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來還是邢菲菲的公司出麵,派出專員給兩人進行調解。
邢菲菲表示,工作強度太大,工資不高,而且雇主不願意合理溝通,對待自己態度不好,還想克扣自己工資。
趙太表示,工資都是協議裡白紙黑字寫著的,邢菲菲明知道現在找替更保姆不容易,在這節骨眼上要辭職,就是坐地起價,沒有職業道德。
專員就爭論的日期和工資給出了意見。
“您看這樣可以麼?因為合同還有三個月就到期了,如果在期限之內找到了合適的阿姨,新阿姨可以和邢菲菲有一個月的交接期,那麼期間交接人的上戶費用由公司承擔......”
“等一下!如果中間換人了,邢菲菲就是沒做滿一年,不需要賠償我嗎?”
專員陪著笑臉說:“黃女士,咱們這合同是受《合同法》保護的,賠償當然是有效的。隻不過您要求的十萬太多了,也不合法。”
“怎麼就多了??我兩個孩子都那麼小,說好的在我這兒乾到孩子上幼兒園!現在可好,一個還都沒上,就跑了!後麵的保姆孩子肯定也不習慣,這適應的過程,孩子受到的心理創傷,誰來負責??!!”
專員拿出手機翻找:“黃女士,您當初開的工資是6500一個月,住家阿姨管吃管住,月休4天,負責照顧兩個小孩,全家的家務和做飯,沒錯吧?”
趙太氣呼呼地說:“沒錯!那又怎樣!當初不是說好的,你們也同意的!”
專員:“是的,但是咱這個價格,照顧兩個娃娃,還要乾家務做飯,市場價現在都拿不到,咱這個價已經很低了。”
專員看趙太想說,打斷她:“您先彆急,聽我給您說。按照合同協議上寫的,違約金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這也是受《合同法》保護的,如果您對這30%有異議,可以申請法院起訴,但是法院也絕對不會給您判十萬的。”
專員拿手機給趙太看《合同法》:
【第114條第2款明確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
趙太堅持道:“那你給我算算,違約金按合同應該賠多少!”
專員邊打開手機的計算器功能,邊跟趙太解釋:“工資6500,合同剩餘時間3個月,違約金比例0.3,所以6500乘以3再乘以0.3,應該是......5850,您看。但是現在已經十月份了,邢菲菲也不可能馬上走,所以如果算兩個月的話就是3900......”
專員把手機又遞給趙太看。
趙太臉色不好。
很不好。
“所以最後我吃那麼大的虧,就賠給我三千塊錢?你們打發叫花子呢!”
專員陪著笑:“也不能這麼說啊,如果這三個月邢菲菲堅持乾滿,那是不需要賠償的,因為我們的阿姨沒有違約呀。如果乾不滿那也給您免費試用新阿姨一個月,還是很劃算的。”
專員繼續說:“如果沒有合適的,到期後也不再續簽合同,邢菲菲和趙家的合同就自動終止,直接下戶。”
趙太覺得沒撈到便宜,心有不甘:“那不行,除非你們還要保證新保姆還是這個價錢!”
“這......”
專員一臉苦笑,除了邢菲菲這個好說話的,誰會願意六千五看兩個幼童?
也不知道公司當初怎麼跟雇主談的,這邢菲菲也是個腦子不清楚的。
“這個我實在不敢保證。這是員工跟雇主談價,我們作為中介隻是做協調,我們也不能強迫員工啊。”
趙太一聽臉色一變:“那就不用談了!談了半天全是我家吃虧!我家的錢也不是大風裡刮來的!要麼給十萬,要麼就繼續在我家做,不然休想讓我換人!”
“你……!”專員處理過這麼多家調解,第一次見這種蠻不講理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