覺醒失敗後我回山裡種田!
轉自知乎專欄神州幻夢
引言
狐曾經以不同的文化麵貌出現在古人的觀念中。筆者嘗試將其嬗變過程中的各個階段和各個形態分彆定類為「凡狐」、「靈狐」、「祥狐」、「神狐」、「瑞狐」、「狐魅」、「狐妖」、「狐神」、「狐仙」等。
狐在古人的印象中,有極具靈性、通達人情、懷有仁德的一麵,亦有神秘詭異、難以捉摸、鬼鬼祟祟的一麵。基於先秦古人對狐的這兩種印象,「靈狐概念」後來分彆沿著「瑞狐文化」和「妖狐文化」這兩個方向發展。本期的內容與後者相關。
與瑞狐文化不同,妖狐文化自古至清都深深地紮根在了底層民間之中,群眾根基十分穩固,所以其流傳的時間跨度和空間範圍都很廣,其影響力亦非瑞狐文化可比。
妖狐文化的發展主要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自先秦到魏晉,主要表現為民俗宗教文化;第二階段是自六朝至今,除了作為民俗文化存在之外,妖狐觀念在文學作品中也經常得到體現。筆者姑且以「妖狐民俗文化」與「妖狐文學文化」來概括之。
簡單而言,「妖狐文化」可以被劃分為三部分,
先秦以來在民間流行的「狐魅」觀念。這可謂是「妖狐文化」的早期形態。
古代文學作品中的「狐精」及「狐妖」的表現。這反映著當時社會上流行的狐妖觀念,也有助我們認識這個階段的「妖狐文化」。
「狐魅」觀念在現實中演化出的「狐信仰」,其中又可分為「狐神信仰」和「狐仙信仰」兩種,或兩個階段。
囿於篇幅,關於第三項會另撰兩篇來分彆介紹,本文內容隻涵蓋第一及第二項。但在介紹此兩項的概況之前,為了方便表述,首先得厘清先秦時期的一些神秘文化概念的定義。
因此,以下內容將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筆者對先秦時期的神秘文化概念的定義,第二部分才會介紹古代民間流傳的「狐魅」觀念的情況,第三部分則會介紹古代文學作品中的「狐妖」的概況,其中亦會言及「狐魅」及其進階的「妖狐」的情況。
第一部分筆者對先秦時期的神秘文化概念的定義
在筆者的定類中,「靈狐」是指被初步賦予了特殊的文化意義,或可謂「靈性」的狐;「狐精」是指在此基礎上通人性、曉人情,能與人溝通的狐;「狐魅」則特指作祟的狐精。
當瑞狐們在昭示著邦國興旺、明君盛世之時,芸芸眾生的普通靈狐卻悄然開始妖魅化,成為筆者所定類的「狐魅」。不過言及「狐魅」之前,我們首先有必要認識一下什麼是「物魅」,因為這有助我們理解「狐魅」的性質。
在古代中國的幻想世界中,大概有四類角色「天神」、「地隻」、「人鬼」、「物魅」。前三者暫不論,所謂「物魅」其實便包含了「怪」、「精」、「妖」、「魅」等概念。
由於這些概念的性質比較相似,所以這些字通常都會連著使用,並稱為「妖怪」、「妖精」、「精怪」、「妖魅」等等。但實際上,這些概念之間還是有區彆的,以下筆者便憑借自己的一些淺薄認識,嘗試厘清這些概念的具體意義。
不過即使這些字的真實本義與筆者的個人理解有所差彆亦無妨,因為這些字在本係列文章中就是用作指代這些概念,其實也隻是為了方便表達而已。按照這些概念於本係列文章的定義,讀者可自行轉換為自己認知中的其他名詞。
「怪」罕見奇特的動植物。
先秦典籍中,「怪」又常被稱為「物」,二者之間混用的情況頗為常見,都是指由異氣所生的奇特生物。
《莊子·達生》雲「山多怪類。」
《爾雅·釋地》雲,東方比目魚、南方比翼鳥、西方比肩獸、北方比肩民,皆「四方中國之異氣」。
《山海經》中的奇禽怪獸,以及其他先秦典籍中提及到的一些異獸,其實有許多都屬於怪物範疇,例如《山海經》中的七種狐形異獸。它們通常都是作為某種現象的征兆出現,但還看不出有什麼吉凶屬性。
《孔子家語·辯政》《說苑·辨物》中的「一足鳥商羊」,現則「天將大雨」,孔子說它是「水祥」,意即下雨的徵兆。
而在筆者的定義中,「怪(物)」是一個中性名詞,也不含任何吉凶的意味。所以,筆者也將《山海經》中的狐形異獸定類為「狐怪」。
「魅」不祥的、能對人類構成威脅的怪物。
在先秦典籍中,「怪」有時候也會叫作「魅」。在先秦人的觀念中,大部分怪物是不祥之物,會對人類構成威脅,所以他們會在青銅鼎上鑄造這些「魅」的形象,方便民眾認識以防備。
《左傳·宣公三年》雲「鑄鼎象物,百物而為之備,使民知神奸,故民入川澤山林,不逢不若,螭魅罔兩,莫能逢之。」
西晉·杜預注《左傳》「以禦螭魅」;「山林異氣所生,為人害者。」
因此,筆者以「魅」特指會對人類構成威脅或不利於人的怪物。不過,這或許隻是古人在日常生活中經常遇到莫名其妙的情況,卻又不知道為什麼會如此,所以便將這些邪門事歸咎於「魅」以作解釋。後來的「妖魅」一詞與先秦的「魅」的含義大概沒有很大差彆。
但嚴格來說,上述的「狐怪」之中也有頗多符合此定義,所以也能理解為「狐魅」的一種。隻是由於在漢代以降的文字記載中幾乎不見「狐怪」作為「狐魅」作祟的相關描述,所以在筆者的文章中,「狐魅」特指古人認知中的會作祟於人的普通赤狐。
「精」動植物及無生命物體的精靈。
「精」常常與「怪」相混,雖然時至今日它們之間的差彆幾乎可以忽略,但若參照先秦典籍,這兩個字的早期含義還是明顯不同的。
此兩者在先秦典籍中的主要分彆大概在於,「怪」是一個完整而獨立的個體;「精」在本體之外另有形象。如下引文字中的「慶忌」和「蟡」。
《管子·水地》載「慶忌者,其狀若人,其長四寸,衣黃衣,冠黃冠,載黃蓋,乘小馬,好疾馳,以其名呼之,可使千裡外一日反報,此涸澤之精也。涸川之精者,生於蟡,蟡者一頭而兩身,其形若虵,其長八尺,以其名呼之,可以取魚鱉,此涸川水之精也。」
不過到了後來,一些能言語、通人性的尋常動物,例如筆者於開篇所言的「狐精」,它們即使沒有在本體之外另有奇形怪狀,也都被歸類為「精怪」。由此來看,「精」和「精怪」之間也有微妙的差彆。
「妖」反常的現象,後指可以幻化為人形的動植物。
先秦時期,一般指地麵上異常的自然現象,如六鷁退飛、兔舞於市、桑穀生朝等等。不光限於自然,人世中某些現象異乎尋常而暗寓災變,也稱為「妖」,後來泛指一切反常的事物。
《左傳·宜公十五年》雲「天反時為災,地反物為妖。」杜預注「地反物」為「群物失性」。
後世言「妖」,雖然還有反常、詭異、不祥的意思,但其指代對象已從自然現象轉移到動植物,例如「狐妖」、「狼妖」、「鼠妖」、「樹妖」、「花妖」等等,所指的一般是能幻化成人形的精怪,亦即廣義上的「妖怪」。狹義上的「妖怪」專指其中作亂作祟的分子。
——小結
由此,筆者大致對「怪」、「魅」、「精」、「怪」、「精怪」、「妖怪」,這些概念進行了粗略的定義。上述所言或許有疏漏之處,但起碼是歸納自古代各部典籍,雖然可能不夠全麵,不過應該也能反映到一些確實的情況。
若將這些概念具體縮小到「狐」,那便是「狐怪」、「狐魅」、「狐精」和「狐妖」等。這幾種概念互相交織,共同建構出「妖狐文化」,並體現在古代誌怪小說和民間傳說之中,呈現出不同的文化麵貌。
接下來會頻繁提到這些概念,故在那之前需要闡明字詞的定義,方便表述。
第二部分流竄於市井民間的「狐魅」
先秦時期,古人基於對狐的習性的認識,認為其是一種彆具靈性的野獸,即所謂「靈狐」。
雖然狐有極具靈性、通達人情、懷有仁德的一麵,但或許是因為狐晝伏夜出,又多穴居於墓穴附近,所以亦給了古人一種神秘詭異、難以捉摸、鬼鬼祟祟的印象,這便有了被妖異化的契機。
因此,在踏入漢代之後,作為山川之神的狐銷聲匿跡,作為瑞狐及神狐的也隻有白狐、玄狐和九尾狐這些特殊的狐,剩下來的一般靈狐(赤狐)基本上都會被視作妖魅,即所謂「狐魅」。
漢人甚至認為狐是鬼的坐騎。不知所本,大概是以漢代傳聞為依據,或是來自狐穴居於墓的陰暗印象。
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犬部》「狐,妖獸也,鬼所乘之。」
總之,兼照此前的《瑞狐文化》篇,可知漢代的狐文化同時呈現出了三種麵貌,「神狐」、「瑞狐」、「狐魅」並存不悖。
「狐魅」的相關記載
從現存文獻材料來看,狐作為妖魅及不祥之物出現的情況始於西漢。
其中較早的有西漢·焦延壽《焦氏易林》。這是一本模仿《周易》的雜占書,其卦辭都用四字韻語寫成,當中許多地方都寫到狐。此中突出反映了漢人觀念中的「狐魅」。
這些描寫,有些是一般性的,個彆是作為瑞獸,但最多的是描寫狐作祟的。以下所引的數條描寫了逐狐時的場麵。
《乾之·無妄》「傳言相誤,非乾徑路。鳴鼓逐狐,不知跡處。」
《蒙之·蠱》、《益之·睽》、《姤之·巽》、《艮之·臨》、《漸之·夬》「逐狐東山,水遏我前。深不可涉,失利後便。」
《大畜之·震》「逐狐平原,水遏我前。深不可涉,暮無所得。」
《小畜之·觀》「駕駟逐狐,輪掛荊棘;車不結轍,公子無得。」
《噬嗑之·豫》「臝裎逐狐,為人觀笑。牝雞雄晨,主作亂妖。」
參照下列描寫狐作祟的數條之中的《觀之·蠱》,可知逐狐的原因或是因為狐是不詳之物,而且會進入人家作祟。
《困之·兌》「國將有事,狐嘈向城。三日悲鳴,邑主大驚。」
《未濟之·剝》「三狐群哭,自悲孤獨。野無所遊,死於丘室。」
《睽之·需》、《蹇之·剝》《震之·恒》「老狼白驢,長尾大狐,前顛卻躓,進退遇祟。」
《觀之·蠱》「長女三嫁,進退不羞;逐狐作妖,行者離憂。」
《睽之·升》「老狐屈尾,東西為鬼。病我長女,坐涕詘指。或西或東,大華易誘。」
《萃之·既濟》「老狐多態,行為蠱怪。驚我主母,終無咎悔。」
從以上所列條文中,可以看出以下觀念
「狐魅」會給國、家帶來災禍。
「狐魅」都是「老狐」。
「狐魅」作祟對象均為女性,但「狐魅」卻是牝狐(雌狐)。
「狐魅」均未化為人形,其以特有魅術使人受惑。
第二條反映了漢人關於妖精變化的觀念,即所謂「物老成怪(精)」。大概是說大凡年深日久的生靈與物件皆能成為「精怪」。
東漢《論衡》「故妖怪之動,象人之形,或象人之聲為應,故其妖動不離人形。」
第三條則反映了西漢時期的狐魅作祟還不具備性的要素,隻是單純的迷人心智而已。
東晉·郭璞《玄中記》「狐五十歲……善蠱魅,使人迷惑失智。」
但未見關於這種行為對狐魅之意義的敘述。或許隻是單純的不明所以及莫名其妙,因而將生活中的邪門事歸咎於狐魅。
古代有所謂「狐魅疾」或「狐魅病」,大概就是精神病而已,但古人往往會認為精神病是狐妖附體或狐妖作祟所致。
西漢·劉歆《西京雜記》中亦見白狐有害人類的描述。不過從故事來看,其實是廣川王冒犯及傷害白狐在先,由此惹來白狐報複。嚴格來說,這並不能算是作祟,白狐也不能算作狐魅。
欒書塚,棺柩明器朽爛無餘。有一白狐,見人驚走,左右遂擊之,不能得,傷其左腳。有夕,(廣川)王夢一丈夫,須眉儘白,來謂王曰「何故傷吾左腳?」乃以杖叩王左腳。王覺,腳腫痛生瘡,至死不差。
在東漢·王充《論衡·遭虎》中,狐以災異之符的形式出現,預兆著田光受誅的結局,具有不祥的意味。表現形式與瑞狐接近。從中亦可窺見當時人認為狐是不祥之物的觀念。
古今凶驗,非唯虎也,野物皆然。??盧奴令田光與公孫弘等謀反,其且覺時,狐鳴光舍屋上,光心惡之。其後事覺,坐誅。
(明《天祿閣外史》引)東漢·黃憲《三難》中,狐完全是以負麵的形象出現,似乎是作者用以諷喻朝中奸臣。從其不祥的象征意義和未至於能變化成人的情況來看,將此種之狐視作狐魅應該沒有太大問題
今有妖狐成群,遊於大苑之中,憩於金穴之內。其容足以媚太陽之光,其氛足以侵雷霆之聲。貪如[鼠石]鼠,矯若雄鷹,狀如狒狒,巧若猩猩。其突如羝,其蠱如廉,倏忽萬態,莫知厥機。足蟠乎魑魅之域,跡風乎魍魎之墟。飾之以冶容,粲之以文皮,能禮北而弗惠乎黔黎,何以為黨,其名曰狸,此皆獸苑之所不畜者也。
東漢·應劭《風俗通義·怪神》中,有一則狐魅截發的故事或傳說的記載。此則故事多見於不同典籍,但作祟者有狐、狸之彆。不過考慮到古人視狐、狸為同類的情況,這一則也可算作有關狐魅的記載。
謹按北部督郵西平到伯夷……夜時,有正黑者四五尺,稍高……徐以劍帶擊魅腳,呼下火上照視,老狸正赤,略無衣毛,持下燒殺。明旦發樓屋,得所髡人結百餘,因從此絕。
另外,此則故事還牽涉到狐魅的其中一種流傳甚廣作祟手法——截發。以後有述。
西晉·陳壽《三國誌·魏書·管輅傳》中,有狐於田舍縱火,無疑是在作祟。關於狐魅縱火這一行為,其背後似乎有著特殊的文化緣由,以後可深入探究,但此處暫不多講。
輅在田舍,嘗候遠鄰,主人患數失火。輅卜,教使明日於南陌上伺,當有一角巾諸生,駕黑牛故車,必引留,為設賔主,此能消之。即從輅戒。諸生有急求去,不聽,遂留當宿,意大不安,以為圖己。主人罷入,生乃把刀出門,倚兩薪積閒,側立假寐。欻有一小物直來過前,如獸,手中持火,以口吹之。生驚,舉刀斫,正斷要,視之則狐。自此主人不複有災。
以下引文出自東晉·乾寶《搜神記》卷三《韓友伏狐》,是一篇典型的狐魅惑人類型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