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擔保法中,要求對所擔保的主合同和標的物、範圍、期限等要有明確的界定。在本案中,公司欺詐和個人欺詐相結合,擾亂國家法律秩序的情況是很罕見的。我們不妨從多個角度看一看
a,一張“借條”的“效用”先是處理家庭糾紛;次是以賴祥誌為原告起訴為“借款糾紛”;接著是以賴臻漢為法人代表的有限責任公司為原告起訴為貿易合同糾紛的“擔保”。總之,名稱多變,時而是借條,時而是欠條;一條多用,什麼地方用得著就用在什麼地方。
b,起訴的路線是從東到西,先羅湖;不行了,到福田;如再不行,接著可能在南山開庭。101nove.com,受理的部門是先民事庭,後經濟庭。
d,找到的理由是先借款案,後擔保案;總之,不弄到錢不罷休。
我作為一名公民,深刻認識到法官肩上的擔子很重,麵對類似於賴祥誌這種欺詐之徒,如不依法嚴懲,則不足以平民憤,也不足以保護深圳市改革開放的大好局麵。
4,我要再說明一點當我於一九九八年九月六日接到羅湖區人民法院1998羅法民初字第a438號民事裁定書時,知道賴祥誌撤訴了,但考慮到他為人的品德乏善可陳,必須拿回“借條”。從九月六日上午至九月二十三日,我通過他的手提電話聯係他,或到他曾經到過的地方找他,強烈要求他退回借條。賴祥誌在九月八日上午和九月十一日上午的電話中信誓旦旦地說“我現在在廣州,你放心,我絕對不會連累你,我出差回來後,要當麵向你解釋清楚。”你們看看,說的跟唱的一樣好聽,但到了一九九九年九月,果然又由他移花接木將“借條”由借款糾紛案的“證據”,魔術般的變造為擔保某公司債務的“證據”。人們不禁要問良心何在天理何在
二、我的請求
1,請求貴院判令本人擔保不成立,並責令原告將“借條”當庭退還給我,以免生後患。
2,鑒於賴祥誌及本案原告相互勾結實施經濟欺詐,為了體現公民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神聖責任,並考慮到本人及家庭、小孩在我兩次當被告案件中所受到的嚴重傷害,請求法院判令原告賠償本人精神損失費20萬元和因被列為本案被告的直接經濟損失含交通費、誤工費、文件複印費、法律谘詢費等一萬元,合計要求賠償21萬元。並再次強烈請求人民法院法院依據相關法律,對欺詐行為人移送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偵查,以切實依法保護國家以及公民的正常經濟秩序和生活秩序。
此致
福田區人民法院
附件
一、羅湖區人民法院庭審相關材料5份。
1,1998深羅法民初字第a438號應訴通知書一份。
2,賴祥誌民事訴狀複印件一份。
8號民事裁定書一份。
4,本人答辯狀一份。
5,證人李奇家證明材料複印件一份。
二、原告的工商登記材料一份
答辯人吳平
1999年9月19日
夏天寫完答辯狀,感覺上很滿意,便在電腦上存了盤,拿回家裡打印出來,隨後叫了吳平來到家裡。
待吳平坐下後,夏天看著他問道“見凡騙子,他們身上的共同優勢是什麼”
吳平說“還是要請阿哥指點。”
夏天接著說“他們一是腦子好使、心計縝密;二是伶牙利齒、油嘴滑舌。對於他們的第一個優點,我們也是要學的,開庭前要想好。至於第二點嗎,你也有了一定年紀了,要學也難了,不如在開庭時儘量少講話,當法庭要你說的時候,你就說要講的已經在答辯狀上了,沒有什麼補充了。”
吳平答允後,夏天便將材料交給吳平送到福田法院庭審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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