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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8章 判決書精煉版(1 / 1)

玄商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0)玄0105刑初1611號案件摘要

一、案件基本信息

公訴機關:玄商市人民檢察院

審理法院:玄商市中級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2010年9月15日

涉案被告人:龐立春(原副市長、公安局長)、薛軍(原市委秘書長)、李春來(原市委副書記)、李長河(帝和置業集團董事長)、沈禾鉤(發展投資集團董事長)、李長生(郵政儲蓄銀行分行行長)。

二、案件程序

1案件來源:2010年3月12日,玄商市委巡察組發現線索,次日立案調查。

2起訴過程:玄商市人民檢察院以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等多項罪名對六名被告人提起公訴,案件於2010年7月28日進入審理程序。

3審理情況: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公訴機關指派檢察員出庭,六被告人及辯護人均到庭。

三、被告人犯罪事實

(一)龐立春(原副市長、公安局長)

1職務犯罪

貪汙受賄:2009年收受房地產商賄賂50萬元現金及價值300萬元房產,並虛構公安培訓項目套取財政資金200萬元(個人分得80萬元)。

濫用職權:2007年篡改案件卷宗,包庇故意傷害案嫌疑人,使其逃避法律製裁。

2涉黑犯罪

包庇黑社會組織:與李長河勾結,縱容其黑社會團夥實施暴力犯罪,並參與謀殺知情人金小胖。

國有資產侵占:夥同薛軍、李春來等人低價賤賣國有企業國基建築公司,非法獲利2000萬元。

(二)薛軍(原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時任財政局長)

1國有資產流失:主導低價拍賣國有資產,收受好處費2000萬元。

2貪汙受賄:泄露內部消息收賄300萬元,虛報費用貪汙80萬元,並向龐立春行賄150萬元。

(三)李春來(原市委副書記,統戰部部長,時任國資委主任)

1民生項目腐敗:收受建築商100萬元賄賂,導致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嚴重質量問題。

2國有資產侵占:參與賤賣國基建築公司,非法獲利2000萬元。

(四)李長河(帝和置業董事長)

1組織領導黑社會:20062010年間實施敲詐勒索(涉案1000萬元)、綁架(索要500萬元贖金)、強迫交易等暴力犯罪。

2經濟犯罪:虛構交易侵占公司資產800萬元,行賄政府官員500萬元,洗錢掩蓋非法所得。

(五)沈禾鉤(原玄商市發展投資集團董事長,時任國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長)

1國有資產流失:明知價值5億元國有資產被低估,仍配合低價出售,導致重大損失。

2貪汙受賄:收受企業賄賂150萬元,虛報項目成本貪汙100萬元,並幫助偷稅漏稅企業逃避處罰。

(六)李長生(原華夏郵政儲蓄銀行玄商分行行長,時任國有資本運營集團董事長)

1金融犯罪:

勾結薛軍等人低估國企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

虛構貸款項目貪汙150萬元,收受賄賂250萬元。

四、證據情況

1證人證言:居民、企業員工等證實李長河團夥暴力犯罪;涉案企業人員指證行賄及資產賤賣細節。

2書證:財務賬目顯示貪汙資金流向;房屋買賣合同、威脅信件等證實涉黑犯罪;通話錄音及舉報信佐證龐立春與李長河勾結。

3供述:龐立春等五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沈禾鉤部分否認但證據確鑿。

五、辯護意見及法院認定

1龐立春等五人:辯護人以認罪態度、家庭困難等請求從輕,法院認定其犯罪情節嚴重,不予采納。

2沈禾鉤:提出多項辯護意見。

其一,關於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認為沈禾鉤缺乏主觀故意,其在整個事件過程中是在接到上級指示後進行操作的,並無實際決策權。在國有資產出售流程中,雖然沈禾鉤所在公司打了報告,但真正的評估環節由國資委主導,評估價值為1000萬並非其所能決定,且最終審批環節涉及多個政府部門和領導,沈禾鉤隻是流程中的一環,沒有對資產價格和出售方式的實際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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