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軍敲響法槌。
“全體起立。”
書記員大喊。
審判庭內所有人,全都站了起來。
陳立軍掃了一眼,雙手捧著判決書,開始宣判。
“晉省榆縣初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對於被告人王福奎、王順安、朱大山等人盜竊搶奪南瓜,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聚眾衝擊郭嘉機觀一案,現已審理完畢。”
“經過法庭調查,被告人王福奎、王順安、朱大山等人對趙剛承包的南瓜地實施多次盜竊以及搶奪,並在此過程中,踐踏和毀壞南瓜地,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經龍潭鄉民警教育警告,仍不知悔改,我行我素”
“甚至變本加厲,加大力度盜竊和搶奪南瓜,並故意破壞瓜田,南瓜”
“隨後將非法所得南瓜交予子孫後輩,吩咐其代為銷售,龍潭鄉民警接到舉報後,將銷贓之人帶回派出所調查,王福奎、王順安、朱大山等人知道後,公然圍堵派出所,嚴重乾擾了派出所正常辦案和業務”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明確。”
“現在按照刑法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以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做出如下判決”
重頭戲來了!
陳立軍聲音洪亮而莊重地,將最終判決結果宣讀出來
“被告人王福奎,成立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郭嘉機觀罪並在共同犯罪中承擔主要責任,是首要分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繳納罰款”
“被告人王順安,成立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郭嘉機觀罪盜竊數額較大,搶劫數額較大,毀壞財物數額較大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繳納罰款”
“被告人朱大山,成立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郭嘉機觀罪情節嚴重,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被告人王二毛,成立盜竊罪,搶奪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郭嘉機觀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全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被告人王三水,成立盜竊罪,尋釁滋事罪,聚眾衝擊郭嘉機觀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五年執行”
“”
一份份判決結果,通過陳立軍之口,宣讀而出。
宛如化為一柄柄重錘,狠狠砸在王福奎等點雄村偷瓜老燈的胸口。
八年!
七年!
五年!
四年!
判三緩五!
判二緩三!
這份判決,不可謂不狠。
所有被告,全部成立犯罪,無一例外。
判刑最重的,自然是一切的始作俑者,“帶頭大哥”,桀驁不馴的點雄村扛把子,金點子擁有者,王福奎!
直接被判了八年有期徒刑。
而王順安和朱大山,作為在這場共同犯罪中,僅次於王福奎的存在,刑罰也不輕。
七年有期徒刑!
這三個老登,可以說是一騎絕塵,遙遙領先。
其他還有五個情節比較嚴重的老登,被判了三年到六年不等的實刑。
而其他人,則被判緩刑。
總共二十四名被告,其中八人實刑,十六人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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