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玉心裡默念,接下來先查程序,後查事實。
審判長:“原告、被告,法庭向你們核實幾個問題,請你們如實向法庭陳述。”
果不其然,法院要先查明程序中的起訴期限問題。
經過一輪發問,藍衣男人既認可了自己收到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又認可了簽收的具體時間。那麼,問題來了。
既然覺得自己不是醉駕,那為何當時不提異議?
審判長嚴肅問道,“既然你已經收到了被告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為何不提起行政訴訟或複議?”顯然,他也想知道答案。
“咳咳,我當時刑事案件還沒宣判,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我就沒說。”藍衣男人低著頭說道。
啊?還能找這種理由?朱玉聽著原告的回答驚掉了下巴。
法庭上的很多發言是有背後邏輯的。有些發言會直接指向具體事實。尤其是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一旦在法庭詢問中對該事實認可,即構成“自認事實”,相對方不必再舉證。
在司法環節中,公民有義務遵守誠實信用原則,這種誠信原則一般體現在發言和舉證上。
如果對某個事實來回反複,一會說是自己做的,一會又說不是,就是典型“反言”。
訴訟中,禁止反言。
朱玉雖然還沒回到上輩子鼎盛法律水準,但也知道原告發言就是訴訟大忌。
原告醉駕開著小車逼停半掛大車,雙方都出現了車輛受損,人員受傷的情況。半掛車被逼停後司機怒而報警,光是呼氣酒精測試原告就吹了170/100l。
小車逼停半掛!還是輛載貨半掛!
這麼危險的情況下,原告能住小命已經很不錯了。朱玉一陣唏噓,現在要推翻當時的酒精檢測結論,要從程序和實體上下功夫,比如看看酒精檢測報告有沒有瑕疵。
但是,有些權利是有期限的,不用就過期作廢。這個案子,起訴期限已經過了,說這些都沒用。
“咚!”法槌聲打斷了朱玉思考。
“本案是否存在已過起訴期限的問題,合議庭現休庭評議,15分鐘後繼續開庭。休庭!”說罷,審判長帶著陪審員去法庭旁的小房間。
肖大隊、趙支隊、莊盛也陸續起身,走出法庭。
一時間,法庭裡就剩下了朱玉,還有原告一行人。
朱玉低頭看著手機上,驀然聽到一個略帶怒氣的聲音傳來。
朱玉迅速抬頭看向聲音來源,隻見旁聽席上的人,不知何時已經將原告席上的人團團圍住。
最中間的青年男子麵帶慍色,“律師,你為什麼不反駁?是不是害怕了?”
藍衣男人略顯慌亂,“我知道了,你們先去坐下。”
朱玉蹙眉看向原告。她確定,她清楚聽到對方喊的是“律師”!
藍衣男人不是原告本人嗎?怎麼被人叫“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