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實被告人身份後,董倩開始宣讀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告知被告人的基本權利,然後正式進入庭審。
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狀。馬東生站起身來,當眾宣讀起訴書。其實平時開庭是不需要起身宣讀起訴書的。這次情況特殊,檢察機關也是想體現公訴的莊重性,所以特意設計的公訴人起立宣讀起訴書的環節。這一設計一開始馬東生學是非常抵觸的。不過襲峰最後還是勸服了他,這種案件,一生又有幾次。就算是個彆環節不如人意,從案件整體出發服從一下,也是沒有什麼的。
襲峰的話讓馬東生深以為然。馬東生一生辦案無數,殺人案件也不是沒辦過,死刑案件也是辦過不少。可是鄭家村碎屍案這樣的案件,還真是從來沒有遇到過。這個案件中,辯護人進行了全麵地抵抗,整個案件過程走到今天,也是充滿波折。一個法律人生來就是要辦這種情況複雜、影響力大的大案要案。隻有這種案件才能體現一個法律人的最大價值。
馬東生平日可以不服從上麵的一些指令,甚至有一些抗上的行為。但是現在不行,他需要辦這個案件,需要為自己的檢察官生涯留下一個最美好的標記。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就算是妥協一些也是沒有什麼的。
法庭旁聽席上坐滿了人,卻是一點聲音也沒有。審判庭裡,隻聽見檢察官莊嚴的聲音:被告人鄭方與被害人蘇玲原為戀人關係。鄭方在婚後,對蘇玲多次糾纏,並於2002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趁其妻帶著孩子回娘家之機,將蘇玲約到家中。
鄭方提出要與蘇玲建立情人關係,被蘇玲拒絕。在蘇玲離開鄭方家後,鄭方越想越氣,便追趕蘇玲至馬沙灘處,將蘇玲口鼻捂住,導致其窒息死亡。之後用刀與斧頭等工具將蘇玲屍體分成六塊,拋入東陽河。
鄭方殺害蘇玲,並肢解分屍,拋屍滅跡,不僅行為構成刑法第1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更在社會上造成恐慌,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需要嚴肅懲治。
檢察官宣讀完起訴狀後,庭下一片議論。雖然大家都知道這個案件,可並不知道案件的細節。現在,聽完起訴狀的內容,大家大致有了一些了解。一時間,庭下有了一些小小的議論。董倩及時強調了法庭紀律,然後開始下一階段。
“被告人鄭方,現在由你陳述案件事實。你要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了嗎。”
“聽清了。”鄭方現在剛剛有些緩過神來。雖然鄭方隻是一個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農民,雖然他從來沒有經曆過這種場合,可是鄭方也清楚,自己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
對於彆人來說,這場審判是一場見證,甚至有人抱著看熱鬨的心理來參與這場庭審。不論誰對本次審判不當回事都可以。唯獨鄭方不一樣,因為這是一場關於他生命是否存續的審判。
死刑案件,一直是刑事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對於死刑,也一直有著激烈的爭論。不論是提議廢除死刑的,還是提議保留死刑,各種觀點背後,都有著充足的理由。
對於被害人一方、社會公眾來說,殺人償命這本是天經地義。對於被告人一方來說,被剝奪生命,是殘忍到極致的懲罰。對於司法機關來說,死刑案件是不能犯錯的案件。人的生命的消亡是一個不可逆地過程。如果死刑案件犯錯,將無法補救。所有的正義都是有代價的,對被害人的正義,需要建立在死刑案件完全正確的基礎上。如果死刑案件不能保證判決正確,將是對正義的又一次侵犯!
“我……,我叫鄭方。我沒殺蘇玲。我跟蘇玲以前處對對象。我……我,我結婚後就沒跟蘇玲聯係過。”儘管是結結巴巴,鄭方還是做出自己的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