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穆《國史新論》中說:“(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書房軍機處發出,而且可以直接發給中央乃及地方各機關各行政首長。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違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彆發與六部尚書,這相當於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長,不過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長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書之下都設有專門的谘議顧問之類,謂之六部給事中,他們有權反駁皇帝命令,隻要他們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諭原封退回。”
方誌遠《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運行機製》中也說:“皇帝詔令的起草,諸司奏啟的批答,如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為中旨、手敕、或‘內批’……不符合正常程序。”
朱永嘉《明代政治製度的源流與得失》同樣說:“皇帝詔令的起草,如果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為‘中旨’、‘手敕’、‘內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規文件下達……票擬成為決策過程中正規的、不可或缺的辦事程序。”
往往有論者每見票擬者,便提出宦官批紅一事,以證臣權於決策之影響力微乎其微。而宦權為皇權之延伸,故以此論君主之獨裁。然則此說並不成立,因為所謂宦官批紅,仍需遵循製度,並非可以肆意妄為。
李伯重《明代後期國家決策機製研究》中說:“在正常情況下,凡章奏,司禮監必須奏送禦覽,大事由皇帝親批。皇帝的批文要書寫在章奏當中,稱‘聖批’。
宦官批紅與聖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為庶事;二是批前要經內閣調貼;三是由司禮監的眾太監分批,不專屬一人;四是要遵照閣票批紅;五是批文書寫於章疏邊旁,僅隻作為皇帝做決定的參考。
其中內閣調貼為關鍵,故宦官批紅又稱之為‘調貼批’。未經內閣調貼,宦官擅自批紅視為非法,六科得以封駁。”
可見內閣——即臣權之一部分,於大明決策之中占重要地位,故從製度或者說習慣而言,不可說臣權恒弱,而君權恒強。
除內閣於決策之中所發揮之影響力,明代但凡遇軍國大事,皆遵循“大事必集議”之傳統,故以廷議決策。這一點,於明史職官誌“六科”中記載的“大事廷議”可知。
所謂“大事”,實際上包括以下事項:一、議立君;二、議郊祀;三、議典禮;四、議封爵;五、議親藩;六、議大臣;七、議民政。
廷議製於明初,君主凡遇大事,皆會親自主持並與群臣商議,此時的決策權為君主主導,但臣權亦可於決策之中,發揮一定作用。
到了英宗時期(尤其是早期),因為皇帝久居深宮,故廷議由大臣主持舉行,並且從此成為定製。而大部分的軍國大事,其決策皆出於廷議。
在《論中國古代廷議製度對君權的製約》對於廷議的統計:
“《明會要》卷45《集議》所載廷議件次共101次(一事複議及有關廷議製度的內容除外),其中有13項被君主否決或不報(沒有下所司施行)。
這13項中,最多的是宗廟、典禮兩項。廷議宗廟事有14次,其中5次被否決(含不報2次);典禮共11事,其中2次被否決。君主否決廷議的件次占廷議總數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
如此看來,廷議對於軍國大事的決策,確實有很大的影響力。而這一影響力,整體來看還是在文官大臣手中。縱使偶有君主否決廷議之事,也主要為宗廟事宜,換句話說就是皇室內部事項。這樣一來,又怎可說明代君主在決策一事上獨裁呢?
既然論及廷議,那就該進而論及廷推之製,即廷議之中“議大臣”一項,以此論明代君主之用人權。
何為廷推?即為明代簡拔要吏之製,由朝臣共同議定高級官員人選。
《明史》是這樣解釋廷推製度的:“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門會選。詹事由內閣,各衙門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
然則,每論及此處,皆會有堅持所謂明代君主獨裁之論者聲稱廷推之最終決策權仍於皇帝手中,故廷推僅為皇帝之參考,為皇帝統治之工具,於君主之用人權,實毫無侵害。
可如果細究君主於廷推中之角色,縱使名義上之決策權仍在君主手中,然觀實際運作就會發現,皇帝仍會遵循廷推之結果。
《世宗實錄》卷101中記載“詔自後推用大臣,必眾論共與者,方可擬聞。如一時訪論失真,許科道官糾舉。”
有時皇帝不遵循正推之結果——也就是吏部按候選人之才能、資曆、聲望等等所列於名冊之前者,而偏偏要選陪推,即為名簿上列名靠後者,往往也會被群臣譴責,而當事人則會推辭,不接受官位,以免成眾矢之的。
《明史》卷233《王宗沐傳附王士性》中記載:“河南缺巡撫,廷推首王國,(王)士性次之,帝特用士性。士性疏辭,言資望不及國。”
如此之事,於有明一代並非個例。
正如劉渝龍於《明代文職大臣廷推製度探略》中所說:“(廷推)它是經吏部初步醞釀出大臣人選後,再由廷臣會議商榷,共同推舉出素孚眾望、德才兼備之員為大臣人選夕供皇帝擇用。
這在客觀上對當時空前膨脹的皇權是一種製約。每當皇帝違製任用大臣時,常有以維護封建王朝典製為己任的士大夫挺身而出,慷慨陳詞,進行抵製。
嘉靖初,世宗以特旨任命南京兵部侍郎席書為禮部尚書,廷臣便以席書不由廷推進用,交章誘之,迫使其屢辭新命。
萬曆十九年夕,趙誌皋、張位奉特旨入閣,吏部尚書陸光祖上書,極言特簡非製,唯廷推‘廣忠集眾,而杜偏聽之奸,絕阿私之患’。因反對者眾多,抗詞亦甚激烈,神宗被迫表示‘不為後例’。”
有意思的是,正是這種分割皇權的功能,令韃清統治者憤忿評說“簡灌出自廷推,實為明代敝政。”“用人乃馭下大權,太阿豈宜旁落!”。
如此一來,所謂廷推僅為皇帝用人之參照,不影響君主獨裁之論,也就不攻自破。而臣權於國家決策之中的影響力,也就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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