總的來說,貞觀律跟武德律差不多,還是沿襲隋朝開皇律大業律,法律形式也主要是以律、令、格、式四種體現,律是關於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朝野各方麵製度的法典。
格是經整理的皇帝製敕,有法規彙編性質,式則是朝廷機關使用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序。
反正大唐方方麵麵都是要被這些律令格式所規範約束。
律涉及刑事、民事、經濟幾大方麵,既定罪,也要定罰,如今主要討論的還是罪與罰,要廢除一些罪名和刑罰,主要的核心思想還是要律法寬簡,彆搞的太過複雜。
武懷玉對隋唐律法中的有些條律是很支持的,比如說通奸罪他是完全支持的,當然他對於以前通奸罪男的宮刑,女的死刑這兩條,覺得稍重了點,這不是治病救人,這是直接雞飛蛋打全弄死。
他建議沒有衍生其它罪行的,那麼刑罰稍降輕一點,改為流放。男的充軍邊關,女的也流放邊關。
這時代的流放其實也很嚴重,往往流放了沒啥機會活著回來,特彆是男的流放往往是充軍,做戍卒去守烽什麼的,這是很艱難也很難翻身的,而女的充軍,表麵上是發配到邊疆的軍營屯堡裡做洗衣裁縫之類的活,實際上往往就是淪為營伎。
當然,也不值得同情。
有丈夫的女通奸犯,罪刑加一倍。
武懷玉特意要求加了一條建議,允許本夫捉奸,而且可以當場報仇,直接處死奸夫淫婦無罪,當然這條的前提是本夫捉奸,當場處死,彆人捉奸不行,事後處死也是犯罪。
不過武懷玉反對宗族私刑,對通奸者搞什麼脫衣杖打,脫衣遊街,甚至直接浸豬籠什麼的。
私刑不可取,這是侵奪國家權力,通奸得處置,但得由朝廷公權來處置,這樣也能避免一些冤假錯案。
唐之前沒強奸罪這條,強奸罪也是在和奸罪裡,隻是罪加一等,武懷玉則建議直接增加強奸罪這條,並加大處罰力度,直接處以死刑,且如果女人反抗時殺死犯人,也不坐罪。
武懷玉還特意對拐賣婦女兒童這事,提出要從嚴從重的建議,隋朝法律對於拐賣人口的處罰並不重,這也是因為魏晉以來販賣人口的情況很普遍。
他主張恢複秦漢時的這方麵的律法,秦代規定,販賣人口,不論主犯從犯,一律處死。
而漢代更規定,抓到人販子,不僅要處死,而且還要將屍體肢解,且不許收屍,買家也還要受罰,人販子磔刑處死,而買家要被處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
懷玉建議,掠賣人口為奴的,首犯絞刑,從犯流放三千裡。對於買家,購買拐賣而來的人口,也要處罰,比人販減刑一等。
對於父母、祖父母賣子輩孫輩的,則要罪加一等。
凡被掠賣婦女兒童,都要予以保護,恢複其原本良人身份。
武懷玉甚至還加了一條,如果官府對於掠賣人口犯罪不聞不問,則屬於瀆職罪,也要給予嚴厲處罰。
窩賊人販子的行為,也視同掠賣人口從犯,流放三千裡。
唐朝算的上是一個奴隸社會,長安有三分之一的人口是奴隸身份,不過武懷玉說的打擊人販,專指的是非法拐賣人口行為,而那些諸如戰爭俘虜、犯罪而被朝廷貶為奴隸,或奴隸所生子女,這些奴籍的人,經正規途徑是可以在口馬市上買賣的。
打擊的是非法的販賣,也就是掠賣。
自賣為奴,則屬於灰色地帶,民不舉官不究。
“二郎快來。”
今天武懷玉一進來,長孫無忌就向他招手。
屋裡,一群大唐中央司法機關的官員們正爭的麵紅耳赤。
“今天又在爭哪一條?”
“親親相隱。”長孫無已忌說道。
親親相隱這是儒家最早在春秋戰國時提出的,為了維護宗法倫理,所以對自己的親人袒護、隱瞞,不檢舉親人。
這一條,其實一直延續。
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則要論罪。
現在在爭的其實是這一條裡的詳細解釋,比如親親相隱指哪些親人,其次,謀反、謀大逆、謀叛等一些重罪,是不是適用親親相隱這一條?
有人認為,親親相隱應當僅限真係血親三代以內,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還有兄弟姐妹,其餘叔伯、堂兄弟等當不算,也有人認為同居的家族叔伯、堂兄弟姐妹等要算。
甚至有認為應當把範圍擴大到家族五服以內。
有人說對於重罪,親屬有檢舉責任,檢舉後可減刑或不論罪,可也有說就算是重罪,也要親親相隱,不能論罪。
反要對於檢舉的親屬,論罪處刑。
而一些親屬互相侵害的罪,不適合親親相隱。
武懷玉聽了倒沒驚訝,親親相隱,其實跟親人連坐是一樣的,在古代,很強調宗族血脈一體。
一榮俱榮一損俱損。
“二郎的意見呢?”長孫無忌問他,武懷玉最近修律時提的許多建議都非常不錯,長孫無忌很願意聽聽他的意見。
“我個人傾向,一般罪行適用親親相隱,不檢舉無罪,不做證也無罪,但如果是重罪,當不適用於親親相隱,危害較大,不得相隱,或僅限於夫妻、父子這樣的關係可相隱。
再一個親屬間犯罪,諸如不孝、虐待、遺棄、販賣以及侵犯等罪行,也不適用親親相隱。”
長孫無忌笑道,“我也是這樣的想法,如果有人犯下謀反這樣的重罪,不主張父子、夫妻之間相互檢舉,應當維護親情關係,可由他人檢舉。”
“二郎對兄弟連坐俱死這條怎麼看?”
“應當直接刪掉!”
既然犯重罪,父子、夫妻不當相互檢舉,要親親相隱,兄弟關係不在相隱之列,那麼犯罪連坐,也不當把兄弟也連坐在內,頂多連坐夫妻、父子而已。
權力與義務應當是對等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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