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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王炸證據!(1更)(2 / 2)

不是所有錄音都能當證據。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韓琴不知情,這就是非法錄音,熊律師咬死了這一點。

鄭致和老神在在,就看著熊律師上跳下竄。

非法錄音當然不能當為證據。

不過一份錄音如果沒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那它就可以當成是證據向法院提交嘛——

說的簡單點,夫妻打離婚官司,妻子想要抓住丈夫出軌的證據,在公眾場合拍下兩人親密的照片或錄像,這種影音資料可以當作證據使用,甚至是在家裡安裝的攝像頭拍到丈夫偷情畫麵,也可以使用,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說過在自己家裝攝像頭是違法的。

但妻子直接帶人衝到丈夫情人家,踹開門去拍丈夫和情人翻雲覆雨的照片,這種證據一般會被法庭排除,這是收集證據的場合不對!

而且,如果收集證據是通過法律禁止出售的竊|聽器和針孔攝像頭等裝備,也不會被法庭采用,這是手段不對。

聞櫻買的錄音筆是在電腦城出售的,還開了發票,可不是非法的竊|聽器。

她也沒有采用脅迫、威脅和暴力手段逼韓琴說出那些話。

聞櫻提供的錄音是不是合法證據,不是熊律師說了算,需要法官判斷。

主審席上,年輕的法官當庭問聞櫻為什麼會想到錄音,鄭致和要回答,法官示意由聞櫻本人回答。

“這是我第一次和大人談判,也是我第一次出版小說,我不知道自己提出的條件《愛格》會不會同意,我更不知道自己能不能做好這件事,當時想到錄音,並不是為了今天當作證據,我是想要留著錄音自己事後複盤,努力提高自己的談判技巧,我隻是一個資質中等的普通人,沒有過耳不忘的能力。”

——不,這純粹是職業習慣。

律師是習慣了錄音的。

錄音可以更好記下委托人的需求,確保沒有遺漏。

不過律師在錄音前會事先告訴委托人,不會偷偷錄音。

聞櫻提供的音頻資料絕無剪輯,法庭是否采用,就要看法官如何去定性了。

她在錄音前,沒有獲得韓琴的允許,這是對方律師唯一可以用來攻擊證據合法性的理由。

但聞櫻不覺得自己有錯。

她錄音是職業習慣,如果韓琴不想搞臭“逆流的魚”的名聲,聞櫻永遠不會把這份錄音拿出來。

不危害彆人,就不算是有惡意的陰謀行為。

她會想到錄音,也是因為事前看到了小鯢的qq留言,說韓主編很生氣。

這叫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聞櫻說的不完全是真話,但她心態很穩,自覺這事兒做的一點都不虧心,與法官眼神對視時沒有一點閃躲。

韓琴剛才走了扮可憐的路線,聞櫻就收起了最初的怯弱模樣。

法官可能會同情可憐的人,但也未必不會喜歡理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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