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為什麼作出完全不一致的筆錄,到底哪一份筆錄是真實的?”
“我一開始就對辦案人員說過,我沒有殺害蘇玲。我們是談過戀愛,那都是很多年以前的事情。那個時候,我們還年輕。現在我們都已經成家,我還有了自己的孩子,我是不可能再與蘇玲發生什麼的。”鄭方說道。
“在幾次筆錄後,辦案人員並不相信我的話,拿出了一些證據。他們說在我家搜出了凶器,還說我是與蘇玲唯一有關聯的男人,凶手不是我,還會是誰?”
“我說了幾次他們都不信。號裡的同伴告訴我們,要是不按警方的思路交代,我就回不了家。我也是被逼得急了,於是就胡亂說了。”鄭方說著低下了頭。
在被剝奪自由,每天麵對審問時,總是有人會精神崩潰。一個人要是精神恍惚,就可能喪失基本的理智。鄭方就是典型的例子,明知道交代的是死罪。可是極度精神失措的他,已經無法準確把握自己的表達了。
鄭方說的是實情,田詩聽了卻是皺皺眉。因為,當事人的崩潰,隻能自己理解。旁觀者很難把握這種心理狀態,他們會用趨利避害的思維慣性來看待問題。當事人說自己有利的情形,不一定是真的,如果說對自己不利的情況,那就一定是真的!
“我沒有問題了。”田詩說道。
田詩決定不再糾纏口供問題。畢竟口供本身不能單獨成為定案依據。而且沒有把質證階段,一些關鍵的觀點暫時還沒必要拿出來。
“現在由公訴人舉證。”董倩說道。
“首先是被告人在卷宗中的口供筆錄,共計五份。筆錄中被告人明確承認殺害蘇玲的事實。”馬東生說道。
“被告人、辯護人對於公訴人舉證口供筆錄是否有異議。”
“我有異議。我沒有殺人。”
“辯護人有異議。”
“辯護人可以發表質證意見。”
“辯護人對被告人在偵查機關所錄筆錄有異議。首先筆錄內容並不是被告人真實意思表示。被告人剛剛已經明確了自己的真實意思,這裡辯護人不再重複。第二被告人在偵查機關所錄筆錄並非隻有這五份筆錄。在這五份筆錄之前,被告人還作了三份無罪供述,這些供述均未被偵查機關認可。直到第四份有罪筆錄之後,相關供述內容才被偵查機關認可並固定。被告人前後共八份筆錄,內容相互矛盾,按照疑罪從無原則,當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就同一證明事項發生衝突,且不能確認何為真何為假時,應當采納對被告人有利的無罪證據。”
疑罪從無,又有稱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在刑事案件中,並不是所有的案件事實都能被查清。當一個案件事實,為多項證據所證明,而這些證據證明的情節又相互衝突時。裁判者在無法確認哪一項證據所證事實為真正的事實的情況下,應當采納證明無罪情節的證據,或是將疑點認定有利被告人的事實。
田詩認為,當鄭方既供述了有罪的陳述,又供述了無罪的陳述以後,兩種供述產生衝突的情況下,審判長應當認定有利於鄭方的無罪陳述。
“公訴方請接著舉證。”
對於田詩的觀點,董倩隻是簡單記了記。馬東生根本連記都沒有記。本案中,公訴方最有力的證據並不是鄭方的口供。辯護人雖然對口供問題有所異議,卻不影響公訴方通過其他證據印證口供,從而達到口供作為定案依據的目的。
“接下來,向法庭提供的屍檢報告、東海省偵查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顱骨身源鑒定書、辨認筆錄。通過屍檢報告可以確定死者的血型為A型,根據顱骨身源鑒定書可以證明死者為蘇玲,顱骨複原模型經過蘇玲親屬的辨認確認為蘇玲。根據以上證據可以證明本案被害人為蘇玲,與被告人認罪口供內容相一致。”
庭審到了這個時候,才是真正進入了**。公訴人的兩大王牌終於使出了第一張。這一張王牌指向的事實也是本案關鍵焦點之一,死者是否為蘇玲。
鄭家村碎屍殺人案,其實也是案件進入一定階段後,才確定的案件代號。事實上,在公安辦案人員麵對著從東陽河打撈上來的屍塊時,他們也是一籌莫展。在法醫的屍檢下,可以確定的情況是屍體殘缺,麵部損傷嚴重,加上水中長期浸泡,屍體上沒有明確有特征,除了可以確認死者是女性,血型為A型以外,沒有其他的有價值的線索。
沒有線索就意味著沒有特定的偵查方向,偌大的一個東陽市,漫無目的地四處出擊,會不會有什麼好的結果,這一點誰都不敢保證。命案發生,對於公安人員來說就是命令。在嚴打期間發生如此大案,東陽市局調動了手中可以調動的全部警力,分散到市區各處去尋找線索。
既然死者是女性,摸排的目標首先是失蹤的女性。在2002年,各地人口流動還不像今天這樣頻繁。警方相信一個大活人不可能無聲無息地消失在這個社會。一定會有人知道一些事情,他們沒有主動來公安機關,那麼公安機關就要主動向下去挖掘。(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