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我又給他找瓦匠抹灰,他都沒有給錢。就連我給他介紹的木匠,大白工,水暖工,畫工,做假山的,都在克扣他們的工資。
後來我多次向他討要工人的工資未果。後來隻好將他訴訟到法院。但是沒有想到的是,他找關係托門子,讓寶塔縣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呂黑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駁回了我的起訴。
陳訴人:武所為
1986年10月5日。
證明材料
1985年7月9日下午16點許,我去曹忠成山莊去要錢,看到曹忠成讓吳青峰,李四,寶光等四人將給他家山莊畫畫的內蒙古人溫度用石頭砸死,然後用一條化肥袋子裝死人,沉入水庫西北方向。
證明人:武所為
1985年7月9日23點。
張鵬看到這裡,已經恨得牙根疼。此時聽到山莊門口,七彩祥雲要咬人的動靜,
張鵬趕緊走了出來。看暗探正在門口,和七彩祥雲對視。
張鵬喊了句:“七彩祥雲退下。”
隻見暗探把幾張照片和一封信交給張鵬,笑著說:“張總,我任務完成了,我回去了。”說完轉身走了。
張鵬拿著照片和信紙回到屋,看了一下照片,隻見照片上顯示的是。一張老路麵,第二張尺寸的寬度是38米。
張鵬知道現在的路麵是38米,而修路的合同是寬5米。比合同少建12米寬。
第三張照片顯示的是石頭23公分厚。而合同是60公分厚。
第四張黑路麵3公分。
按照合同應該是5/6公分。
信紙上寫著:
證明:此路段寬應該是五米。可是曹忠成建成38米。鋪石頭基石規定60公分,曹忠成鋪石頭基石為23到25公分厚。黑路麵合同5/6公分,曹忠成建3公分。
另外還有一份胡麗娟的證明:
證明
為了乾這條路段,我們家通過孫俊給李顯靈拿錢20萬,並承諾等錢撥下來,給他再拿80萬。
證明人:胡麗娟(曹忠成老婆)
1986年10月6日傍晚。
要知後事如何,請看下集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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