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土司製度,就是現在的少數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的升級版,
現在的少數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指在少數民族聚集之地,由少數民族的人民,自己選出自己當地政府的代表,成立自治政府,自己管理自己。
但管理,也隻有治權,沒有立法權,更沒有軍權,關鍵還不是世襲。
而土司製度的土司們,不僅有治權,還有立法權,軍權,財政權,人事權,關鍵還是世襲的,
可以說,土司製度下的土司們,就是邊疆之地的土皇帝,隻不過是在名義上歸屬大明朝而已。
土司,又稱土官,
是元朝時期在西北和西南地區設置的由少數民族首領充任並世襲的官職。
按其控製之地勢力範圍的大小,分為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武職和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等文職。
元以前,各封建王朝就已采取“以土官治土民”,即封邊疆各族首領官爵以統治本族人民的辦法。
元朝時,開始大麵積的授予各族首領以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和招討使等官職來管理邊疆之地。
明朝繼續了元朝的土司製度,又加以改進。
在雲南、貴州、兩廣、四川,湖廣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設置的土司,又分為兩種,
一種是由軍事部門管轄的,如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等;
另一種是由行政部門管轄的,按漢族地區行政製度設立的府、州、縣,
設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
這兩類官職都由少數民族的頭人擔任。
土司隸屬吏部,可以世襲,由大明朝廷給予符印,並確立其承襲、等級、考核、貢賦、征發等各項製度。
與此同時,
各地土司們要承擔大明朝的貢賦和兵役征發,換取其在轄區內保存的統治機構和權力。
明朝時的土司們,雖然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製,但其仍然擁有巨大的權利,尤其是軍權。
在王朝衰弱,中央對地方土司們掌控力度地下之時,
地方上,尤其是邊疆之地的土司們對於地盤的渴望就會達到近乎瘋狂的地步。
他們為了爭奪,那一片片肥沃的土地、豐富的資源以及至高無上的權力,常常會不惜挑起一場又一場血腥殘酷的戰爭。
這些土司們可不僅僅滿足於在自己土司內部展開爭鬥,他們的野心如同燎原之火,迅速蔓延開來。
他們相互勾結,結成同盟,將矛頭一致指向了大明朝直接控製下的領地和無辜的人民。
這種聯合行動,會使得局勢變得愈發複雜和危險,戰火紛飛,硝煙彌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