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東陽河論,東口渡口在最上遊,下流為馬沙灘,最後是鄭陽市區。”
“如果在馬沙灘拋屍,會不會在東口渡口出現屍體或屍塊?”
“不會。”
“為什麼?”
“馬沙灘在東口渡口的下遊,在馬沙灘拋屍,應當順流而下,不會出現逆流而上的情況。”
“那麼東口渡口出現的屍塊,你怎麼解釋?”
“東口渡口出現的屍塊,隻能是上遊拋屍,或者是在東口段拋屍,才會出現。”
“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請辯護人發表意見。”
“對於證人鄭浩然的證言,辯護人認為可以證明起訴書中的事實表述與事實並不相符。首先案發時間上,起訴書認定時間為5月中旬。而證人鄭浩然可以證明,屍塊最先出現的時間是五月初。很明顯案發時間上存在錯誤。”
“其次,起訴書認定本案案發地點在馬沙灘,並且拋屍地點也在馬沙灘。然而這一認定,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被告人的供述與事實是否一致呢。在昨天的庭審中,被告人已經向法庭說明,其有罪供述完全是一時糊塗所做的,與事實並不相符。”
“相信很多人並不相信被告人的這個說法。理由很簡單,不是你乾的為什麼你要承認。這一點辯護人認為,看待一件事,我們要從事物的本身出發。如果是一個正常的環境下,如果沒有做出犯罪行為,當然不會承認。”
“然而,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時,所處的環境並不是一個正常的環境。他的人身自由被限製,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那個時候,即使是一個正常人,精神也經常會麵臨崩潰。這種教訓我們是常有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極度壓力之下,承認自己沒有作出過的犯罪行為,也是出現過的。”
“也正是因為這種情況的屢次出現,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有罪的依據。而我們現在麵臨的情況就是,本案中作案的時間、地點和作案經過,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並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說到這裡田詩不自覺揮了揮手。是的,本案的證據中有一個非常大的漏洞,就是在作案的整個過程,都隻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認定。鄭方說是五月中旬作案,那麼作案時間就是五月中旬。鄭方說是在馬沙灘上殺的蘇玲,那麼蘇玲的遇害地點就是馬沙灘。總之鄭方怎麼說,辦案機關就怎麼認。除了一點,那就是鄭方說自己沒殺人,辦案機關是一定不會認的。
鄭方的供述有多大的效力呢?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往往對於辯護來說,負麵作用都是致命的。辯護人可以與檢察官進行辯論,但他們不能否認自己當事人親口承認的事情。因為否定當事人,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在否認自己。
從人性角度來說,對於自己沒有做過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承認的。這種觀點的態度非常樸素,然而卻不能適應這個複雜的社會。
被告人歸案後,被提審,每天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有的時候不免自暴自棄,全盤承認不存在的犯罪事實。這種情況是不能用常理來判斷的。
田詩現在要做的,就是要否定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這麼做無疑是冒險的。因為當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時,也意味著其辯解也不可信,那麼被告人說什麼,也不會有人相信。所以,田詩要否定被告人的供述,卻不能通過否認的方式,而是通過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種操作,專業性就更強了,過程也更加複雜了。(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