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 第九十八章:_係統你能正經點嗎_思兔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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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第九十八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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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daTodd自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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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年10月10日

年齡:15歲

地點: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

意義:推動加拿大展開網絡霸淩相關研究以及防禦措施

&nanda7年級時在網絡視頻聊認識了一名男性。這名荷蘭男性通過誇獎Amanda的外貌贏得了她的信任,然後用儘手段讓還未成年的Amanda脫掉了上衣,並留下了視頻截圖。Amanda對此並不知情,依然與此人保持良好的關係直到一年之後,這個荷蘭人讓Amanda給他表演一段“節目”,不然就會把之前的照片發給Amanda的朋友。

&nanda收到警察的通知,說她的照片已經在網絡上被瘋狂轉發,來自四方的留言讓Amanda開始焦慮,抑鬱,並出現恐慌症(panicdisorder)症狀。隨後評論越來越糟,越來越多的人表示“Amanda死了會比較好“。Amanda與監護人意識事情已經失去控製,於是決定搬家換學校。

&nanda的心理狀況並沒有得到緩解,她開始酗酒並接觸毒品。然而一年之後,可怕的事情再次發生那個荷蘭男人再次出現,在社交網站(Faceanda曾經的照片做頭像新開了一個賬號,並聯係了Amanda的新同學。一時間,謾罵侮辱再次鋪天蓋地而來,使得Amanda一家再次搬家。

&nanda交流,被所有人排斥的Amanda找不到自己活下去的意義。這時,Amanda曾經的一位“朋友”突然聯係了她,並且邀請Amanda去他家。在這位朋友家,Amanda與其發生了性關係,然而在幾天後,這位“朋友”的正牌女友帶領15人在學校堵住Amanda,對Amanda實施毆打以及謾罵,並將她丟棄在一條溝中。Amanda再次懷疑自己生存的意義,並下定決心結束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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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我都在思考我為什麼還活著”

&nanda在喝下pbf自殺後,被送到醫院洗胃救了回來,然而這並沒有讓那些霸淩她的人就此停手。在她回到家之後,她發現自己的留言板上淨是侮辱,幸災樂禍的留言,不少人表示沒死成有點遺憾,甚至有人問她“你為什麼不換一個牌子的pbf喝呢?”

&nanda一家搬到了另一個城市,試圖重新開始。然而不管Amanda搬到何處,那個荷蘭男性都如影隨形。他在Facebook上聯係新學校的學生,老師,甚至學生家長,並散布Amanda的視頻和照片。不到六個月的時間內,新學校的學生也開始霸淩Amanda,使得Amanda的精神狀況變得更加糟糕,並開始自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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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說,‘我希望她看見這條留言之後趕緊去自殺’”

&nanda的家長將她送往精神治療中心進行精神康複,然而她的同學們並沒有放過Amanda&nanda隻是個賤人,現在她是個瘋賤人。“讓Amanda去死”的呼聲一浪高過一浪,最終,在2012年10月10日,Amanda在家中自殺,在自殺前,Amanda向視頻網站(youtube)上傳了一段名為“我的故事:掙紮,欺淩,自殺,以及自殘”(MyStory:Struggling,bullying,suicide&n)的9分鐘的視頻,用手寫卡片講述自己的經曆和痛苦。

&nanda自殺之後,加拿大皇家騎警(RCMP)開始了對事件的調查。他們發現早在2011年,就出現了很多起關於Amanda視頻的報警記錄,Amanda的家人多次報警說有青少年正在被不法分子迫害,同時也有其他人向警方表達了擔憂,然而根據CBC新聞的報道,皇家騎警並沒有采取行動,並對Amanda一家表示“我們什麼都做不了”(notdbedone)。

在輾轉3個國家之後,警方終於調查出了這名35歲荷蘭男性的位置,並在2014年將其逮捕。

犯人信息:警方在搜查後發現,犯人的目標並不隻有Amanda:在犯人的電腦中,警方發現大量兒童sq影像,以及5800個被標記“可勒索”的潛在受害人以及他們的社交網絡信息。

2015年,被告堅持自己無罪,聲稱警方所謂的證據都是捏造的,勒索Amanda以及其他被害者的另有其人;2017年,這名叫做AydinCoban的男性因72項指控,累計39名受害者(不同國家的34名女性及5名男性),在荷蘭被判處10年零8個月的有期徒刑,並且在未來,AydinCoban將會被引渡至加拿大,來麵對他的5項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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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2、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乾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曆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對於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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