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騎手所反映的問題,因吳勇涉嫌犯罪被有關部門逮捕,在此我不再描述。”
蔣政嘉繼續表達他的辯論意見:“第二點,有關於原告方提出我方墊資的問題。
在這裡我要說明兩點,第一:張大狀和雲升商務簽訂了合作關係,代表著他認可了這種合作互贏的關係模式。
第二點呢,張小東的車禍有明確的事故責任人,那就應該由事故責任承擔他的一切治療費用,和雲升商務是沒有任何的因果關係。
至於怎麼去索賠,那就是原告自己的問題,和雲升商務無關,因為他們不是勞務關係。
第三點,關於張小東行為的問題。
在事發後,張小東因為對方賠不起錢,就試圖利用輿論的壓力,迫使平台他哥哥張大狀的費用。
這種在互聯網扭曲事實的行為,根據他內容的輿論行,已經構成了造謠罪。
刑罰第二百四十六條有相關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網上惡意發稿誹謗個人或單位轉載評論點讚超過500構成犯罪,而張小東的評論區內容留言加點讚超過十萬,已經達到了情節嚴重的標準。
平台沒有追究他的責任,反而是讓張小東肆意妄為了起來,在七月份,繼續發稿製造矛盾,其行為嚴重性、廣泛性,超過了法律中情節嚴重的規定。”
說到這裡,蔣政嘉也是提高了自己的音量:“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張小東竟然還不知道悔改,還要一錯再錯。
先是找到雲升商務的合作騎手,以為他們買保險的名義來掩蓋自己的目的挑撥雲升商務平台和騎手的合作關係,,後又創建微信群繼續加深矛盾,實在是罪無可恕。”
聽到這裡,張小東心中的火“蹭”的一聲上了起來。
我在網上發的稿子,明明是詢問。
外賣騎手受重傷該不該找平台?
怎麼就是造謠了?
剛想開口,卻被人拉了一下。
扭頭望去,卻見李律師一臉陰沉的等著自己。
注意到原告處有動靜,劉法官望向李晨:“原告方注意庭審紀律,口頭提醒一次。”,說完話目光望向被告席:“被告訴訟代理人,繼續發表你的辯論意見。”
“好的審判長。”
被突然打斷的蔣政嘉隻能結束對方的問題,給自己的話做總結:“在這裡,我要反告原告方,由於他的侵權行為造成我公司的名譽受到損失。
我們不能說是因為他自己的家人遇到了車禍,就忽略了他的侵權行為,因為在對於其他人都是不公平的。”
“被告訴訟代理人,注意你的情緒。”
劉法官見蔣政嘉情緒有點激動便開口提醒。
“好的,審判長。”
聽到提示,蔣政嘉也開始“平複”他的情緒。
“還有沒有其他的辯護意見?”
挺問他的回答,劉法官繼續開口詢問。
“沒有了。”
劉法官將目光望向原告訴訟代理人位置上的李晨:“原告訴訟代理人,現在發表你的辯論意見。”
“好的,審判長。”
李晨聞言望向開口說道:“我的辯論意見有三點:
第一,平台和騎手的關係。
剛才對方說了,平台和騎手是合作關係,一切都是吳勇自主主張,在這裡呢,我要說一下,他們的站長實際上是雲升平台的雇傭員工,這一點,在地檢署那邊已經有了明確的定義。”
蔣政嘉聞言臉色瞬間陰沉了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