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更不了解周天造船廠的運行機製。
所以,調查安全生產這一塊,從他們嘴裡是問不出一點真實情況。
調查組又找造船廠管理人員核實情況。
他們的答複和調查報告基本吻合。
也就是說,市政府相關部門確實存在不作為現象。
調查組另一小隊從相關部門核查後反饋的結果印證了這一點。
當然,相關部門的工作日誌寫的倒是挺漂亮。
實際上,安全檢查工作隻停留在書麵上。
但這些情況並不是李仲飛造成的。
在他調來之前已經有一年時間了。
也就是說,前任市長在臨退休前,長期不到崗的原因。
要說責任,前任市長要負主要責任。
作為市委書記的龍明珠也要負一部分責任。
李仲飛的責任最小。
省裡麵把責任全推到李仲飛頭上顯然是不合適的。
但僅憑這一點還不足以為李仲飛開脫。
重點是第二次爆炸的全部責任。
於是藍和平組長下令,調查方向全部集中到第二次爆炸事故上。
對於南方省的調查報告,藍和平他們是不相信的。
二次爆炸事故現場距離第一次將近百米。
按照常人思維,想要引起儲氣罐區域爆炸,一定有特彆明顯的引燃物。
絕對不可能突然間發生爆炸。
還是所有的儲氣罐同時爆炸。
但就是這麼不符合常理的地方,卻被省調查組牽強的解釋成是李仲飛指揮錯誤造成的。
關鍵是現場監控壞了,無法證明現場的情況。
但也不能就此認定是李仲飛的錯誤。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這是按照疑罪從有的舊法製論證,也違反了現有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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