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我的1992!
文,陳文的文。瑾,唐瑾的瑾。
湊在一起,文瑾經紀公司。
陳文歡喜道“唐姐!謝謝你啊,好名字!”
唐瑾的假生氣表情早就沒了,喜滋滋地坐到陳文身邊的沙發空位,挽著他的胳膊說道“是吧,你覺得好啊,我也覺得很好聽!”
陳文真想立刻抱住唐瑾吻一下,不過房間裡還有六個人,他沒好意思胡來。
沒多久,黃勤等5人閱讀完合同了。
他們就合同裡的幾個細節,詢問了唐瑾的意見。
大夥沒向陳文這個一號大老板做谘詢,因為問了也沒用,陳文是甩手掌櫃,壓根不懂合同裡的那些事。
黃勤他們最重點提出的一處條款,就是經紀公司和藝人的收入分配。
合同裡標注的方案是扣除管理成本、人力資源成本、運營成本、第三方合作方成本之後,藝人收入采取藝人與文瑾公司進行五五開的分配。
黃勤等人的疑問是“我們拿的比例會不會太高了一點。”
唐瑾解釋了一番這裡麵的門道,陳文也順帶長了知識。
經紀公司與藝人是合作關係。
經紀公司有平台和渠道,藝人有自己的才華,雙方合作將藝人包裝打入市場,獲得收入進行分配,這是世界慣例。
藝人的收入,包括商業演出、拍攝電視劇和電影的片酬、參加綜藝節目的出場費、參加企業讚助活動的出場費、廣告收入等等。
藝人的收入,不可能全部進藝人自己的腰包,在他們獲得這些收入的過程中,經紀公司、人力資源機構、合作機構也會付出勞動和相關的平台、資源、渠道。
因此,這些機構也需要獲得收入,也就是從藝人收入中抽取一定比例的的提成。
在好萊塢,經紀公司的抽成比例在10到40。再加上其他合作機構的抽成,最終藝人獲得的收入最高就是40。
1992年的華夏內地,沿用了港台的慣例,經紀公司的抽成比較高,不會低於藝人收入的40。在扣除各合作機構的抽成之後,藝人的最終收入也是大約40。
換言之,不論是歐美還是華夏、港台,藝人和經紀公司的基本上都是各拿40,也就是通俗意義的五五開,另外的20屬於其他合作夥伴的報酬。
所以唐瑾給的這份合同的收入分配方案,符合常規,誰也不虧待誰。
唐瑾還解釋了一個特例,有些極其大牌的藝人與經紀公司簽約,往往公司不抽成。這種情況實際上是某大牌掛靠在經紀公司,為經紀公司形成廣告效應,吸引更多新藝人投奔這家經紀公司。
顯然,不論是老男孩四人還是廖麗芳,都不適用這種情況。他們要想成為這種大牌明星,那是要看個人未來成就的。以華夏1992年的情況,還沒有哪個藝人能達到這種水平。
關於合同裡的另一項內容,也就是簽約時長。
唐瑾按照陳文給的指示,設置的簽約時長是20年。
大多數藝人新出道時,與經紀公司簽約多數是5到8年。
簽約時間越長,對於那些名氣越來越大的明星是不利的,因為他們很難在將來再與經紀公司談對他們更有利的商務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