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凱文臉上青一塊紫一塊的,彆提多慘了。
反觀我照了照倒車鏡,臉上除了鼻子放了點血,其他地方都沒事。
他隔著一個警察瞪著我,我也毫不示弱回瞪他。
中間坐的老警察哼了一聲:“都老實點啊,在車上動手就是襲警。”
我知道他是嚇唬我倆,我沒吭聲心裡琢磨,這個劉凱文怎麼突然今天和我約架?
我想起來了,昨天晚上我給蔣妍發信息了,估計是被劉凱文看到了,還以為我和蔣妍糾纏不清,忍不下這口氣,今天約了我,想偷襲我揍我一頓解解氣。
到了派出所,把我和劉凱分開來問,老警察打開記錄本,埋怨道:“你說你們這些人,一天天不好好掙錢生活,淨給社會填麻煩,過意的去嗎?”
“那是,給您添麻煩了確實過意不去,都怪那個孫子。”我連忙套關係笑道:“中心局的孫民同誌和我認識,關係挺好的。”
“咱們進了這裡麵不講關係啊……”老警察看了我一眼,小聲說:“你真和孫民認識啊?他是我老同事。”
原來這個老警察也是從我出租房那片區調過來的,也是臨海就這麼大,他們歲數也差不多,難怪認識。
我連忙說認識,不信你讓我打個電話。
老警察苦笑著搖了搖頭:“打架的時候想什麼呢?現在是法治社會了,來吧,把為什麼打架說說。”
我無語了一會,隻好把事情經過說了一遍,而且我留了心眼,手機上的短信也沒有刪,拿出來給老警察看了一遍。
“這麼說,是他主動找的你,然後也是先動手的嘍?”老警察問道。
這種打架在平時生活裡發生很頻繁,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法律情況。
發生口角之後,誰先動手這成了一個取證的關鍵,也就是說先動手的一方,對責任劃分是有作用的,先動手的人升級了事態,作為主要責任人。
之後也要看傷情,誰受傷更嚴重,如果到了輕傷,那就定刑。
我倆這不屬於打架鬥毆。打架鬥毆,指的是雙方因某些事情發生矛盾而互相毆鬥,“鬥毆”必須是多人參與,並且其中產生了肢體衝突,二人互相打架不屬於鬥毆。
而且我和劉凱文這事,還達不到輕傷,劉凱文看著臉上青了,那都是皮外傷。
我知道這件事主要錯誤不在我,也想要給埋伏我的劉凱文點顏色看看:“按照治安處罰管理條例,他這是主動尋釁滋事,好在我沒有受傷,情節輕微,處三日以上五日以內拘留,並處罰金二百到五百之間。”
老警察看了我一眼,皺眉道:“進來幾次了?輕車熟路啊?”
我笑了笑:“我是律師,這都門清。”
“律師也打架啊?”
老警察挺好奇我的身份的,拿了個杯子還算是給我倒了杯水,也還有他是孫民老同學麵子上了。
我沾了點水洗了洗鼻子,苦笑道:“人之常情,人之常情……總不能他打我,我還不還手吧?那也忒孫子了。”
“你想怎麼處理?接受調節嗎?”過了一會,另外一個警察同誌也把劉凱文帶了過來,我倆坐在一個桌子上,這會心氣都平和了不少。
老警察看了看,我用紙擦了擦鼻子裡的殘血,立馬義正言辭的說道:“該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一定要秉公辦理,我絕對相信你們警察同誌的能力!”
這種小事不會影響我律師職業的,我肯定要給劉凱文點顏色瞧瞧的。
請記住本書首發域名:..bige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