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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附庸(1 / 2)

大隋不是禁止官員經商嗎?

是,又不是。

之所以說是,是因為朝廷的相這條律令,就明確寫在《開皇律》和《大業律》中。

也有不少人,因為違反此律而丟官,甚至是入獄。

但卻很少因此,而沒命!

之所以說不是,因為這大隋朝禁止官員做生意的禁令,早就名存實亡。

朝廷三令五申地強調不與民爭利、官不經商,但實際上有的人該乾嘛還乾嘛。

官不經商,實在是一件自欺欺人、掩耳盜鈴的事情。

大中華自秦朝開始,就明令在朝為官者不得經商。

自此,這條律令被曆朝曆代的國法所沿用,大隋也不例外。

然而這條律令在現實的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效果成疑。

研究發現,此律的寬度和深度,總是隨著各代王朝政治、經濟的興衰,在不斷地收放、搖擺。

在大一統的時代,早期緊,中後期逐漸鬆弛。

王國並立的時代,這條法律簡直就是形同虛設,甚至是鼓勵經商。

為啥?

需求,生存,貪欲!

隻要是人,就有需求和貪欲;有需求和貪欲,必然儘可能的去產生交易和勾當。

當需求和貪欲被極大滿足和膨脹之後,原本簡單的物物互換交易,就會變成一種規模化複雜化的牟利手段。

國如此,官如此,民如此。

即使是秦朝,也不敢說絕對不與民爭利。

有些行業、產業,如鹽鐵銅等,隻能也隻能是專營!

帝國,也需要錢財!

這種壟斷型生意,往往關乎國家命脈和社會穩定。

但國家專營,難道就不是商?

它們,就不是與民爭利?

此外,既然官營也是經商,那是不是也需要具體的人參與?

皇商,官商,私商,外商……

在哪朝哪代,具體負責官營的官員,可是此種經營活動的最大獲益者!

史書中,這方麵的證據,可不要太多。

隋通錢櫃、隋通船運這種商業模式中,出現了三類角色。

皇商,官商,私商。

皇商,可不是咱們大中華辮子朝的獨寵名詞。

不僅有皇帝親自下場做皇商的,而且很多情況下,他是用自己的代理人大行殖貨之事。

皇帝裡的代表,有商朝君主王亥、東漢漢靈帝、南北朝時的宋少帝、明朝皇帝朱厚照……

皇帝代理人的代表,有漢朝的鄧通,明朝的許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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