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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第495章(1 / 1)

無憂王傳!

第四百八十二章

田慧的發問,讓薛瑩一下有些反應不過來。她愣住了。

而公訴方這時也提出異議“法官,這個問題可能涉及警方的勤務。證人不方便回答。請法官駁回對方律師的追問!”

法官很配合的就阻止了薛瑩的回答。

田慧並不在意。她看著薛瑩繼續問“那麼薛警官。你知道我的當事人是一個什麼樣的人嗎?或者說,你了解他嗎?”

薛瑩想了一下,回答道“我不是很了解他。他應該是個比較成功的企業家吧!”

田慧笑了下,接著問“其他的呢?”薛瑩有些不明白田慧的意思,她乾嘛要追問這些呢?

“感覺,他是一個很不錯的人。”薛瑩猶豫著回答道。

田慧突然的問道“你知道我的當事人很愛你嗎?”

當田慧這句話問出來。不隻是現場的人們一下震驚了。就連坐著車裡看著現場的齊祀也是大吃一驚。他本來是很舒適的靠在後麵的座椅上,喝著水,看著放在腿上的電腦畫麵。

等田慧這句話問出。齊祀差點被水嗆到。

這個田慧,這也太犀利了吧!居然在法庭上問這個!不過在齊祀的心裡,卻又有點小期待,期待著聽到薛瑩的回答。

法官敲擊著錘子,在法庭重新肅靜下來後。他直接問田慧“該案嫌疑人律師。這個問題與本案無關。請以後的提問,不要再提及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田慧馬上抗辯道“不。法官。這個問題很關鍵。我要求證人必須正麵回答!這個問題是本案最為關鍵的一點。她將直接影響整個案件的審理!”

法官下意識的看了一眼公訴方。三名公訴人略微商議下,就點下頭。既然要問,也是個人問題。看這個警官自己決定吧。她要是願意回答就回答,不願意那也就可以讓對方律師死心了。

薛瑩見法官不再阻止,她也隻好低下頭想了會兒。然後抬起頭看著田慧說“我知道!”

田慧對薛瑩點下頭,說“謝謝!”

法官看著田慧,然後又看了下公訴人。隨後看著田慧問“請問該案嫌疑人律師。還有什麼需要詢問的嗎?”

“暫時沒有了!”田慧對法官回答道。

“那麼現在進入法庭辯論。”法官宣布。對於田慧如此簡單的就結束對證人、證物的調查。公訴方的三名公訴人都覺得有些不可思議。他們相互對視了一眼。從同事的眼裡也都看出了疑惑。

“首先,由公訴人說出對案件的公訴意見。”法官接著就宣布法庭審理繼續。由公訴人提出對案件的意見。公訴認為本案的構成要件事實清楚,證人、證言和證物都明確的指明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應當裁定有罪,並依法予以嚴懲。

在公訴方說完後,法官看著田慧問“該案嫌疑人律師。你現在對本案公訴人所提出的指控,有什麼要辯護的嗎?”

田慧放下手裡的筆,然後看著投影在幕布上的齊祀。她頓了下說“我認為,在本起案件中,我的當事人自始至終,都是一個受害者!應該無罪釋放。”

田慧是語不驚人誓不休。她一上來就直接的提出了無罪的結論。

“首先,我就那天晚上,我的當事人出現在城北廢棄工廠的原因。想法庭做最真實的還原。”

田慧說著,從自己的文件夾中,取出一份打印的文件。然後站起來,遞到法官麵前。

在法官看文件的時候。田慧轉身對旁聽席說“這是我去通信公司調取的,事發當晚。我的當事人和薛警官的短信記錄。”

“在那天晚上,也就是我的當事人到達事發地的前三十分鐘左右。薛警官的手機給我的當事人發了一條短信。短信的內容是齊祀,我在城北工業園的配貨中心。我有重要的事情和你說。速來。薛瑩。”

說完,田慧回身看著法官,問道“主審法官。這條短信說明什麼?說明我的當事人之所以會出現在警方設好的埋伏圈。完全是因為,那位薛警官的這條短信。”

“而且我也特意的從我的當事人家中,開車試了下。到達事發地。路上時間大約需要二十分鐘。加上我的當事人出門的準備時間,三十分鐘是一個很符合的時間。對此,最合理的解釋,就是我的當事人在看到薛警官手機發出的短信,然後就出門趕了過去。而很不巧,卻進入了警方設計好的埋伏。成為了一個可憐的受害者!”

“這也是我為什麼要詢問薛警官,是否知道我的當事人愛她的原因。主審法官、公訴人,以及在座的每位聽眾。請問,處在熱戀中的男人,見到自己心愛的女人發來的這樣的一條短信,他的第一反應會是什麼?”

田慧掃視著法庭,清晰的問道。

旁聽席上幾乎響起一致的會大聲“肯定要去了!”

麵對田慧的這一條反證。法官舉著手裡的文件。向公訴人示意了一下。一個女檢察官就走過去,取了文件回到自己的座位,和其他兩名同事看著。

“法官。這份文件並沒有出具人的印鑒。不應被采信!”中間的那位公訴人,馬上提出了異議。

“法官,我的主張,已經進行了舉證。現在公訴人說不應采信。那麼既然是公訴人主張的。那麼就請公訴人去通信部門開具這樣一條短信的證明吧。我期待你們帶來蓋有印鑒的證明!”田慧馬上進行了反駁。

法官想了下說“這個可以由法庭向通信公司查證。辯論繼續。”

田慧接著說“我剛才注意到。警方和公訴人都提到,是因為接到情報,說是有南方的犯罪團夥,要來本地和一個毒梟接頭。然後由薛警官前去抓捕。”

“是在捉住其中一名嫌犯的時候。在現場審訊,嫌犯告知是與‘齊祀’接觸。至此,警方才做出的對我當事人的抓捕行動。”

“也就是說。案件到事發當日。我的當事人都是沒有出現在警方視野的。而就算是在事發當日。能指證我當事人的也僅隻是一名嫌犯的現場詢問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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