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專間的溫度應不高於30℃。(X)
52.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盛放過農藥化肥的包裝袋盛放食品原料。(X)
53.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盛放過油漆、塗料等工業產品的容器盛放食品原料。(X)
54.可以使用甲醛泡發海產品。(X)
55.蒸製饅頭、包子、花卷等可以使用含鋁泡打粉。(X)
56.經營鮮活水產品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在飼養用水中添—330—加硝基呋喃、孔雀石綠等。(X)
57.製作現榨果汁、食用冰等可以使用自來水。(X)
58.用於製作現榨飲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應為通過符合相關規定的淨水設備處理後或煮沸冷卻後的飲用水。()
59.自行對餐飲具清洗消毒的應當配備清洗消毒設備設施,采用蒸煮等方法消毒。()
60.不具備清洗消毒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使用合法的集中消毒單位提供的餐飲具。()
61.“專間”內不得設置明溝。()
62.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清理排水溝內的汙物。()
63.售出後的菜品消費者如果未食用完,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回收加工後再次銷售。(X)
64.蔬菜、水果、生食的海產品等食品原料可在專間內清洗處理。(X)
65.專間內應由專人加工製作,非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66.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投訴立即核實,妥善處理。()
67.可以在貯存食品原料的場所內存放個人生活物品。(X)
68.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
69.低溫能徹底殺滅微生物,所以冰箱可用來長期保存食品。(X)
70.采購的食品添加劑標簽上應該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331—
71.禁止在餐食中加入藥品,但中藥材除外。(X)
72.餐飲服務提供者終止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注銷。()
73.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部門撤銷許可,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74.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使用、銷售無中文標簽的進口預包裝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將被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75.餐飲服務提供者采用乙醇消毒容器、物體表麵或從業人員手部的,濃度為99%的乙醇消毒效果優於濃度為75%的乙醇。(X)
7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事故調查部門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77.發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後,餐飲服務提供者與中毒者協商解決了醫療及賠償事宜的,可不必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X)
78.食品的冷藏溫度要求和冷凍溫度要求是一樣的。(X)
79.清洗消毒後的餐用具最好用瀝乾、烘乾的方式。使用抹布擦乾的,抹布應專用,並經清洗消毒後方可使用。()
80.加工海產品時,必須嚴格區分加工用具和容器等,避免引發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
81.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提供的食品成品留樣。()—332—
82.野生蘑菇中存在多種有毒品種,食用中毒後病死率高,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野生蘑菇的要確保經營的蘑菇中未混入有毒品種。()
83.餐飲服務工作人員上廁所後應洗淨手部,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還應消毒手部。()
84.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經營養殖河魨活魚和未經加工的河魨整魚。(X)
85.螺類在生長過程中易被寄生蟲汙染,加工時應燒熟煮透。()
86.餐飲服務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87.幼兒園和中小學食堂儘量不要加工製作四季豆。()
88.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四季豆時應燒熟煮透,避免造成食物中毒。()
89.大型連鎖餐飲企業應製定內部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程。加工製作地方特色餐飲食品的要製定規範的加工製作方法。()
90.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工作。()
91.食品處理區內可以設置衛生間。(X)
92.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食品的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93.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
94.食品經營許可證遺失、損壞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333—補辦。()
95.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配送食品過程中,應將食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8℃以下或60℃以上。()
96.餐飲服務提供者在製作的原味果汁中可以添加呈味香精。(X)
97.餐飲服務提供者應保持就餐場所的空氣流通和衛生清潔。()
98.為勤儉節約,餐飲服務提供者可以重複使用火鍋底料。(X)
99.餐飲服務提供者對所有項目的食品檢驗結論均可以申請複檢。(X)
100.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設立從事網絡餐飲服務分支機構的,應當在設立後30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