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律師做出了解答就是因為本案沒有實質性的關鍵證據。雖然左良俊的手段殘忍,民憤極大,但是某些關鍵的事實沒有證據,隻有口供。
每一起死刑的判定都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要經得起嚴格的推敲。
所以本案才不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本案也有很多律師和社會人士,對左良俊殺人的動機有疑惑。
因為無論是從左良軍的生活方麵,還是精神層麵來看,他的人生都已經步入了正軌,有理由相信他對生活是充滿了希望的。
那他為什麼要在這種時候出去殺人呢?當地警方給出的說辭是難以服眾的。
還有一個讓眾人疑惑不解的問題
這兩起“掏腸案”,根據調查,發現凶手都是用手從被害者下體伸進去,將小腸拉出來。對於一個沒有醫學常識,也沒有屠宰過牲畜的左良俊來說,他是怎麼做到的?
據參與搶救第二起被害者董淼的醫生介紹
作案人應該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即使像他這樣有專業水平的人,在十分鐘之內作案,還要在下體用手找到小腸,也是很難辦到的。
根據當地報紙的報道,左良俊被判死刑之後,沒過幾天,他的哥哥左良英跳樓自殺了。
這在當地引起了軒然大波,群眾議論紛紛。
焦點就在——這兄弟倆長得非常像,如果夜晚兩個人站在一起,外人是很難分辨得出來的。
這就給某些人的想象力插上了翅膀左良俊是替哥哥服刑,哥哥受不了良心的譴責,自殺了。
看完了這個案例,韋鴻宇起身走到窗前,深深的陷入了思考當中
到底怎麼做才能成為一名優秀的執法者呢?他想起了自己在學習班兒時,老大哥張衛東對他的教導
執法者,是社會秩序和法律公正的守護者,他們的行為和決策,對社會的穩定具有深遠的影響。
時刻都應該保持客觀,不受個人情感、偏見或外界壓力的影響,確保對所有人一視同仁。這才有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公眾對法律的信任。
執法者還必須尊重法律,嚴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越權行事。
執法者在處理案件時必須堅持,不偏袒任何一方,確保每個人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這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關鍵。
執法者應有強烈的責任感,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社會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影響,並始終以此為指導。
執法者應展現同情心,理解當事人的處境,但同時保持法律的嚴肅性。
執法過程應保持透明,讓公眾了解執法的依據和過程。
執法者應定期進行自我反省,評估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道德標準。
執法者應有服務公眾的意識,意識到自己的工作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如果做不到這些就會走向群眾的對立麵,逐漸就會成為一個穿著製服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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