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bp;內棉花質量監督工作。(&bp;)
52、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棉花質量違法行為,均有權查處。&bp;(&bp;X)
5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棉花經營者加工棉花不得混等&bp;混級、以次充好。(&bp;)
54、對儲備棉的質量監督和質量違法行為的處理,適用《棉&bp;花質量監督處罰暫行辦法》(&bp;X)
55、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由產品質量&bp;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整頓。(&bp;X)
56、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bp;查詢。(&bp;)
57、《產品質量法》規定,根據監督抽查需要,檢驗抽取的&bp;樣品可以向被檢查人員收取檢驗費用。(&bp;)
58、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製度。(&bp;)
59、《產品質量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的產品。&bp;(&bp;X)
60、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bp;起七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bp;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檢。(X&bp;)
61、生產者、銷售者應當配合監督抽查,如實提供監督抽查&bp;所需材料和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bp;)
62、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bp;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bp;部門可以重複抽查。(&bp;X)
63、監督抽查實行抽檢分離製度。除現場檢驗外,抽樣人員&bp;可以承擔其抽樣產品的檢驗工作。(&bp;X)
64、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行政&bp;法規有關規定公開監督抽查結果。(&bp;)
65、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bp;和個人可以擅自公開監督抽查結果。(X&bp;)
66、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製定國家監督抽查年度計劃,&bp;並通報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bp;)
67、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級監督抽&bp;查年度計劃,製定監督抽查方案和監督抽查實施細則。(&bp;)
68、監督抽查實施細則應當在抽樣後向社會公開。(X)
69、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等&bp;有關要求,確定承擔監督抽查抽樣、檢驗工作的抽樣機構、檢驗&bp;機構,並簽訂委托協議,明確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內容。(&bp;)
70、法律、行政法規對抽樣機構、檢驗機構的資質有規定的,&bp;不必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X&bp;)
7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抽樣或者委托抽樣機構抽樣,&bp;並按照有關規定隨機抽取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隨機選派抽樣&bp;人員。(&bp;)
72、抽樣人員可以少於兩人,並向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出&bp;示組織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抽&bp;樣人員身份證明。(X&bp;)
73、抽樣機構執行抽樣任務的,還應當出示組織監督抽查的&bp;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授權委托書複印件。(&bp;)
74、樣品應當由抽樣人員在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的待銷產&bp;品中隨機抽取,可以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行抽樣。(X&bp;)
75、購買檢驗樣品的價格以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為準;沒&bp;有標價的,以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為準。(&bp;)
76、備用樣品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先行有償提供。(&bp;X)
77、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對檢驗樣品和備&bp;用樣品分彆封樣,並由抽樣人員和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簽字確&bp;認。(&bp;)
78、樣品應當由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攜帶或者寄遞至檢驗&bp;機構進行檢驗。(X&bp;)
79、被抽樣產品實行生產許可、強製性產品認證等管理的,&bp;檢驗人員應當在檢驗前核實樣品的生產者是否符合相應要求。&bp;(&bp;)
80、檢驗人員發現樣品的生產者涉嫌存在無證無照等無需檢&bp;驗即可判定違法的情形的,不必終止檢驗。(&bp;X)
81、《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bp;定》所指工業產品是指經過工業化過程加工、製作,且用於銷售&bp;的產品,不包括食品、藥品、特種設備以及有特殊法管理的產品。&bp;(&bp;)
8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國家標準就是強製性&bp;標準。X
83、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妥善保管封存的樣品,&bp;不得&bp;隱匿、轉移、變賣、損毀。(&bp;)
84、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在抽樣時能夠證明同一產品在六&bp;個月內經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抽查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bp;部門可以再次抽查。(&bp;X)
85、出口產品在國內銷售時,技術要求由合同雙方約定,&bp;不&bp;必符合強製性標準的要求。(&bp;X)
86、從事科研、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bp;況執行強製性標準。(&bp;X)
87、對國家標準實施過程中有關具體技術問題的谘詢,&bp;國務&bp;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bp;協會或者技術委員會答複。(&bp;)
88、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bp;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bp;)
89、鼓勵個人和單位通過全國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反饋國&bp;家標準在實施中產生的問題和修改建議。(&bp;)
90、鼓勵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參加相關安全責任保&bp;險。(&bp;)
91、國家標準一般不涉及專利。(&bp;)
92、禁止生產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bp;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bp;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相關產品。(&bp;)
93、國家積極推動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開展標準化對外合&bp;作與交流,參與製定國際標準,&bp;結合國情采用國際標準,&bp;推進中&bp;國標準與國外標準之間的轉化運用。(&bp;)
94、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bp;(&bp;)
95、行業標準在相應的國家標準實施後,自行廢止。(&bp;)
96、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製度,運用科學方法,&bp;根據&bp;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科學數據以及有關信息,對食品相關產&bp;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bp;)
97、具有推薦性國家標準,但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bp;一的技術要求,可以製定行業標準。(&bp;)
98、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bp;必須&bp;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bp;)
99、強製性國家標準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適用。&bp;(&bp;)
100、強製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bp;(&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