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過整整半個月的商議,由三法司會同商業司,共同製定的《大明銀業法》。
呈遞到了崇禎禦案上,崇禎通篇讀下來,感覺概括的還是很全麵的。
大致可分為幾條,第一:僅大明商業司,享有鑄幣權,其它任何人嚴禁涉足。
私自熔鑄、摻假,如鉛芯包銀者,以謀逆論處;
但民間將碎銀熔鑄,做成銀錠無印文)自用者,初犯沒收、罰款,再犯施以重刑。
第二:大明商業司下轄,惠民錢莊存取款利率,為大明全境之基準利率。
任何從事錢莊者,需在該套體係下運行,存借之息皆不得高於,基準利率半分銀。
這裡的一分銀,已經壓縮到極限了,太祖規定凡民間借貸,息三分者為其上限。
也就是借一兩銀子,一個月的利息是三分,相當於年化利率36
假設有百姓借一兩銀子,一年後要還一兩三錢六分,在勘定基準利率後。
借一兩銀子的利息,不得高於一錢八分銀子,因為惠民錢莊的利息,僅一錢二分銀。
第三:借貸人的抵押物中,若為田契則需上繳商業司,惠民錢莊給付本息之銀。
若不按時上繳,或故意隱瞞不報,皆杖責六十徒三年,罰銀為本息三倍。
此條與新農稅合並執行,采取暴力手段抵抗者,按謀逆罪論處,夷三族!
第四:任何個人或地方官府,不得擅收火耗銀,火耗銀僅商業司有權收取。
官府收稅時,開具稅務清單,百姓自行前往惠民錢莊,繳納農稅與商稅。
第五:任何人不得集資辦理存單,若經查證屬實,發起集資者判絞刑,夷族!
崇禎看後點點頭,五大條並無問題,執行起來並不複雜,隻是總感覺有些許漏洞。
仔細思索了片刻,方才明白這正是,古人的思維狹隘,有些許地方想不到。
崇禎拿起圭筆,點上朱砂墨,在這幾條後又加上了幾條。
第六:大明商業司,下轄之惠民錢莊,及所有特許經營之私營錢莊。
必須將所收存款的三成,作為“定庫銀”存入,商業司指定之皇家銀庫。
非經皇帝與商業司,及戶部批準不得動用。所有特許錢莊需聯合成立‘同業互保金’。
按規模繳納,若其中一家因經營不善而兌付困難,可用此金先行墊付,以防民變。
第七:凡惠民錢莊及特許錢莊,其每年貸出之銀兩,必須有七成以上。
用於農、工、漕運、織造等實業,對囤積居奇之貸款。
商業司有權,課以重罰或禁止,對於墾荒、新式工坊等,可給予利率優惠。
第八:凡在錢莊單次存、取白銀,五百兩及以上交易者。
錢莊必須記錄交易人戶籍、身份牙牌等信息,並按月造冊,密報商業司與錦衣衛備案。
若無合理解釋的,巨額銀錢往來,商業司有權凍結,並移交三法司審查。
第九:於商業司下,設立金融稽查所,與獨立之軍職體係。
稽查所有權,巡查各府縣錢莊賬目,軍職體係負責,大額各州縣現銀押運。
鼓勵錢莊夥計、百姓檢舉違法之事,凡查證屬實,檢舉人可獲得罰沒銀兩。
其中的一成,作為舉報者的獎賞,朝廷提供保護,並嚴禁泄露舉報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