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妃英理判斷,這應該是女兒毛利蘭打來的電話。
妃英理好奇的接了電話,發現果然是女兒。
寒暄過後,毛利蘭進入正題,“媽,有個事情,想向您這大律師谘詢一下。”
妃英理笑道:“行啊,就不收你谘詢費了。”
“是這樣的。”毛利蘭全說了。
妃英理聽得一頭黑線,“你老爸還真能搞事。”
毛利蘭緊張的問題,“媽,這是違法的嗎?”
“現在還不好說,”妃英理整理道,“雜損這一塊,看怎麼記賬。”
“記賬?”
“對。”
“偵探事務所也是一個事業,事業有事業的稅率和賬目規則,就是說規定怎麼記賬就要怎麼記賬,這你明白吧?”
“是,我明白。”
“但是呢,你老爸的偵探事務所就他一個人,是絕對的個體私營,這賬就出現了例外的狀況。”
“啊?”
“比如說吃飯,一般公司對於午餐這一塊呢,有的沒有津貼,有的有津貼,有的全包,大型偵探事務也是一樣,通常是拿著小票去報銷。”
“好像是這樣沒錯。”
“但到你老爸這邊呢,工作時間在外麵吃飯,到底是工作餐,還是私人就餐,完全就是他一個人說了算,他說是什麼就是什麼。”
“呃……”
“他願意把這五十萬日元算在事務所,那就是事務所的,他不願意,那這就是其他人請他吃喝花銷的,算是一種招待費。”
“媽,這錢到底有沒有問題?”
“隻要全部用光,不,確切說是敗光,吃光喝光用光,不買任何有形體的東西回來,理論上就不算違法。”
“理論上?”
“因為可以說,錢理論上一直都在彆人的名下,都是彆人請客的,是彆人花錢招待他,他沒拿任何東西。”
“這樣啊。”
“所以不能買東西留下,一旦買了東西拿回家,比如衣服鞋子,那麼東西就是證據,就肯定違法了。”
“怎麼說?”
妃英理整理道:“從衣服鞋子的尺碼,可以確定東西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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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裁判廷,不可能說服裁判官相信,那是彆人借給他穿的。”
“裁判官隻會相信,那是彆人送的。”
“然後問題就來了,接受饋贈,也屬於收入,價值是多少,是不是要入賬,報稅了沒有。”
“與此同時,這是饋贈與接受饋贈雙方的事情,如果東西的價值達到一定程度,那麼雙方都有違法。”
“總之,這筆錢,理論上應該記入偵探事務所的收入,而交通夥食等都是開支。”
“到財年最後,一起報稅交稅。”
“但也可以,不算這筆錢,因為委托書上,沒有說另外算,交通夥食等開支,卻仍然算進事務所的賬。”
“到時候財年末,事務所收入少,支出多,就自然能夠少交點稅。”
“如果有必要,還可以把交通夥食等開支,作為控除項目,記入家計簿。”
“甚至可以把家裡的一些開支,並入事務所的開支,比如用水,用電,二樓的房屋折損等。”
“總之,可以靈活記賬。”
“而這五十萬日元,隻要吃吃喝喝消費掉,就不用入賬,也什麼事都沒有。”
毛利蘭聽得有些懵圈,“媽媽,就是說,這筆錢如果成為爸爸的私房錢,然後被他全部用掉,就不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