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審法官轉頭看向被告席問道:“被告人辯護律師,你可以開始質證了。”
“對於公訴方的證據,我方沒有異議,但我方申請提交一份證明。”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刑事案件開庭審理中,被告方可以臨時提交證據,但需要經過法庭的審查和許可?。
金勝聞言也來了興趣。
果然是有備而來啊!
一開始那樣表現,算是故意示弱嗎?
扮豬吃老虎,難不成是個老六?
竟然開始玩起了避重就輕,他知道現有的證據是沒法去反駁的。
在這個案件中,基本上都是視頻這一類的證據,有什麼東西全都肉眼可見,還能說什麼?
難道去說韓再興開車的時候在笑,是因為聽到了什麼笑話,還是說中了幾十注的雙色球,情難自禁?
特彆是公訴方準備如此充足的情況之下。
一旦讓兩名專家證人上庭作證,完全能把案子給直接定死了。
有時候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會特彆願意去相信專家、教授這一類證人所說的話。
至於原因就彆問了。
知道太多了不好。
東方明此時的臉上也帶著一絲狐疑。
對方竟然不針對現有的證據,而是選擇提交新證據。
這一招不會是跟金勝學的吧!
偷偷的進村、打槍的不要。
敢在一審當中就這麼玩,倒是有膽魄。
因為刑事案件的一審,會嚴格走程序流程。
隻有在二審階段,自由發揮的空間才會變大,因為一些基本的東西都在一審過了一遍,不需要重複了。
所以在一審中,一旦完成一個程序階段後,就沒辦法再次去玩一些招數了。
主審法官開口說道:“被告人辯護律師,你可以提交,但是我們需要審查。”
“好的。”
對方說完就把一張紙交給了書記員。
東方明也拿到了一份複印件。
仔細看過之後,就遞給了金勝。
隻是臉色看上去有點不太好,顯然已經知道了對方在打什麼主意。
這是一份三甲醫院精神科出具的證明,上麵寫著韓再興在兩年前就因生活壓力過大,患有抑鬱症。
這倒是一個比較好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