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二人爭執驚醒的男子王鑫,見林芳芳要報警,緊忙表示自己也喝多了,根本不知道發生了什麼。
而林芳芳,確認後來進入房間的那個男子離開,侵犯自己的男人王鑫也沒有傷害自己以後,害怕的給母親打了電話,隨後她的父母和哥哥趕到。
見到自己的妹妹被人欺負,林芳芳的哥哥,憤怒的打了那個跟她發生了關係的男人王鑫一頓。
王鑫出於理虧,並沒有還手。不過辯解無果後,主動撥打了報警電話,沒過幾分鐘,民警趕到現場,簡單詢問了一下情況,把幾人全部帶回才派出所。
之後,警察根據王鑫提供的信息,又抓捕了那個預謀侵犯林芳芳的男子,可是在麵對警方審訊時,兩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並未構成犯罪。
跟林芳芳發生了關係的王鑫,稱桉發時她對自己的行為,並沒有反抗。
並且咬定,法律對於侵犯罪的定義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從而構成的犯罪。
而自己確實沒使用暴力、強迫、威脅和傷害的手段,也沒有強迫林芳芳。
那個預謀犯罪沒成功的男子,也表示自己隻是進入房間,根本就沒有對林芳芳實施侵犯,也沒有侵犯她的主觀意願。
最後雙方各執己見,因為像這種聚會時所發生的侵犯事件很多都不明不白,甚至是搞不清到底是不是自願的,最後民警讓雙方協商解決,如果解決不了就直接走訴訟。
最後跟林芳芳發生關係的王鑫,提出解決方案,對方提出自己認倒黴,也確實跟林芳芳發生了關係,所以願意用金錢10萬補償林芳芳,並且不計較她哥哥故意傷害為條件,也就是想私了。
而林芳芳卻不要他的賠償,隻想著將對方繩之於法,最後再次陷入僵局,對方也找了人來解決調和此時……………………
說罷,陳曦安慰了一下身旁的表妹,等她情緒穩定了之後,陳曦再次看著韓韜,此時也是一臉的憤憤不平和憤怒道:
“韓律師,您說這個官司能打贏嗎?在您看來,我們該怎麼辦?”
韓韜點了點頭,繼續問道:“陳女士,我想問一下,那你們的想法到底是什麼?是同意和解,增加補償,還是堅持走訴訟程序?”
“我不要錢,我隻想要個說法,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懲罰。”
這是林芳芳進來這麼久,第一次開口發表自己的態度,而她表姐陳曦也連忙回應道:
“對,我們不要賠償,而且也不缺那點錢,就是要讓對方坐牢。”
韓韜再次點了點頭,回應道:“陳女士,我理解你們的心情,也知道了你們的訴求。
如果,桉情確實如林女士所述,我可以答應你們,一定為你討回公道。
雖然對方沒使用暴力、強迫、威脅和傷害的手段,也沒有強迫你。但侵犯過程中包含了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侵犯婦女或者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不法行為。
簡而言之,就是隻要是在婦女不知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情況下,對其實施侵犯的行為都可以判定為違背婦女意願,不一定要使用暴力、強迫的手段,都可能涉嫌侵犯罪。
至於另一個人,不論他怎麼狡辯,都否定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如果他沒有主觀意願,怎麼會進入房間,又為什麼會一開始就跟著去。
如果不是林女士告訴他已經報警,把他嚇跑,對方就可能得逞,所以他的行為屬於侵犯未遂。
那麼,依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侵犯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未遂犯,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是我還要再次強調,這些都是建立在,你沒有任何隱瞞的基礎上。
既然你們選擇了名堂,選擇了我作為你們的代理律師,就要相信我的職業素養。
如果當事人向自己的律師隱瞞一些事情,就會導致律師對事實誤判,做出錯誤的決定。
所以,最好不要隱瞞任何事實情況,也不要誇大桉件的事實情況,對於桉件的關鍵事實和訴訟的目的,應全麵交待清楚。
當然,我們也有保密的法律義務和職業道德,不論什麼桉件,都要經過專業律師的預判,要先清楚來龍去脈,才好分辨和提前把握訴訟策略。”
“您放心韓律師,這一點我們還是知道的,我是設計行業的,平常糾紛不少,公司也有法務人員,所以了解流程,我們相信你,疑人不用,用人不疑的道理我跟還是懂得的。”
“陳女士,謝謝您和林女士的理解,畢竟,訴訟本身就是原、被告博弈的一個過程,如果當事人的代理律師對事實都了解不全或被當事人有意隱藏或誇大事實,那還談何博弈,甚至談何勝訴?”
說罷,韓韜看向精神狀態特彆不好的林芳芳,這樣的事情,無論對女孩身體還是心理,都是極大的摧殘。
不過話說回來,女孩子還是要學會保護自己才行,世間險惡,對於安全問題,怎麼強調都不為過,一定要多學習安全知識,時刻保持尺度。(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