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張宣讀的告示就是告訴所有人,南京將執行嚴格的宵禁命令。同時也告訴百姓們高台下懸掛的人頭都是哪裡來的。
當百姓們聽到這些首級都是趁火打劫的潑皮貢獻的,他們頓時開心起來!反正他們平日裡也沒少被潑皮欺負,這些人死了倒也乾淨!
隨後軍官宣讀了第三個告示,內容就是取締南京城內所有的幫派!所有幫派分子一律被充當民夫使用,下午的時候就要對幫派分子進行清理。各坊的坊正以及百姓要多多舉報。
這下百姓就更感興趣了!甚至有些人已經盤算著武國公會不會真的抓捕那些幫派分子?若是真的那就好了!
隨後軍官沒再宣讀告示,而是直接押了一批官員上來!這些官員就是昨天張羅著辭官的那些人!看到這幕場景百姓們開心了!造反嘛,總要殺幾個官員的,要不然怎麼叫造反?
可是和他們預想中不同的是,士兵們並沒有直接把他們按在地上砍頭,反而大聲宣讀起他們的罪狀來!這些官員的罪狀無非就是貪汙受賄,貪贓枉法之類的事情。聽得百姓們一陣陣的叫罵!
在百姓心中,這些貪官最是該死!如今這些當兵的能把他們揪出來也算做了一件好事!不過讓百姓們遺憾的是,這個軍官並沒有直接將那些貪官砍頭,反而是按照《大明律》宣布了他們的罪狀!
按照他們的罪名,有些人是要砍頭的,有些人隻要流放和監禁即可。而且軍官還告訴百姓們,不僅這些官員要服刑,他們的罪行還要在家鄉進行通報!當然,現在他們的家鄉不在掌握之中,但也是遲早的事情了!
原本那些官員還算是老實,可是當他們聽到將在家鄉通報自己罪行的時候,一個卻是連哭帶鬨,連喊帶叫的,簡直是如同死了老娘一樣!尤其是吏部尚書黃修文居然吐血昏倒了!在昏倒之前他還口含鮮血大喊一聲:“劉昊嘉,你好毒的心思啊!”
對這些文人來說,名聲是極為重要的,尤其是身後名更為重要!這關係到他們能否入祖墳的問題!由於現在的交通和通信情況,要是有人在官場上出事情了,比如說他因為貪腐問題被抓了,一般情況下就隻有事發地的老百姓才會知道這個情況。
在他的家鄉,除了太多家人以外,其他鄉親們都不會知道。就連當地的官府出自官官相衛的情況也不會刻意宣傳,除非與這個人家有仇。所以那些犯罪的官員受到懲罰之後回到鄉裡都跟沒事兒人一樣。不過他在官場上和士林裡就徹底失勢了。
但是普通百姓又不知道具體的情況,還會把他們當做官老爺來尊重。即便是因為罪名太大被砍頭了,他的家裡人隻要編一個在外地病逝了的理由,當地的百姓依舊不會知道。
而這次劉昊嘉準備將他們的罪行在他們的家鄉公布,這就等於徹底斷了他們自己的名聲和後人的前途!因為他們的家族為了保住自家的名聲,一定會與他們劃清界限,甚至將他們驅逐出家族,從族譜上除名。
他們的家人也會被從宗族中趕出來。而且毫無疑問的,他們的家產也肯定會被同族中人搶個乾淨,基本上就是淨身出戶了。從此以後就會淪為社會的最底層,想要再翻身基本不可能了!
而且這種罪名還會綿延到他們的子孫身上。因為曆朝曆代都有明確的規定。罪囚之子禁止參加科考!
以往的時候,本地官府不宣揚的情況下,犯官的子女也會堂而皇之的跟其他人一起進行科舉考試。可是一旦他們的罪行被公布了,本地官府就不能再包庇下去了!因為那會被其他考生舉報指責。
眾所周知,科舉製度起源於隋代,但是隋代因為兩代而亡,一些政策還沒有得以實施就結束了。不過唐朝建立後,把隋代一些政策都沿用了過來,其中就包括科舉製。
唐代的科舉製度中就明確規定:犯罪分子的後代,不準參加科舉!“同流者,五五為聯,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識之。刑家之子、工賈異類及假名承偽、隱冒升降者有罰。”——《新唐書選舉誌》
所以唐朝開始搞科舉的時候,對參加科舉的人員要求還是官員子弟和農家子弟等為主,並且把工人、商人等曆代地位較低的人群限製得死死的,禁止他們參加科舉。而唐代著名的大詩人李白之所以畢生沒有參加科舉做官,一直以來的一種說法就是李白父親是商人,因此商人家庭不能參加科舉。
而罪犯的後人,也就是新唐書裡麵提到的“刑家之子”,是和工人、商人並列,明確說明不能參加科舉的人。而且如果是隱藏身份、冒名參加,不但自身受罰,而且和他一起參加科舉、給他們作保的官員都要受罰。
宋朝的時候,科舉製度比起唐朝已經極大完善了,但是宋朝人也明確指出“凡是家中高祖以內犯有死罪的”,以及“不孝、不悌、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都不準參加科舉。
這已經是往上查五代了,要是家中五代內出了一個犯死罪的,基本上就彆想走科舉當官這條路了。
宋朝是這樣,那科舉製度最完善的清朝呢?乾隆時期,烏魯木齊爆發貪腐案,乾隆帝把查出的貪腐分子徐維紱、張建庵等人“免死發往黑龍江充當苦差。雖遇大赦,不得省釋。其親子,亦不準應試出仕。”所以說大清對貪腐分子的直係後代直接禁止考科舉出仕。
對於年羹堯這類危及到皇權的罪犯,清朝直接讓年羹堯這一支的子子孫孫永遠不許當官。“年羹堯大逆不道。子孫本係永遠不許為官。”
嘉慶時期還規定:“文童之祖父,有因遇賊退縮、從軍脫逃,或貽誤軍機、挾詐欺飾,或黷貨營私、貪汙敗檢,或侵盜賞賜外藩銀物,情罪均屬重大,業經奉旨,其子嗣不準應試出仕。至其孫曾應否報捐應試之處,詳敘案由,奏明請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