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沒有提前預約、臨時得知消息的,李恨水要求工作人員都予以登記,儘量滿足群眾信訪訴求。上訪,送上門的群眾工作嘛。
李恨水接待的第一位上訪群眾,是一個年過六旬的白發大媽。
“領導,我家老頭子,就是在河裡撈了幾條小魚小蝦,總共六兩重,卻被抓起來了,聽說還要坐牢。我們老百姓不理解啊!”
經過進一步了解,李恨水知道案子的來龍去脈。
大爺今年七十歲了,因為小孫子周末回來。大爺就帶著自製的蝦籠網在河裡捕魚。不料,被漁政執法人員抓住,扭送到公安機關。
大爺實際捕魚六兩,包括一隻螃蟹、幾條小魚、幾條泥鰍、幾隻小蝦,還有幾個田螺。
大爺隨後被刑事拘留,不久又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批準逮捕。
陪同接訪的宣霄說“大媽,我來給你普及一下法律知識,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與捕獲魚蝦重量無關。
大爺捕魚時,那條河流在禁漁期內,禁止捕撈。而且,蝦籠網是禁用捕魚工具。”
李恨水犯難了。
對照法律條文,大爺被抓並指控非法捕撈水產品,一點也不冤枉。公安機關執法似乎並沒有過錯。
就像大學生掏鳥窩、自動取款機出故障多吐錢,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
但法律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總感覺大爺的社會危害性還不到非要用刑法製裁的地步。
法律不外乎人情。當很多人樸素的觀念認為某條法律條文太過於苛刻,或者某條法律條文又過於寬鬆時,就得認真思考,有沒有修改法律條文的必要?
比如,自動取款機出故障自動吐錢,這與在路上撿錢,在社會危害性上沒有本質上的區彆,但前者是盜竊罪,後者隻是不當得利。前者可能會判無期徒刑,後者隻要上交款項就行。兩者處理天壤之彆。
再比如,盜竊、侮辱屍體罪,根據刑法第302條規定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
也就是說,哪怕盜竊、毀壞幾千具屍體,最多也就判刑三年,懲罰力度太輕,不足以震懾那些鋌而走險者。
針對大媽的信訪投訴,李恨水說“大媽,你的案子我記下了,我們會組織專家研討,爭取妥善處理此事。”
大媽說“領導,老頭子哪怕關幾個月,也就算了。但就怕他坐牢,影響孫輩發展。到時候孫輩當兵、考乾部政審通不過,我們罪責就大了!”
李恨水安慰一番,大媽走了。
接下來,是一個麵容憔悴的中年女人。
其實,仔細看,這個女人年齡並不是很大,應該也就三四十歲的樣子。
“大姐,你有什麼問題需要反映呢?”李恨水和聲細語地說。
“領導,我的女兒被壞人強奸了。但壞人勢力太大,至今逍遙法外。我的女兒因此還患上抑鬱症,病情很嚴重,現在休學在家。
她外公外婆在家看著。有好幾次,女兒要自殺,幸虧發現及時。我不知道,女兒哪一天就突然離開我們。”
李恨水很心酸,上次盧小英女兒案子還沒調查清楚,又遇到類似案件。
“大姐,欺負你女兒的人是誰?”
“武氏大酒店總經理武正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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