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兒子才不到一歲。
孩子歸我撫養,前夫每月支付撫養費,直到孩子年滿18歲。
離婚協議簽署完畢,公公婆婆卻要求我們重新擬定協議,房產和車子他們要收回,撫養費照付。
房子是公婆婚前全款買的,寫的前夫的名字,車子也是公婆買的,寫的也是前夫的名字。
我婚前自己攢錢買了一輛代步車,雖然不如公婆給買的那輛好,但也足夠我上下班開。
我同意將公婆買的那輛車還給他們,至於房子,由於孩子還在哺乳期,我要求住到孩子滿一歲。
婆婆一臉不樂意,但還是勉強同意了。
前夫每個月有1萬多的工資,撫養費隻給2000,而且還是公婆的意思。
離婚的時候,前夫什麼都沒說,完全聽從公婆的安排。
公婆的意思很明確,離婚可以,孫子不能帶走,錢不能多給。
因為孩子還在哺乳期,離婚手續辦完後,我並沒有馬上搬走,依然和前夫,公婆住在一起。
隻是,我和前夫已經沒有任何交流,如同陌生人。
我白天上班,婆婆幫忙帶孩子,晚上,孩子跟我睡。
婆婆倒是沒什麼意見,隻是偶爾話裡話外地說:“孩子還是跟著奶奶親,你看,這天天奶奶帶,晚上都不找爸爸了。”
我不接話,公公和前夫也默不作聲。
我知道婆婆的意思,不就是想讓我知道,孫子跟她親,讓我彆惦記嗎?
無所謂,反正馬上就能搬走了。
離婚一個月的時候,前夫突然找我,說:“孩子跟你也不親,要不以後讓孩子奶奶一直帶著吧,撫養費我每個月多給你1000。”
我沒答應,我的孩子,怎麼可能留給前夫和公婆?
他們想拿孩子拴住我,門都沒有。
前夫看我不答應,也沒再說什麼。
婆婆看我沒同意,倒是也沒強求,隻是偶爾會說:“我們也沒想跟你搶孩子,這不是你上班忙嘛,我們幫你帶帶孩子,也是應該的。”
我沒說話,婆婆也沒再說什麼。
離婚兩個月的時候,婆婆提議:“眼看孩子就滿一歲了,到時候你搬出去,孩子也不能總沒有爸爸吧,要不每個月讓孩子爸爸接走一天,你們也見見麵,聯絡聯絡感情。”
我沒同意,前夫和公婆也沒強求。
很快,孩子滿一歲,我搬了出去。
為了方便照顧孩子,我找了一份離家近的工作,工資雖然不高,但時間上自由,能照顧孩子。
搬走那天,婆婆抱著孩子,一臉不舍:“以後想奶奶了,就給奶奶打電話,奶奶來看你。”
我沒說話,抱著孩子就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