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智解紛爭暗施力 歐陽單刀顯威儀_楊柳壩劉家灣隔著一張大塘_思兔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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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章 智解紛爭暗施力 歐陽單刀顯威儀(1 / 2)

智勇雙全歐陽君,單刀赴會解紛紜。

暗施妙計壓群囂,法律如劍斬亂雲。

“彼方之人,少能與之正麵對話。”

“吾便應允,言吾可代其談之。若不得,吾將代其處理此事。”

“彼躊躇片時,或因律師之費用所累?”繼而熊總似應允歐陽律師之條件,並提醒其多帶人前往。

“彼方有十餘人滋事。”

“汝多帶人同往!”歐陽君少時,耽於音律文學,以當時流行之中性嗓音,深情繞梁,先得華董之青睞。彼之青春,亦必深諳四大古典名著,作為文科翹楚,博覽群書。如“單刀赴會”之典故,或亦於男兒行俠仗義之心,播下種子矣。

《三國誌·吳誌·魯肅傳》載:“備既定益州,權求長沙、零、桂,備不承旨。權遣呂蒙率眾進取。備聞,自還公安,遣羽爭三郡。肅住益陽,與羽相拒。肅邀羽相見,各駐兵馬百步上,但諸將軍單刀俱會。”

後世據此,成“單刀赴會”之成語。初指關羽攜刀獨赴東吳之宴,後喻一人冒險應約。此中人數,或一或數,唯比較之下,眾寡懸殊耳,非必限一人。古者帶刀,今者帶槍,乃至如歐陽君僅以三寸之舌、伶俐之齒前往,皆合此典故之意境。故無論歐陽君當時獨行或攜友,均可謂之“單刀赴會”也。

歐陽君,今其誰歟?固有所聞,曩者嘗從事於斯矣。是未可知也。若曰以為《高士》《隱士》者,則非所敢聞也。二者必居其一焉。嚴先生當宋乾德、淳化之間,隱於富春山,二姓皆浙東西人也。予雖不及識二君,然樂其道而述其言久矣。其言曰:“雲山蒼蒼,江水泱泱,先生之風,山高水長。”

歐陽律師述及二友之背景,其一乃鄉梓,然其身份之秘,蓋因非公務之出,僅為友情之誼。至於是否武術、氣功之界或他友相陪,此中緣由,一者未言,一者亦未嘗問也。

“我於行前何為?”此實為關鍵。歐陽律師行前,必重溫《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尤細研其中關於破壞生產經營、尋釁滋事之法律條文,以資準備。

釁起滋事,害及人產,諸法所定,宜悉搜羅。書而印之,以備後用。餘已具狀詞,欲陳冤情。餘至煙台,首詣當地之官署,亟尋其令長,以述詳情。

歐陽君言於所長曰:“吾湘之商賈,於貴地之巨擘,依法循規,從事專業承包之經營。然與勞務分包者,因合作中止或結算之事,滋生紛爭。今彼方既不溝通協商,又不依法循法律途徑以求解決,反於工地之上肆意滋事。此舉既擾我正常之生產經營,又涉嫌尋釁滋事,破壞生產經營之罪行。”

“今日吾稍候,吾將往與彼輩論議。”

“若彼輩誠意相談,吾則與彼輩議之。”

“吾望諸君能有所作為。”實則依仗當地公安,望派出所出警相助,此乃歐陽此行謁見所長之真意。然所長仍如舊,不欲介入。

“彼輩所言,與昔日無異,彼輩不欲。”

“彼輩既不傷人,又不毀物!”

“此乃民事之紛。”

“公安部有定例。”

“公安部門不宜插手民事經濟糾紛。”

“吾等公安部門不便插手。”各執一詞,歐陽以為公安部門常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為由,或以前述之理由不介入,實則不作為。然歐陽亦隻能直言與所長論理。

“吾將出示法律依據,此非民事糾紛。”

“若吾與彼有債務之多少,應否支付或多付少付,此乃民事糾紛,非君所管。吾亦未曾請君處理。”

“吾今請君處理者,彼人影響吾公司之正常運作。”

“彼人堵於門前,妨礙吾等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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