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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不鼓勵發展共享電單車(1 / 1)

羊城之畔,一男子騎行未懸號牌之共享電車,忽遇交警攔截,責其“無牌不得馳騁於道”,並擬罰以金。男子愕然,質之曰“既禁無牌行駛,何以容其市售?”此事迅即傳遍網絡,眾議紛紜。

追溯其源,共享電車以其便捷經濟,頗受百姓青睞。然在廣州,此等車輛卻成尷尬之景。廣州市府以道路承載、秩序管理為由,明令不倡共享電車之發展。據官方函告,截至季春之末,電動自行車上牌者僅三百餘萬輛,而實有之數或逾五百萬,已使道路不堪重負,故共享電車之增設,實難容也。然尷尬之處在於,法令雖嚴,監管尚缺。國與地皆未立專項之法以治之,廣州亦僅能以既有之法,行清理整頓之責。街巷之間,共享電車多未懸牌,依律不得行於道,故交警執法,屢見罰單。記者遍訪各區交管,皆言無牌共享電車乃非法上路,必嚴懲不貸。海珠區交通局更言,此類車輛多為非法投放,隱患重重,一經發現,即聯袂公安、城管,共為清除。四月間,已有一役,暫扣無牌電車數百,並約談相關企業。有品牌商聞訊,或言已撤出廣州,或雲正逐步上牌,勸民眾擇有牌之車以行。更有甚者,某品牌竟言可為用戶報銷罰金,稱若因牌照之故受罰,可憑單據求償。此舉雖顯人情,然法度何存?律師邢鑫聞此,謂之曰“法者,規矩也。電車必懸牌而後行,此律之明文。運營商當保其服務合法,若非法投放營運,責難逃矣。而消費者亦應審慎,查車之牌照,然百姓之識有限,難以儘察非法之態。故執法之時,或可寬以待民,如‘首違免罰’,以示教化之仁。”

此故事,以古文言之,意在警醒世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行車之道,安全第一;共享之便,亦須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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