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還有被告人龐立春和被告人李長河的通話錄音證據以及帝和置業集團工作人員金小胖的舉報信原件證實。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龐立春、薛軍、李春來、李長河、李長生在確鑿證據麵前,均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
龐立春詳細供述了自己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的具體行為和過程,包括與其他被告人的合謀細節。
薛軍、李春來、李長河、李長生也分彆對自己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他們的供述與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相互印證,進一步證實了案件事實。
被告人沈禾鉤雖認罪悔罪態度惡劣,對抗審查調查,但在大量證據麵前,其部分犯罪事實也無法否認。
例如,關於國有資產出售流程中他所在公司的報告以及相關文件,證明了他參與了該事件,儘管他聲稱是被動執行上級指令,但這並不能免除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被告人沈禾鉤庭上所述原因及理由,事實不符,理由不清,本庭一律不予采納。
四、被告人認罪及辯護人意見
(一)被告人認罪情況
被告人龐立春、薛軍、李春來、李長河、李長生均已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當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沒有異議,表示認罪認罰。被告人沈禾鉤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有異議,拒不認罪。
(二)辯護人意見
龐立春辯護人:提出龐立春歸案後如實供述,始終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過往無不良記錄,且子女仍在求學階段,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存在實際困難,建議法庭綜合考慮其家庭情況,依法從寬處罰。
薛軍辯護人:強調薛軍歸案後如實供述,始終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良好,無任何違法違紀的不良記錄。鑒於其家庭其餘成員無收入能力,上有年邁老人需要照顧,下有年幼子女需要養育,家庭經濟壓力巨大,懇請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其家庭狀況,給予從寬處罰。
李春來辯護人:指出李春來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悔罪態度端正,且其年齡較大,身體狀況不佳,在羈押期間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建議法庭基於其年齡和認罪表現,從寬處理。
李長河辯護人:表示李長河歸案後如實供述,始終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誠懇,此前無任何不良記錄,建議法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其認罪態度,依法從輕處罰。
沈禾鉤辯護人:提出多項辯護意見。
其一,關於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認為沈禾鉤缺乏主觀故意,其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是在接到上級指示後進行操作的,並無實際決策權。在國有資產出售流程中,雖然沈禾鉤所在公司打了報告,但真正的評估環節由國資委主導,評估價值為1000萬並非其所能決定,且最終審批環節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領導,沈禾鉤隻是流程中的一環,沒有對資產價格和出售方式的實際決策權。
因此,當事人沈禾勾完全不具有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的主觀要件。
其二,對於貪汙罪,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沈禾鉤個人從國有資產出售事件中獲取了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行為。
其三,關於受賄罪,指出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沈禾鉤收受他人財物來為其在國有資產出售過程中提供便利。
其四,針對行賄罪,稱無行賄的事實依據,沈禾鉤在整個事件中沒有為達到低價購買國有資產的目的向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其五,就職務侵占罪而言,辯護人認為主體和行為嚴重不符,沈禾鉤作為國有建築工程公司的負責人,沒有將本公司財物占為己有,出售的是國有資產,並非公司內部財物侵占行為,且他也沒有將出售國有資產所得裝入自己腰包,不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
其六,關於濫用職權罪,認為沈禾鉤在國有資產出售過程中的行為是被動執行上級指令,濫用職權罪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但沈禾鉤並沒有主動濫用職權,他是在上級安排下工作,不能因執行上級錯誤指令就認定其濫用職權。
其七,對於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認為沈禾鉤本身沒有幫助其他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主觀意圖,他所做的一切都是被上級和更高掌權者推動,不得已而為之。
其八,指出沈禾鉤並非司法工作人員,不適用徇私枉法罪,認為此項指控存在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李長生辯護人:認為李長生在歸案後如實供述,積極配合調查,認罪認罰態度良好,且在金融領域工作多年,曾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過一定貢獻,建議法庭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其過往表現和認罪態度,從輕處罰。
五、法律依據及判決結果
(一)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龐立春、薛軍、李春來、沈禾鉤、李長生等人利用職務之便,貪汙公款,其行為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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