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id="tet_c"林義龍陪伴阿飛到卡迪夫遊覽。
“如果我說的話,我建議你把錢帶去盧森堡。”林義龍道,“而且,彆在普通法法係國家結婚。”
“什麼叫普通法法係國家?”阿飛問道。
“你可以理解為官方語言或者主要語言為英語的國家。”林義龍道,“因為這些國家的法律婚姻幾乎都相互承認,所以,如果你一旦離婚,你的婚前財產並不會因此免於被分割。”
“我們國家婚姻法不是說……”
“所以本國法和外國法是有很大區彆的。”林義龍道,“就算是家庭信托,也是沒辦法的,這個算你的個人財產,法院會考慮給你的老婆的份額能不能到公平公正的範疇?”
“那……”
“婚姻財產的公平公正的尺度就成了資金風險。”林義龍繼續說風涼話,“所以,除非你簽婚前財產協議。即使你簽訂了婚前協議,離婚時你還是得去跟調查人員解釋,為什麼你的名下財產那麼多。”
“你說的很對。”阿飛答道,“那我該怎麼處理?”
“我能建議的話,你可以把整個事情都交給我,我可以幫你聯係我另外一個哥們,讓他處理。”林義龍想到了許振坤的基金,“以我的名義。”
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統一司法區,因為丈夫有贍養妻子的義務,所以在一些處理財產問題的衡平法原則應用時,並不遵循一般的衡平法原則。
可以拿默克先生和默克先生家裡人舉例。
默克先生的父親,老默克先生為了規避遺產稅,把兩個兒子設為受益人,以自己家族企業的股份作為信托財產設置家庭信托。
在默克先生繼承父親的遺產前,需要考慮這麼一個問題:如果默克先生的已經去世的哥哥在生前要和妻子離婚,哥哥的妻子能不能獲得老默克先生(已故)留給兒子的未區分的遺產份額?
表麵上看起來信托所指向的對象是默克先生和他的哥哥,默克先生的嫂子並不在受益人名單之列,按照衡平法的受益指定對象來說,嫂子並不會享有這份遺產;可法庭並不會這麼看,法庭主要看的因素是這份遺產是不是兩人的生活主要來源,和這份遺產在婚姻中的參與度——比如默克先生哥哥家的主要來源是什麼,跟這份財產關係幾何,默克嫂子的工作收入是多少這些問題來判斷婚前財產的參與情況:如果默克先生的哥哥隻指望著遺產派息和基金增值,那麼他在遺產的份額一般會被認為是婚姻財產,應當公平分割;反之,如果默克先生哥哥生活並不指望這份股息或者作為董事的薪水,那麼就一般不會認為財產是婚姻財產。
這是一般的考慮標準,法官分割財產時還會考慮諸如夫妻離婚時的生活水平,對家庭貢獻,年齡和其他需要考慮會影響實現婚姻公平的其他因素,至於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也包括在裡麵。
理論上,這種計算也會在遺產繼承中適用。不幸中的萬幸是,默克先生哥哥去世時沒來得及分割和默克先生的“聯名”,結果財產指向對象變成了默克先生一個人,並沒有真正發生“繼承”也就沒離婚需要分割的婚姻財產。
“也就是說,其實我不能享受到這筆款項是嗎?”阿飛有點生氣地問道。
“如果你說的是生活品質的話,是沒辦法通過直接方法做到這一點的。”林義龍答道,“但是能減輕很多其他方麵的花費,比如融資規模和融資成本,這一方向上的自由我想阿飛你更應該清楚,你應該謹慎地考慮這件事。”
“那義龍你就是因為這一點才不結婚的?”阿飛轉了個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