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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章 鐘女士的委托(2 / 2)

“對,這是我親妹妹的案子,你先看看卷宗吧!”

說著,對方就從包裡拿出一個文件袋遞了過來。

金勝接過後,心裡其實也帶著幾分好奇,到底是什麼案子,寧願等一段時間也要指名找自己。

畢竟優秀的律師,像在魔都這樣的國際化大都市裡,不要太多了。

隻要你有錢,組一個律師團都行。

抽出全部的文件後,金勝看了起來。

被告:鐘麗霞

女、52歲、魔都本地人。

案情:5月28日,在位於虹口區的家中,跟丈夫鄭航因為一點瑣事,繼而發生口角。

因為情緒激動,無意之中推搡了一下,導致鄭航摔倒在地,頭部撞擊在客廳的茶幾角上,造成重傷昏迷。

鐘麗霞隨即立刻撥打120,將鄭航送往醫院進行救治。

事發後,在警方的問詢中,鐘麗霞如實的講述了當時的經過。

搭配上家中客廳攝像頭的監控畫麵。

警方以過失致人重傷,終結偵查後,移送檢察署。

9月16日

檢察署經過了調查後,卻以被告人鐘麗霞犯故意傷害罪,向魔都虹口區法院提起公訴。

10月12日,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被告人在氣憤之下,用力推搡鄭航,導致對方摔倒,頭部撞擊在大理石茶幾上,造成重傷昏迷。

雖然導致的結果不是鐘麗霞希望發生的,但是這種有目標的傷害行為,顯然是故意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彆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鐘麗霞的行為已觸犯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辯解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

鑒於鐘麗霞犯罪後能及時撥打120,對鄭航進行救治,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良好。

根據本案的特殊情況,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可對鐘麗霞減輕處罰。

根據鐘麗霞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還可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判決:鐘麗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

看完之後,金勝也有點疑惑,這樣不是挺好的嗎?

先彆管檢察署提起公訴的罪名是什麼,至少結果還是好的。

畢竟事實上,已經造成了他人重傷昏迷。

就算適用“過失致人重傷”,最後的判決結果,跟眼下這個差距也並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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