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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雲霄飛車案件審理(1 / 2)

柯南之我的老姐毛利蘭!

“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規流程,將知曉的案件信息彙報給警視廳,並且記錄在人證證詞上,得到公證,是否?”

“沒有。”

作為嫌疑人沒有記錄證詞。

“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規流程,將發現的物證找尋,並且交付給警視廳,後續還在物證檢查中得到公證,是否?”

“沒有。”

作為偵探卻沒有拿出物證。

“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規流程,向警視廳申請協同辦案,之後獲得取保,再作為協同著參與案件,是否?”

“沒有。”

沒有取保就直接從嫌疑人成為了警視廳的偵探。

“工藤新一是否按照正規流程,在案件結束之後,服從警視廳的管理,進行證人證詞的記錄,是否?”

“沒有。”

最後直接把人放掉,根本沒有記錄證詞。

一連數個問題,公生一次性詢問出來,向麵前的公檢。

“好的,我的詢問結束,審判長,我對工藤新一的證詞表示抗議,他作為嫌疑人卻影響案件的判斷,根本沒有按照警視廳的流程進行,本身並不具備參與案件的權限,顛倒是非!”

“我方無法承認這個結果,我方請求重新判定關於工藤新一證詞的有效性,如果無法被公正,他的所有發言不具備法律效益!”

這就是工藤新一的案件。

如果從米國的英雄主義與主角理念,這個人是一個帥到逆天的存在。

可是從法律的角度去解析,工藤新一的所有行為都指向違法,就是一枚法外狂徒。

“同意,警視廳關於工藤新一的證詞部分無效,並且關於工藤新一部分的內容定義為無效!”

審判長直到此刻才明白過來,這次的案件到底在哪裡出現問題。

這根本不是紙上談兵,這根本就是一個孩子的過家家啊。

這個人沒有法律權益,破壞現場,插手案件,試圖影響案件流程,並且沒有向警視廳的任何機構,任何部門,提交任何有效的證據。

這些證詞本身就不具備法律效益。

作為檔案,無人所知,但是一旦拿上法庭,放在法律麵前,這些東西都是無效文件!

“感謝審判庭的公正,下麵我方會從第三個角度解析本次案件,並且找出本次案件的真正凶手。”

規矩是什麼,規矩就是公生現在可以拿下新一,反駁警視廳的證詞,但是必須給警視廳一個交代,不丟臉的交代。

其實警視廳的報告最為重要的部分就是工藤新一,而公生則直接來一手釜底抽薪,將工藤新一定義為不法。

從這一刻開始,整個案件成為公生的主場。

再次指向俯視圖,雲霄飛車的俯視圖。

“關於本次案件,偵探為了抓捕犯人,所以直接指向是人為,可是人為現在已經被推翻,我們回到案件的原點。”

公生在黑板上劃出一個圓形,中間畫一根直線,等分圓形。

左邊的寫上人為,右邊的寫上意外。

“沒錯,我們追求事實,可是我們卻一直忽略掉一個事實,就是這個案件的定義。”

“雲霄飛車屬於特殊刺激項目,具備危險性,並非百分百安全的遊樂項目,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如果發生死亡的情況,人為的情況50,事故的情況50,這是對等的。”

公生指著圓形的兩邊,現在等分圓已經畫出。

沒錯,這才是事實的真相,不應該直接定死的說是人為,真正的公正是在原點位置,判斷是事故還是人為。

這也是律師與偵探的區彆。

偵探處於刑偵角度,先行想法是人有罪,而律師是從法律角度,先行想法是判定各持一半,隻求法律公正。

“而後,這一節車上,其中第一排的人不具備行凶能力,第二排的人也沒有行凶能力,第四排的人具備能力卻沒有警視廳的指控證據,與死者沒有任何聯係,判定為無法行凶。”

“唯一在第三排,也是凶手的女友,她的背包內發現帶血的刀刃,可是被安全防護的雲霄飛車,全程大部分時間處於高速與失重的情況,女性的臂力與腕力也無法完成近距離的行凶,所以同樣不具備行凶能力。”

“以上,人為的可能性全部告破,本次案件的人為可能性為零!”

公生將圓形的左等分半圓畫上叉號,表示人為的徹底宣告破滅,隻剩下意外。

已經不知道拿出多少份資料紙張。

一張安全檢查的報告,是關於雲霄飛車的檢查報告,上麵有清晰的記錄著雲霄飛車的使用壽命與維保情況。

上麵還有一張照片,是維保室的情況,裡麵就有細長鋼繩與鉤鎖,各種物品。

“檢察長,最近的一次維保就是在案發當天的中午,案發前的中午場休息時間,而後維保室內由工作人員拿取物品,包括能瞬間拉斷人首的繩索與鉤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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