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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九章:《大楚法典》(下)(1 / 2)

楚書,太祖皇帝本紀!

講完了土地和資源等方麵的律法要求之外,駱永勝緊跟著提出了其他幾項核心的律法。

“自本法施行之後,大楚將全麵取消奴籍,各官、商府邸家中不得私蓄家奴,如有確切需要用人者,則改為雇傭製,月給工錢,雇與被雇皆為雙方自願行為,全麵清查丁口戶籍,對隱戶、黑戶全部登記造冊。

若有其家中極度困難,不得不以賣身、賣子等行為換取錢財者,自本法施行之後,可以向當地衙門申借一筆錢財,後可通過耕種官府分配的土地來償還債務,這筆錢,官府不予記息。

凡觸犯本法,私自蓄奴、買奴者,則處杖刑與監禁,若有其他蹂躪、淩辱等行為,則適用其他處罰。

對凡是私自買賣子女的行為及偷搶幼童之人販,酌以其行為處十年以上勞期、終身勞期、死刑。”

取消奴籍,戶籍丁口統一管理。

既增加了國家人口這一硬國力指標,也削弱了豪族積蓄的地方力量,從此之後,便是豪門大戶,沒有了家丁護院,若是惹惱了尋常百姓,也可能會被匹夫之怒而付出慘重代價。

如此一來,便可使豪族權貴謹慎小心,不敢狂妄橫行。

當然,即使沒有了這些,權貴仍可以用雇傭的形勢招攬爪牙、鷹犬,該橫行霸道還是可以橫行霸道。

再過兩千年也是如此。

還是那句話,有的事即使做了後作用不大,隻要做了,總比不做的強!

講完了這一條法律,那麼就意味著周禮中關於製度性專權的核心算是基本含括到了。

土地國有化、資源國有化、國家經濟由朝廷進行宏觀調控、丁口戶籍統一管理,加上早早改組的內閣省府縣所形成的建製,行政機關中央垂直管理便全部實現。

後麵的大多就都不是什麼重要的律法了,無非是事關民生百姓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那些事。

倒是有幾點不是特彆容易出現的,被駱永勝單拿出來講了一下。

“《周禮》中有幾條律法孤覺得比較貼合眼下咱們大楚,是可以拿來直接使用的,孤就在任院丞這份草版外單獨加上,通政司記下來,散班後儘快找任院丞附充上,法典便算成了。”

雖然眾人都已經坐了近三個時辰,早就疲憊不堪,可駱永勝這話一出,無不都又正襟危坐起來。

能讓駱永勝單獨拿出來說,足以證明這幾條附充的,應是極其重要的律法,得記住,小心將來觸犯,

“首先來說,鬨災。”

駱永勝環顧全場,字字清晰的沉聲道“我大楚是大國,幅員萬裡錦繡江山,天災少不了,但天災並不可怕,可怕的是天災過去後的人禍!

洪水、大旱、瘟疫、蝗災、地動、海嘯、山崩、狂風,這些都是天災,而且在我們的國家每年都沒有停止過,年年都在發生,甚至每天都有某個地方正在遭受天災。

在這裡,孤要定一條規矩,凡發生天災的地方,則當地衙門即刻進入救災時期,當地所有物資由衙門統一調控分配,災後按其當地物價處在災前所定物價進行補償。

其統一調控範圍含括當地所有商號的物資物料,任何商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更不允許私自銷售兜賣,如有違反者,則一律依本法定囤積居奇、投機倒把,斬立決,無闕!”

禮堂會場鴉雀無聲,大家都聽出了駱永勝這句話中所蘊含的殺機,不由心頭一凜。

這是,真打算把整個國家變成一個整體,專權到底了。

“如三個縣同時發生天災,則三個縣的上一級府啟動救災預案,由其知府主管全府救災,如兩個府發生天災,則由省布政使主管救災,當地省進入救災時期,一省物資物料統一調配,全力救災。

如長江、黃河泛濫,波及多省的,則由孤與內閣進行處置,全國各省都要進入救災時期,配合中央進行救災工作,耽擱置喙者,救災物資不能按時間運抵者,皆斬!

災情不允許耽誤,耽誤一刻鐘,就可能會死很多人,這一點,孤希望你們都往心裡去記,給孤記牢了,記死了!”

禮堂內響起了掌聲,但很快就被駱永勝抬手壓住。

他不是來聽掌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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