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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四章 立法典消弭紛爭(下)(1 / 2)

大漠雄鷹蘇勒坦汗!

第144章立法典消弭紛爭(下)

想製訂同時適用於衛拉特和喀爾喀的法典,並不容易。數十位諾顏召開了衛拉特——喀爾喀王公會議,為各種法律條文細則爭論不休。這也是政治常態,任何協議的簽訂,工夫都花在了簽協議之前,真正簽協議之時,大局其實早已確定。

從春天吵到初夏,終於完成了這部影響深遠的法典,因為是在衛拉特的塔爾巴哈台簽訂的,稱為《蒙古——衛拉特法典》,為了與舊《察津必齊克》法相區彆,又稱新《察津必齊克》法。

這是一部囊括了各個方麵的宏偉法典。

有關於作戰的,“戰時在危急中遺棄諾顏者,處死刑並沒收財產”,“看到或聽到大敵來襲而不報告者,處死刑,沒收犯人財產,子孫流放”,“遇有動亂時,必須集合列諾顏處所,聽到動亂而不報告者,科同前者一樣的刑罰”??

有關於階級等級的,以言語侮辱或毆打各級領主和上師的,處於輕重不同的財產刑,而殺死男奴隸隻罰五(大牲畜兩頭和羊三隻)九(大牲畜四頭和羊五隻)、殺死女奴隸隻罰三九。甚至對不同階級、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從聘禮、嫁奩、酒宴規模都作了嚴格規定??等級森嚴,不得逾越。

有關於社會經濟的,比如規定徭役隻限於乘騎和大車;為保護畜牧業,對偷盜牲畜者嚴懲,“偷竊駱駝者罰十五個九、騸馬及種馬罰九九,母馬罰八九,母牛、二歲小馬及羊罰六九”??

有關於社會生活的,製定了各種維護長幼尊卑秩序的條款,對救火、救溺、救嬰、護理病人產婦予以表彰??

有關於民事的,“父親應按習慣把斡木齊分給兒子”,“兒子不應對母方親屬有債務上的帳目”,“外甥偷母方親屬的東西不受科罰,隻需賠償損失”??

有關於刑事、訴訟、量刑的,對各種刑事犯罪都規定了相應處罰,規定原告及被告必須自己出庭才能審判,否則法官不予裁判,規定刑罰有死刑、連坐、財產刑等??

條款雖然繁多,但引起外界廣泛關注的,隻有兩方麵。

其一、關於信仰的條款。

這部法典給予僧侶種種保護和特權,“掠奪屬於僧侶的愛瑪克者,科以鎧甲百領、駱駝百頭、牛千頭的財產刑”??限製蒙古原始宗教傳播,“凡邀請薩滿教的巫師者,罰馬一匹”??

最主要的是,提高了格魯派的地位,《法典》的前言明確提到向宗喀巴(格魯祖師)、兩大神僧叩拜。

因此外界普遍認為,此次丘爾乾會議的最大受益者是格魯的高僧們。

其二、關於協調各部關係的條款。

規定釋放在以前的衛拉特—喀爾喀戰爭中俘獲的俘虜,“在蒙古者歸蒙古,在衛拉特者歸衛拉特;雙方的投降者應全部不拖延地互相遣返??”

最重要的是,《法典》規定“蒙古人與衛拉特人應聯合一起,打倒違反《法典》規定,殺戮和掠奪大愛瑪克人民者??”,“敵人來襲蒙古及衛拉特時應即報告,得報告而不出動者,大渃顏科鎧甲百領、駝百隻、馬千匹,小諾顏科鎧甲十領、駝十隻、馬百匹之財產刑”。

外界普遍認為,衛拉特蒙古與喀爾喀蒙古實際已經結成了軍事同盟,他們的馬刀直接指向東邊的大清國和北邊的斡羅斯人。

事實上,蘇勒坦對這部法典並不十分滿意,裡麵的很多條款都與他的治國理念相衝突。他主張信仰自由,教派越多,君權便越穩固,這部法典偏偏獨尊格魯、限製薩滿;他主張“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部法典卻大搞階級差彆,比如殺死高貴者、中產階級、下層階級、奴隸,刑罰完全不同;他主張法律要根據實際情況而改變,可這部法律卻保留了大量的習慣法。

不滿歸不滿,理智告訴他必須支持!

首先,這畢竟是一部自成體係的法典,能讓衛拉特有法可依;其次,可以緩解衛拉特與喀爾喀的矛盾,為自己掌控雪域,掃除後顧之憂;最後,自己畢竟仍處於格魯派勢力的包圍中,如果反對,必然被信奉格魯的權貴們圍攻。思來想去,唯有支持!

也罷,且先用著,等我統一衛拉特後再製一部新的便是。

??

黎明的曙光射穿了雲層,簽約的日子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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