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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章 土地問題(1 / 1)

簽到諸天從笑傲江湖開始!

李之藻繼續說,不隻藩王的莊田是這樣,就是原先的皇莊其實也是這樣。嘉靖改革後,皇莊已經改叫官田,如今已經沒有了皇莊的名目。官田的佃農就是實際上的田主,地租也是官府收取,太監不能插手。地租數額也遠小於民間,隻相當於賦稅甚至更少。即便以原先皇莊對應的官田,皇宮裡能獲得的收入也就是每年五萬兩銀子左右。

崇禎又問蜀王府是什麼回事,李之藻說具體情形沒有去過蜀地調查不敢肯定,不過看過正德年間在蜀地巡撫的王廷相一篇文章,裡麵說蜀地百姓偷逃國家賦稅習以為常,“民以逋欠為常,官以姑息為德”、“蜀民逋稅習風久矣”,很多地方稅收百分之七十都逃掉了,隻繳納百分之二三十。

他估計所謂的蜀王府占據百分之七十的耕地雲雲,應該是當地百姓偷漏稅的托詞,有問起稅收的,就假稱這些土地是蜀王府的,其實蜀王府可能都不知道有這些土地。如果說蜀王府真的占據了地方上百分之七十的土地,那是不可能的。否則靖難削藩的事情早就重演了。

崇禎又點了點頭,李之藻這個解釋和分析是合理的,藩王兼並大量土地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崇禎再次看向了羅雅穀,說起了明朝商人稅輕,有很多巨富,如果暴富以後,大量購買兼並土地,也未必比歐洲擁有大量土地的領主差多少吧。這次羅雅穀還沒有說話,旁邊的汪汝淳先提出了異議。

汪汝淳說自己就是商人,父兄和同鄉好友經商的非常多,以他在家鄉和其他地方的見聞,明朝商人並不喜歡多買土地。雖然農業稅比商稅多一些,可是以他的經驗,商人不喜歡買地的主要原因是不僅沒有時間自己種地,雇傭監督彆人種地收租也非常麻煩,尤其在明朝更是這樣。以前的朝代,田主和佃農之間還有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有尊卑主仆的區彆,打起官司,官府大多也幫田主懲治佃農,可是在明朝不是這樣。

《大明律》規定田主和佃農之間沒有尊卑主仆關係,更明確規定田主不能無償役使佃農,否則要受到處罰。就是把田主和佃農視作法律地位平等的雙方,隻存在經濟上的交易關係。

崇禎又看向李之藻求證,李之藻證實了汪汝淳的話,《大明律》裡明確規定衙門官吏出使人員役使平民抬轎杖六十,下級部門配合照辦的減一等處罰。民間富戶役使佃農抬轎的也是同樣的處罰杖六十,外加賠償每天六十文工錢。

以李之藻在鄉間的見聞,田主家裡有事,要請佃農工作就要給工錢,說崇禎可以詢問徐光啟,他的《農政全書》裡就有例子,南直隸常熟縣調集民夫修河,如果田主自己不願去修,讓佃農代勞,就必須付給佃農工食費用,而不能無償役使。不隻是現在這樣,洪武年間就規定田主不能平白役使佃農,《太祖實錄》記載官府征集勞役一個月,如果田主要佃農代勞,就是支付一石米的報酬。

如果田主為了催租毆打捆綁佃農就要受到法律懲戒,如果打死人命,不但本人處斬,家產田地也要沒收。英宗年間就有過這樣判例,江陰縣周奎有土地五萬多畝,為了向佃農收租鬨出了人命,被逮捕判了死刑,並把他兼並的田產分給了周圍的無田小民。

崇禎沒有說話,沈飛看他神情有些驚異,似乎李之藻說的和他原來了解的情形不同,還需要消化。過了十幾秒鐘,又問起那以前的朝代怎麼樣?李之藻說在宋代,皇佑逃移法規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客戶就是佃農,明確規定田主可以役使佃農。要是田主和佃農起了衝突雙方各自觸犯法律,佃農加一等治罪,田主杖行以下免罪,流放以上減一等治罪。田主如果打死佃農,不判死刑,也不刺配,隻是發配到附近的州流放。

汪汝淳點頭讚同插了一句,據他所知,宋代法律甚至規定佃農不能控告田主犯罪,否則佃農本身就有罪。李之藻又點頭附和說南宋有這樣的案例,田主周竹坡釀私酒,被佃農告發,結果判決周竹坡杖八十,還可以出錢免刑,告發周竹坡的佃農被打了一百杖。到元代,田主打死佃農連流放都不用,隻是杖責加賠償五十兩燒埋銀。

崇禎想了一會兒,又問起看到過的明代法律規定的雇傭工人身份的規定,雇傭工人和雇主的法律地位也是不平等的,隻是程度比前麵說到的宋代法律佃戶和田主稍輕,雇傭工人如果對雇主犯罪加重處罰,雇主打傷雇傭工人減輕處罰,即便雇主不小心打死了雇傭工人,也不是判死刑,隻是杖三百流放三年,隻有是故意殺害雇傭工人才會被判絞刑。崇禎提出了這個疑問,問莫非雇傭工人的法律地位還不如佃農嗎?

李之藻似乎對崇禎不清楚佃戶和雇傭工人的區彆有些奇怪,解釋說佃戶和雇傭工人是兩回事。佃戶和田主簽訂的租地契約,佃戶付田租,就像房客租賃房屋,給房租一樣,房客和房東沒有雇傭關係。雇傭工人和雇主簽約的是時間比較長比如十年可供役使,性質完全不同。汪汝淳補充,如果是短期雇傭的短工,和平民一樣。至於佃戶,除非他本來就是田主家的仆役,又租種田主家的土地,否則就是平民,最多見到田主時,遵循年少者見到年長者的禮節。

崇禎可能覺得自己這方麵知識確實比較欠缺,就跳過這個話題,說出下一個疑問,即使佃戶和田主在明代法律關係平等,雙方已經簽約,佃戶按約交租,田主按約收租就行了,收租有什麼麻煩的呢?

這個問題一說出來,不僅李之藻和汪汝淳,連旁邊的羅雅穀也笑了起來,似乎聽到什麼滑稽的事情。汪汝淳說,商稅輕微,許多商人都不願老實繳納,田賦許多地方隻有三十分之一,勞役丁稅因為沒有人口統計,比明初更輕,隻怕不到五分之一,田租五五分帳,佃戶怎麼會老實繳納?

李之藻補充說民間向來有“久佃成業主”、“田入佃手,佃如虎踞”的俗語。崇禎好像想起了什麼,欲言又止。沈飛也想起來了,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就提到過這種俗語和事情,不過顧炎武現在才十七歲,這本書顧炎武十一年後才開始寫,崇禎自然不能現在提出來作論據。

李之藻繼續解釋,田是佃戶在種,許多田主對田地遠不如佃戶熟悉,不少田主甚至連田地哪裡都不知道,佃戶隨便找個理由就能隱瞞收成,少交甚至不交田租。朝廷收賦稅難,田主收田租當然也難,收一家佃戶的田租難,收十家、百家更難,如果上千家,就難上加難。許多時候田主的地因此被佃戶侵占,也自認倒黴。

崇禎問田主難道不能打官司告佃戶嗎?汪汝淳說告自然是可以的,可是打官司也不容易,要查清真相就難,即便在本地贏了,對方也可以去上級衙門上訴,有些田主和佃戶爭議的案子,拖了兩年都沒有結案,耗費的精力和錢,還不如當初就不起爭執。沈飛心想這和現代差不多,打官司拖時間就是基本策略,國內國際官司都一樣,拖上個三年五年,即便最後輸了賠點錢,在這年時間裡也有很多辦法撈夠了。

李之藻說他有一個小友祁彪佳曾經在天啟年間擔任福建興華府推官,就曾經處理了許多田主和佃戶爭議的案件,彙編成冊。其中一件案子是俞姓秀才,花三十兩銀子向寺院買了一塊寺田,結果佃農吳貴三、周乾祿連續兩年都沒給俞秀才田租,還辱罵俞秀才,說是自己已經交了稅糧,不用再給俞秀才田租,俞秀才最後隻能不要田了,又以十八兩銀子的價格賣回給了寺廟的和尚,等於他倒貼給了和尚十二兩銀子。

接著說這是不願交租的,還有佃農直接盜賣田主的田,比如秀才戴貞吉的田,租給一個叫林君進的佃農,林君進死後,他兒子又把這田賣給了彭秀才。還有莆田陳家,和佃戶林道積訂立租佃契約,後來林道積的兒子林成宇覺得寺廟的田容易拖欠田租,就和寺廟和尚勾結,硬要把陳家的田說成是寺廟的田。

汪如淳說這些案子還都是有功名的生員、鄉紳和佃農之間的糾紛,打起官司來,生員和鄉紳還能有身份的便宜。要是沒有功名的田主和佃農發生糾紛,要打贏官司就更難了。

李之藻又說這還是田主和直接種田的佃戶有糾紛,還有的案子,佃戶又把田轉出去,轉個三四次,這發生糾紛要查清就更難了。有一個案子裡,秀才歐陽春把田租給佃戶張文武,張文武又有自己的田,連帶自己的田又轉租給了江得益。然後江得益又把這些田轉租給了池子奇。幾個人互相推諉,根本不知道田租該向誰收,怎麼收。

汪汝淳說有些地方田主連田在哪裡都不知道,收入多少隻能看佃戶心情。名義上有田的田主,有時候收不到田租,還要交納賦稅丁稅,當然叫苦連天。因此許多時候,有田還不如沒田省心,這才是商人不願意多買田產的原因。

崇禎又說這會不會是汪汝淳個人的見聞,李之藻又說不是,他查閱過嘉靖時的《徽州府誌》記載“商賈雖餘貲多,不置田業”,至於如今的江南,巨富之家往往靠經商獲利,許多富家隻有田幾百畝,有田千畝不超過富家四成,至於有田超過萬畝的少之又少。隆慶時李豫亨曾經《推篷寤語》中說“有田而富者,要按畝交稅當差,無田而富者,既無輸官,也無差遣。故此有田而富遠不如無田而富者自在”。

崇禎又問羅雅穀歐洲各國富商買地多不多,羅雅穀說歐洲各國富商有錢後最喜歡買地,歐洲各國和明朝不一樣,土地不隻是財產,也代表權力和名望,許多商人設法購買土地,就可以由此獲得貴族爵位,他們購買的莊園成為領地,可以任意處置農奴,而在明朝,土地隻是財產。

明朝富豪怕有太多土地,不容易收租。歐洲的富商則沒有這個顧慮。領主對農奴有絕對的權威,如果農奴敢反抗,基本上沒有活路。就算去向更大的貴族或國王申述,也不可能支持農奴。許多意大利商人買到莊園和貴族頭銜後,根本不必自己經營,保留原來的管事和仆役,自然就可以把農奴管得服服貼貼,每年獲得大筆收益。

在旁邊一直靜靜聽著的沈飛覺得有些好笑,崇禎今天大概是想詢問一下土地問題和設想解決的辦法,不過中國和歐洲土地問題的真實情形和他原本的認知差異太大,在詢問中好幾個次暴露出了自己這方麵的無知,還在羅雅穀麵前“出了洋相”,卻還沒有達到目的,吃了個癟,恐怕還是第一感覺到穿越者不如土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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