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等談此。”
“談此數據。”
“若兩日不成,則不談。”
“爾等歸而起訴。”是日談之久矣,雖未成,然亦無甚爭執,或因歐陽君先至派出所,起震懾之效,談判之日下午,派出所人至現場維持秩序。
“吾言汝先定汝所為之事。”
“再算賬則易。”
“算不妥則打官司。”無論熊總包工頭肖願否,打官司歐陽君皆歡迎,依法合規,且己專業。
雖各方共識非一蹴而就,諺雲:“赤腳者何懼穿鞋者。”肖氏包工頭者,或以法不責眾為遁詞,糾纏不已,以博同情;或受儒家濟貧仇商之舊觀,不欲滋事,和光同塵而昧於理;或藐視法度,或私欲難公。總之,非不可商,惟若不遂其結算之望,則無論合作之量與質,皆強求之。其聲勢洶洶,意在壓製熊總之議價,使之成盲熊也。若談不合,實乃肖氏等人欲以此滋事耳。
然奇事發生,肖氏等人與歐陽君麵談後,竟舍舊習之鬨事手法。歐陽君事後複盤,提及一細節,或有其效。
“吾至彼處,與彼等談判之前,尚有一動作。”
“吾於派出所中,給所長及乾警”
“每人分發一書麵材料”
“其中詳列”
“彼等行為觸犯何法?何規?”
“參與談判者亦人手一份。”當即有人視此為威脅,實乃威懾也。
“彼等心虛。”歐陽君後亦有深入調查與分析,此不贅述。然肖氏仍懼當地公安機關真會尋其麻煩。
“故吾等談判未至激烈。”
“吾之二友何在?”
“亦未能一言定勝負。”礙於身份,歐陽君之隨從亦成其見證。
“如此,吾等談兩次未果”
“彼等亦不敢再鬨”
“遂過二日,彼等歸去矣!”如是而已。
熊總異之,彼等擾攘旬餘,報警諸法皆不能止。熊總焦頭爛額,無可如何,乃以重金延法學大家以調停之。商者重利,非至此,熊總豈肯入律師之門?某地素稱戳把子之鄉,熊總亦非遇事即弱,遇人即盲,此次當遇強敵矣。
熊總既異且幸,雖有過,而得遇良人。歐陽君於熊總之心中,彼時是否已如神明,未可知也,然其履約無爭,誠為經典之一矣。詩記曰:
談判聲聲聲聲慢,眾言紛紛紛紛亂。
歐陽君心靜靜靜,主場威嚴顯顯顯。(www.101nove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