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製度的產生、發展以及外在的風格特征、除受社會發展階段、國家類型等因素訣定以外,
還受到生活方式、文化傳統、民族習慣、社會風俗等因素的影響。
法律與公民:在現代社會,法律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越來越明顯,法律的重心與終極目標在
於確認並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保障方式分為主動和被動兩種。
3當代主要法律體係及其分類
根本法和普通法:憲法即為根本法,它規定的是國家製度和社會製度的根本問題,如國家的
性質、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製與權力的劃分、經濟製度、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
的基本原則等。憲法在整個法律體係中居於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國家社會生
活的基本依據,也是該國家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的立法基礎和依據。普通法:是指憲法以外
的其他法律,期法律效力低於憲法,不能與憲法相抵觸,否則無效。
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是指規定和確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或國家機關及其工作員的職權和
職責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規定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或職權和職責得以履行的法律。
國內法與國際法:國內法是由一個國家製定,實施區域僅以一個國家的領土為範圍的法律。
國際法是為一般國際社會公認,實施區域並不以一個國家的領土為限,而是在國家與國家相
互之間有效的法律。
公法與私法:公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係、法律關係主體雙方
或一方為國家或國家所屬的公共團體的法律。私法是調整公民和法人等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
的法律。所謂公法私法化,是指傳統的私法調整方式被部分地或者間接地引入了公法領域,
從而使私法關係向公法領域延伸。所謂私法公法化,是指國家權力對社會和經濟生活的直接
乾預突破了傳統的私法界限,從而使公法關係向私法領域延伸。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成文法也稱為製定法,是由國家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予以製定和公布的
法律,具有條文的形式。具有明確具體、便於施行和依定程序修改或廢止的特點。不成文
法是指雖未經國家有關機關製定,但是國家認可其實際效力的法律規範,如習慣法、判例法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