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清晨的陽光照射在一堆還未熄滅的火堆旁,林鳳已經提著一把龍牙草悠哉悠哉的離開,昨夜下深井收獲滿滿也不枉自己一番辛苦耕耘。
誰能想到這先登縣龍氣居然會附著在先登城隍印上,這簡直就是強強聯合強到沒邊了,那個人才想到用城隍印去鎮壓一縣之龍氣,還讓他給做成了這龍氣盤踞印中數百年隻增不見,也在無形之中穩固人道氣息保一方安寧。
“我還以為先登縣沒有城隍想來是曾經有過,到底是怎麼的人能奪取或者舍棄城隍神位?真的有點匪夷所思。”
城隍金璽便代表城隍神位當然這是從理論上說,並不是得神璽者就能居城隍一職而是城隍必須要有“證”,無證上崗同野祀何異。
金璽相當於一張地府頒發的地方官員任命書,手持金璽便可以反向溝通地府獲得城隍委任,以此掌握地方神道大權坐守一方。
城隍官職不僅不小而且還很大,可以敕封文臣武將日夜遊神,還掌握陰曹地府貨幣發行的權利,權利之大相當於地府分封在陽間的一位陰候。
受命於斯牧守一方其壽無疆,城隍神位天下修道之人夢寐以求,末法時代大劫將至若能得到地府認可,坐實城隍一位帶到靈氣複蘇當個城隍也是不錯的選擇。
又是一條“後路”林鳳有一種感覺自己怕是成不了仙了,這一路上機緣巧合實在是太多,升龍台[地府]城隍金璽[地府]魂魄修煉[地府],好像冥冥之中有人在提示自己,當鬼好當鬼妙修道百年做鬼仙不如現在就做鬼仙,好家夥直接省下一百年的時間。
不過能成仙誰又想做鬼?
林鳳對當城隍沒什麼興趣但是對印陰鈔有興趣!
錢能通神亦能通鬼,自古傳言——有錢能使鬼推磨,這城隍寶鈔全地府通行妙用無窮,甚至可以打通關係組建商道讓兩界互通有無進行交易。
而想要使用城隍金璽印鈔就必須要先成為城隍,而要成為城隍就必須要帶著城隍金璽去地府認證,經過考核才能持證上崗。
對死人來說並不麻煩但是對活人而言就很麻煩,麻煩到林鳳都不願意去謀取城隍一職,而找個人替自己當這個城隍林鳳是萬萬不放心的,如此橫財交於他人之手豈會有人不心動的道理?
如此一來這枚城隍金璽隻能當做儲存香火願力的容器,或許可以用來製作能通行的“偽幣”,其中方式方法還有多加研究才是。
守金山而不用不是林鳳的風格,哪怕是隻能印假鈔自己也要試試,地府封閉在即即使出了問題也找不到自己頭上,而且假鈔與真鈔無異哪有那麼容易被發現。
[記得九叔不是要累積功德去地府銀行當大班嗎?正好可以先熟悉一下業務多幾年工作經驗說不定能升官。]
靈氣衰減持續三百之久,而興盛數千年的地府早就得到消息,從百年前開始撤回人間的公務人員,減少鬼門設立隻保留最為基礎無常勾魂係統,保證人間生魂不過多的停滯。
也就是說……入地府當差可能就是最後幾波[末班車],修魂魄[陰神]積陰德積功德打通關係的都要搞快點,畢竟地府公務員也是一個蘿卜一個坑。
隻有錢而沒關係也隻有被宰的份到時候哭都不知道找誰哭,地府比人間複雜太多沒了家世背景真的混不走,這也是林鳳不想下去混的原因之一。
先登縣雖然人口不興但治下之民數十萬計,精神飽滿每天溢出的精神力若能合力轉換為香火願力,完全不下於一台二十四小時連軸運轉的印鈔機。
林鳳的做法是每個鄉鎮乃至村落都設置功能性建築——驛站,內設有神像方便村民祭拜的同時,平時主要負責送信與傳遞文書。
雖然收攏的都是極其不純的香火願力雜質極多但架不住量大啊!
每天都有雲籙館弟子來到林家堡外還在修建的總驛站“述職”,其主要就是將用來儲存一定量的香火願力的媒介[玉符]帶來存儲進登龍台中淬煉。
枯燥無味?按部就班?不不不!
光是二八分賬的福利就讓無數沒有門路的修士趨之若鶩,現在積攢的財富可能是自己一輩子都接觸不到的,相較於漫長的陰壽而言人間百年經曆,不過是一段極為有趣的記憶罷了。
惡人業力纏身下地府就是下地獄地獄多出的十七層就是為此而準備的,為了防止因為受刑而錯過排隊轉生,地府還貼心的降低了下層地獄的時間流速,以保證畜牲道輪回路通暢無阻。
功過參半者經過司法部門評判功過後該下地獄下地獄該輪回就輪回,能做到功過相抵便能善終,但有一條——
若有怨鬼心中積怨難消不輪回死等仇人堂前告狀,屆時十殿會審將不再以功過論得失,非有功德鑄成蓮,撫波血海過十殿。
縱使是林鳳祖輩積攢宿德有不過是表有金光,距離凝聚出最低等的一品功德金蓮差十之八九,要不是有登龍台鎮壓氣運他也不敢這麼大膽,修道之人不敢妄造殺孽也正是為此。
道家戒律與佛門戒律都是用來約束自身少犯業力,不求功德金蓮坐地成仙但求無愧於心功過相抵,人道功德最大的作用就是成仙,哪怕是身死也是依靠功德金蓮成就純陽道體!
一品功德金蓮便可飛升成仙,不過需要仙人接引要是沒遇上隻能等死後等黑白無常接引投入天人道,以金蓮化純陽道體自行修煉成仙。
座下三品金蓮立地飛升一體功德顯化褪去凡身成就三品天仙,功德護體萬法不侵壽比金仙。
六品金蓮做金仙,壽儘不死魂做天。
九品金蓮入大羅,人皇洞裡喜添座!
非救國之功不入品,非救世之功不得成仙,後天修成九品功德金蓮更是前所未見甚至於聞所未聞,就算是積德百年也要累積十世才有可能入品成仙,其中艱難險阻非當事人不足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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