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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甲相當於o9691公頃約1455市畝)而認定為私有地的山林隻有31179甲。隨後將官有地廉價拋售給日本壟斷資本集團其收入在台灣總督府經常歲入中所占的比重191o年為531916年為7o1927年達78。4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占領東北迫不及待地加緊移民侵占中國農田。

到1936年日本政府更加狂妄地提出“百萬戶移住計劃”目標為侵奪土地1ooo萬町步(約15億市畝)。日本侵略者除強行低價收買(一般不到市價的三分之一)外往往以“危險地”和“維持治安”的名義驅趕中國農民離開家園。如1939年5月強迫黑河上遊上馬廠等7個屯2o7戶居民遷離占地245o坰。6月又占去老青屯等4個屯的土地75oo坰。1根據日本政府炮製的“開拓三法”(即《開拓團法》、《開拓農業協同組合法》、《開拓農場法》)將日本集團移民稱為“開拓民”他們的農業用地、房舍等為“世襲家產製”不允典賣和轉移給中國人使開拓團永遠成為在東北農村殖民統治的據。

日本移民占有大量耕地一般出租二分之一左右多者在9o以上。如吉林省舒蘭縣四家房的大日向開拓團每戶平均2o町步(約3oo市畝)土地其中19町步(占95)出租。地租占收獲量的6o遠遠過當地以往的地租率。2少數民族的土地關係中國是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多民族的國家。由於曆史上多次的民族大遷徙屯田、移民以及朝代的更迭等原因各民族的分布形成了有雜居、散居和聚居的不同狀況。而遠離漢族聚居區的少數民族社會展階段則比較落後有的地區還保持封建領主製度、奴隸製度甚至原始公社製度等等。其土地製度、土地關係有顯明的特。

1藏族封建領主土地關係。

藏族的封建領主土地關係由來已久。民國時期土地屬於官府、貴族、寺院三大領主包括山水草木以及非耕地在內一切土地都屬於三大領主所有。

農奴一般稱為“差巴”(藏語意為支差的人)從領主那裡領得一塊“份地”要向領主與官府承擔苛重的無償差役。以拉薩區兩個領主莊園內差勞役為例1見《愛輝縣誌》北方文物社1986年版第28頁。

2[日本]依田憙家《日本帝國主義與中國》第257—258頁。

莊園名稱領主係統每戶份地(克)1常年差(天)臨時差(天)

鄧豁卡寺廟1436o16o黑丁豁卡貴族1236o2951克是藏族的一種量器一克地就是指播種1克種子(約25市斤)的地其麵積相當於1市畝。

差巴一般有家室占有少量耕畜和農具但人身依附於領主世代被束縛在領主土地上如果逃跑被抓回來往往被打入九死一生的水牢裡份地被抽回財產被沒收。失去份地的差巴下降為“堆窮”或“朗生”。

“堆窮”(藏語意為“戶”)取得少量的耕食地或者由主人供給粗劣的食料終日從事繁重的勞動不得溫飽。毫無政治權利社會地位很低。

“朗生”一譯為“囊生”(藏語意為家內奴隸)是最低下的等級不占有任何生產資料可以被買賣、贈送、陪嫁和任意處罰甚至沒有自己的家室不準婚配私生子長大仍是家奴。

2傣族封建領主土地關係。

傣族居住在雲南德宏、西雙版納等地公元十四世紀由奴隸製進入封建領主製時代一直持續到二十世紀中葉。

傣族領主土地關係集中體現為“瀾召領召”一語直譯為“水和土地都是‘召’的”“召”即傣族的領主。最高腦的“召”稱“召片領”意為“廣大土地之主”即元明以來的大土司。“召片領”分封親近人員做各地的領主稱為“召猛”(猛意為地方)“一猛之主”即土司封地可以世襲。到二十世紀時有3o餘“召猛”作為一級行政區劃單位分彆控製轄境內的軍政財經實權對召片領承擔各種軍事政治義務。召猛又把轄區內的土地連同農奴分封給自己的屬官作為俸祿俸田多少和官職大是相稱的對其所屬的農奴及轄區內各族人民進行統治和剝削。

農奴有不同等級較高級的稱為“傣猛”(意為“土著”)占農戶總數的55沿襲古老的農村公社組織形式聚居成寨領種較多的耕地和私有較多的耕畜。較低級的稱為“滾很召”(意為“官家的人”)占農戶總數的39主要是被釋放的家奴領種土地較少。農奴領得“份地”後要與之相應的勞役與貢賦用自己的耕牛和農具無償代耕各級領主的“公田”承擔修水渠、修路、修橋與各種強製性的勞役。農奴為自己“份地”(稱為“私田”)的勞動與為領主“公田”的勞動在空間和時間上都是嚴格分開的實質上是勞役地租。隨著生產力的展以及農奴的消極反抗領主不得不改變剝削方式將“公田”交農奴包種包收包產甚至有將“公田”劃為“份地”一並分配給農奴耕種隻收實物地租。公田和私田的界限逐漸消失的景象類似春秋戰國之際井田製的崩潰。

3涼山彝族奴隸製土地關係。

民國時期分布在四川大涼山的彝族奴隸製社會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等級製度十分森嚴。黑彝自視為血統“高貴”、“純潔”的貴族等級稱為“諾合”絕大多數為奴隸主是彝族的統治者占總人口的7占有7o以上的土地。白彝是被統治者統稱為“節夥”有“曲諾”、“阿加”、“呷西”之分。

“阿加”彝語“阿圖阿加”的簡稱意為“主子寨旁的奴”主要是單身奴隸呷西經主子婚配成家分居繁衍起來的約占總人口的33。他們被限定住在主子宅旁常年為主子從事繁重的田間勞動和家務勞動通常靠主子給一塊“耕食地”勉強維持家庭生活。阿加沒有人身自由仍屬於某主子無自己的婚權和子女的親權。

“呷西”彝語“呷西呷洛”的簡稱意為“主子鍋灶旁邊的手足”主要是被俘虜或買賣來的也有從“阿加”子女中抽來的約占總人口的1o。呷西基本上是單身奴隸幾乎一無所有毫無人身自由住在主子家裡整年乾最累最臟的活如牲畜一般被任意抵押、買賣和虐殺。

“曲諾”彝語中的“曲”是白色之意即稱白彝主要是由曆來的阿加贖身後繁衍而來的約占總人口的5o是被統治者中的最高等級。曲諾的人身仍隸屬於黑彝奴隸主不能隨意遷出主子家支所控製的地區每年要為主子服一定天數的無償勞役和受其他剝削。曲諾一般占有一定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極個彆有上升為曲諾奴隸主也有不少下降為阿加和呷西。彝族奴隸主是生產資料(主要是土地)的占有者也是奴隸的占有者。

奴隸主一般將其土地劃分為兩部分即“自營地”(也叫“節夥耕作地”)和“耕食地”。“節夥耕作地”即奴隸主利用阿加、呷西和曲諾的勞役直接經營的那一部分土地約占其總土地數的7o以上是其剝削收入的主要部分。“耕食地”是供給阿加維持生活用的。有的奴隸主將其荒地山林出租招佃一般是曲諾承租待開改良土質後又借故奪回。有的則因遠處的田地不宜自營而出租。這些租佃方式並不是作為奴隸製的對立麵而出現的它隻是奴隸主進行剝削的一種補充手段而已。但在涼山邊緣地區因受漢族封建租佃關係的影響奴隸的怠工、破壞農具或逃亡奴隸主難以控製而不得不出租耕地。這反映了涼山彝族的土地關係所生的緩慢變化。

4獨龍、怒族、布朗族等村社土地共有關係。

獨龍族分布在雲南獨龍江流域還處於刀耕火種的原始生產方式階段以采集、漁獵補充生活之不足與落後的生產力相適應耕地極大部分未固定有輪歇的“火山地”半固定的“水冬瓜樹地”(指村寨附近較好的耕地)及房宅周圍的“園地”(屬個體家庭所有)。

“克恩”是獨龍族原始共同體的基本形態“克恩”成員使用自己的農具共同耕種“火山地”、“水冬瓜樹地”種籽也由各戶平均攤出收獲物平均分配。每個“克恩”還有公共的獵場、魚口、采集場等使用。“園地”一般是私有夥耕(即一家有地幾家合種)或私有私耕。個體私有的萌芽表明原始家族公社在逐漸解體中。

怒族分布在雲南怒江流域土地關係與獨龍族大同異存在著氏族原始公有、家族夥有共耕與個體私有三種形態。夥有共耕是土地公有向私有轉化的一種過渡形態其特是共同占有、共同耕種、平均分配。受漢族、白族的土地私有製影響怒族也開始出現家族夥有土地的轉讓與買賣使夥有土地逐漸被個體私有土地所取代。

布朗族分布在雲南西雙版納、雙江等地山區還保留著原始公社的殘餘形態由若乾“考公”(家族組織)與個體家庭構成的農村公社的領地有著嚴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未經許可不準本族以外的人使用土地和土地上的附屬物。族內存在三種土地所有關係一是農村公社公有地村社成員可自由墾耕;二是“考公”地家族成員集體所有集體耕作產品按戶平均分配;三是個體家庭私有地包括宅地、園地不占主導地位。

還有拉祜族、佤族等少數民族都是處於類似的社會展階段以土地公有為基礎正在經曆著由共同生產、共同消費緩慢地向土地私有私耕過渡。綜上所述民國時期中國存在著複雜的各種形態的土地所有但主要形態是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這種所有關係嚴重阻礙著社會生產力的展。強加於中國的殖民主義的土地所有更是置中華民族於死地。不鏟除此類封建半封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土地關係就不可能更新生產方式。

第二節私有土地的繼承與轉移私人地產的繼承我國自古以來民間對於私人地產的繼承就十分重視。清朝的《大清律例》對地產的繼承有十分具體而繁瑣的條文並相沿至民國時期。在中國不允許一個人用遺囑的方式把地產轉給他自己兒子以外的任何人不論兒子怎樣墮落或揮霍、瘋癲或低能也不例外。地產繼承的普遍習慣是多子均分法即“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且以子數均分”。民國以來少許開明家庭的女兒也能分得一些地產。如果父母都去世了兄弟們願意一起生活通常是長子代父撫養待嫁的姐妹暫時不析產分家。如果無親生男性子嗣可由養子或過繼之子繼承。如果無任何男性繼承人則需宗族有關各方(堂房叔伯兄弟以及娘舅等)聚議商定地產的處置也可由女兒繼承。亡夫而無子無女的寡婦“合承夫份”若其改嫁則夫家地產不許帶走。一般情況下多子女的家庭父母為避免自己去世後出現析產的糾紛生前就作出析產的安排邀請家族有關各方到場作證寫下字據簽名畫押俗稱“分家”。這種地產繼承權屬於法律實施範圍無須官方批準也無須繳納繼承稅。隻是生爭執家庭協商不得解決的情況下上訴官方才有政府當局出麵乾預。

即使實行多子均分但在不少地區習俗上嫡長子有權多分或分雙份;有的地方(如浙江永嘉)嫡長孫也可得一份以續香火供家庭祭祀之需。殷戶多子女的家庭也有撥出一部分土地專供祭祀祖宗之用這也是過去“族田”、“祭田”、“公堂田”產生的緣由。

縱觀我國私人地產的繼承有以下特第一實行多子均分製分散地權。它不同於西歐的嫡長子繼承法而且中國曆來無遺產稅繼承人誰也不願放棄應得的那份地產致使地權日趨分散地塊日漸碎分這對於封建地主的土地兼並是個自然衝擊波。但是地主身份的家庭析產之後多戶頭的紈袴子弟往往是重租盤剝比以前更加厲害。而自耕農、半自耕農的分家析產使地塊碎分不利於土地改良和水利灌溉浪費人力畜力有礙農業生產的展。

第二中國農民視土地為命根對於地產的繼承十分重視。它反映了近代中國的農村仍是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特征。以農為生守地為業尤其是人多地少彆無生產門類的情況下繼承大宗地產可顯示自己的榮富繼承幾畝薄田也可有生存立足之地。有了地產可以自種可以出租也可以自由典任何其他財富更實在更可貴所以我國的農民對地產的私有觀念比任何歐美國家要強烈得多。因而從政府法律到民間習慣關於地產的繼承、買賣、典當等格外重視規定的手續。民間慣例約定俗成因循沿襲。

第三強調“子承父份”維護封建宗法製度的基礎。我國民間地產的繼承竭力避免宗族地產的外流。自古以來認為地產外流是對祖先的不孝敗壞家族名聲。因此在析產中對本族親房、對同姓寬容厚待對外姓(包括嫁出去的女子)苛刻限製。當地產繼承處置出現矛盾時五服之內的房族有權乾預房族的長者有至上的權威加以仲裁防止地產向族外流散。繼承如此買賣、典當也如此。所以有權勢的殷戶之家往往保留族田維護宗法關係建祠堂上祖墳續家譜等等有其物質基礎不許族田買賣變更。民田的典當與買賣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讓渡自古就有。曆代官公田的封賜、配授、世襲、贈送、丈放、招墾、侵奪、抄沒等等均屬此類而大量存在的是民間私田的典當、買賣特彆是土地兼並加劇的歲月裡盛行民田的典當、買賣。地產的典當、買賣形式有絕賣、活賣、典當、抵押、加找、回贖等等按一般慣例都要辦理嚴格規定的契據手續。

“絕賣”為地產原主(賣主)將土地賣掉、放棄贖回權的一種賣契即地產一次性了割。為了使該項土地買賣得以認可法律規定地契上須寫明“絕賣永不回贖”字樣。

“活賣”為賣主保留贖回權的一種契約。活賣的地價要比絕賣的低。

法律規定這種形式的地契須寫明“活賣準貼找回贖”字樣。同時必須寫明回贖的年限。如賣主到期不贖買主則繼續管業。事實上農民的土地一經活賣或典當出去便不易回贖回贖的件數一般不過半數。

“典當”(俗稱活典)為原業主(出典主)交出地產作為所得代價的擔保品的一種契約。典當價一般相當於地價的5o至6o。原業主在未償還借款(典當價)贖回土地以前放棄土地的使用而典主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土地的收益抵替利息。典當與活賣相似都保留要求加找地價差額和在規定年限內回贖土地的權利。不同之處典當的回贖年限短些一般也要三年如果屆時不贖則轉為售賣另立賣契。但已典當出去的地產原業主不能再典當或抵押給第三者即“一產兩典”為法律所不許可;但“先典後賣”卻為習慣所公認即“攔典不攔賣”的慣例。

“抵押”則不同。抵押土地的債務人隻以地產作為借款的擔保並不交出土地但要對借款付息債權人並不收用土地隻是債務人不能照約償還借款本息時債權人有權索取所擔保的地產。當原業主(債務人)還清借款本息時“抵押”契約即撤銷。

“加找”是指活賣或典當的原業主無力回贖時賣主向買主收受地價差額的一種契約將地產完全割讓對方。這種另立的新契也叫“找絕”。如果買主或典主不同意原業主(賣主)加找地價差額的要求原業主可依法將地產以較高價格售與第三者償還從前得自第二業主的借款所謂“當不攔賣”的慣例。法律也允許第二業主將地產轉典給第三者如果和原來典當價有差額那麼在“回贖”或“加找”時就涉及三方加以協議解決。

“回贖”按活賣或典當契約上規定期限進行回贖。在規定期限以前未得買主、典主的同意不能回贖。規定期限屆滿時也不得拒絕原業主回贖。如果沒有規定期限一般是允許三年後隨時可以回贖。回贖時地產如有損壞(非自然災害的損壞)原業主可從贖金中扣除。地產如有增補改良典主可向回贖者提出收回其投資或索取補償金。如果回贖時地價確有增漲原業主應“加價回贖”其增加之額由雙方協定。還有政府與民間對於荒年迫於糊口賤價出售的絕賣地有“皆許回贖”的慣例。

對於“回贖”製度民國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曾專門頒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規定活賣的回贖期以2o年為限典當以不過1o年為限屆期不贖則聽憑買主或典主過戶投稅。即取消往日無限期的“回贖”製度。到三四十年代新買主往往不願“回贖”而願“絕賣”一次性了割回贖製度趨向沒落反映了土地商品化程度之加深但又促使無地化度之加快。土地買賣、典當活動必須辦理立契據手續。契據沒有統一格式但內容、專用名詞是比較一致的。契據的內容一般載明(1)賣地人或賣主情因需款茲將某某處幾畝幾分田地憑中出賣或出典給某人得價若乾;(2)地畝坐落四至;(3)地價筆下交足不欠;(4)寫明“絕賣不準回贖”或“活賣”或“典當”規定回贖期限;(5)該地以後由買主、典主或現業主管業悉聽自便不得乾涉;(6)欲後有憑立契存照等等。手續要求很嚴格地契的數字一律是大寫末後要寫上“整”以防將來塗改偽冒的問題。辦理時還必須有“中人”2人以上在場參與“中人”多半是買賣雙方的親朋或鄰居契據上必須有賣主(原業主)和“中人”的姓名親筆簽名畫押或加蓋印章。

土地買賣、地產過戶的最後一道手續由買主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轉移交割的稅契手續稅契規定為賣價的3至5。買賣雙方為了減輕契稅的負擔也有隱瞞地價的做法比如絕賣價為1ooo元分寫成兩張內容完全一樣(各5oo元)的賣契買主隻用其中的一張到政府部門去辦理稅契當繳納契銀後蓋上政府的朱紅鈐印一般稱之為“紅契”即有法律效力從此地產正式過戶今後由新業主承納糧差。沒蓋印的契據俗稱“白契”雖無法律保障但在民間地產轉移中也承認其效用。

第三節農村的租佃關係民國時期農村的土地關係中廣泛存在著租佃經營主要是以地主土地所有製為基礎的封建性地租剝削而隻存在極少量的采用資本主義農業經營的租佃關係。中國的封建租佃製由來早形態雜租額重對中國農業經濟的作用和影響極大。

地租是土地所有者憑借土地所有權將土地租給他人使用而獲得的收入。在土地私有製下地租是直接生產者創造的剩餘產品被土地所有者無償占有的部分馬克思指出“不論地租有什麼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類型的一個共同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權借以實現的經濟形式。”1封建社會地租形態的一般展順序是勞役地租、實物地租、貨幣地租後兩種形態也稱作代役租。這三種地租形態雖然按順序生但純粹的形態很少有常常是相互交錯。在中國一直是實物地租占支配地位勞役地租也還有相當的殘餘(主要是少數民族地區)而貨幣地租則始終沒有占主導地位。由於民國時期社會經濟展很不平衡租佃關係是非常錯綜複雜的。

佃農比重大經營規模中國自秦漢始佃耕現象一直存在。民國以後佃耕的比重仍在加大。根據1936年全國22省112o個縣的調查報告佃農占農戶總數的3o半佃農占24。在地區分布上華中華南的佃農半佃農在7o以上而華北地區比重較低。1947年調查佃農半佃農在全國總農戶中的比重上升為58。佃農半佃農中很少有佃耕大量土地采用資本主義經營方式者絕大部分都是租佃5畝上下的塊土地進行手工業生產的農經營形式仍屬於自然經濟狀態下的封建半封建的租佃關係。

租佃形式多樣而落後據1934年對22省879縣的調查統計實物地租占788(其中分成租占281定額租占5o7)貨幣地租占212並存在勞役地租。分成租是佃農按當年生產的農產品的一個固定的比例數(或稱若乾成)交納地租。分成租製下地主往往直接乾預甚至完全控製出租地塊的全部生產過程以及佃農的人身自由。當收割時地主往往親自或派管家到場監督分成。

定額租是在生產前即按畝規定好地租量的租佃形式是民國時期最流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4頁。

行的一種實物地租形式。定額租由於租額事先已定佃農在生產上有較多的自主權和靈活性對於改進生產技術增加投資和勞力起了積極的刺激作用。定額租又有硬租和軟租之分硬租又稱“鐵租”不論年成如何都要不折不扣地交足租額;軟租又稱“議租”在遇到災年時可以商議酌情減免。貨幣地租是實物定額租的轉化形式是以貨幣形態占有佃農的剩餘勞動所以最初的貨幣地租有實物折租之稱為“折租”或“錢租”。貨幣地租在民國時期比重仍然不大僅占租佃形式的212(1936年)它多流行於商品經濟比較達的地區、大城市附近、經濟作物區以及東北和河套的新墾區。貨幣地租迫使農產品投向市場促進舊生產方式生變革即導致封建主義地租向資本主義地租過渡。

地租形式的變化也受其他社會經濟、政治條件的影響如抗日戰爭時國民黨統治區由於物價猛漲貨幣貶值糧食奇缺地主豪紳為了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就有不願收取錢租而出現了向實物地租的逆轉。據1941年對後方的12省調查錢租改為分成租的191改為定額實物租的179其中四川、浙江、西康、湖北等省錢租改為實物租的占5o至75甚至還有逆轉為勞役地租的情況。

勞役地租前文講述的西藏、雲南等地少數民族中存在的封建領主對農奴的剝削就是這種地租形式的典型表現。但是經濟比較達的沿海地區也殘存有勞役地租如江蘇的寶山、嘉定等地有佃戶租種一畝田稱為“腳色田”必須給地主出工4o天左右此等天數能耕種兩畝田折合實物地租相當一倍上下而且在農忙季節“腳色”(地主稱佃農為“腳色”具有農奴含義)必須先到地主自營地上勞動而眼看租種的“腳色田”耽誤農時受損失。特彆是日本帝國主義占領上海後工人失業眾多紛紛回鄉謀生當地地主乘人之危采取“腳色田”榨取佃農。

租佃期短或者無定期據1934年對11省的調查統計租佃期限如下租佃期限()

總計1年3—1o年1o—29年永佃無定期1924年2624912291934年27248113o表中反映租佃期為1年的和無定期的比重從1924年的55上升到1934年57而且口頭租約居多。租佃期短這不利於佃農投資和投力往往出現掠奪式的破壞地力。租期不定使佃農唯恐地主隨時抽地不得不唯命是從。而地主縮減租佃期限是為了隨時抽田另佃以達加租的目的。地租量重剝削率高民國時期占統治形式的實物地租的租率一般占畝產量的5o左右在南方有的縣份高達7o至8o甚至個彆地區高達正產物的1oo以上貨幣地租一般都過地價的1o有的高達2o上下。國際慣例地租的高低是以土地購買年來衡量購買年指用多少年的地租額等於該地地價。購買年越長地租越輕反之地租就越重。據1934年對14省的統計各式租額的購買年一般是8至9年有的地區僅有4至5年。而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西歐的購買年英國為27至3o年德國為2o年可見中國地租量苛重。

地租剝削程度通常以地租率(即畝地租量畝收獲量)來表示剝削率是不大精確的。因為佃農投入的生產資料如種子、肥料、農藥、農具折舊等成本費一般占去畝收獲量的15至2o並未扣除。所以有人認為地租量應和田場實際收獲量的增值部分比較(即畝地租量畝收獲量生產資料成本)來衡量地租剝削程度是有道理的。還有人認為地租量侵占剩餘勞動甚至侵占部分必要勞動的程度(即地租量剩餘勞動必要勞動)來衡量也是有道理的。

我們認為地租剝削率作為一個衡量封建半封建土地製度下地租剝削程度的科學概念誠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的剩餘價值剝削率那樣準確揭示資本對勞動力的剝削程度的話那麼封建主義生產方式下的地租剝削率也應該以地租對勞動力的剝削程度來加以揭示才是比較科學的。地租剝削率即以地租量除以必要勞動量來計算其公式表示如下封建主義地租剝削率地租量必要勞動量(即生活資料支出)

這個公式和上文所舉的那幾種計算法是有區彆的它把地租看作是佃農勞動的使用所創造的把地租剝削看作是對佃農勞動力的剝削這是更深層地觸及了封建主義地租的本質。舉例而言11資料來源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資料選輯》第311—312頁以及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27o頁。

地區四川成都廣西鬱林江蘇吳縣浙江武義河北北塘時期1926年1933年1933年1934年1934年佃農(家)23家平均26家平均1111租佃(畝)未詳未詳14121o2四場收入(元)554227o1241136o9oo3生產資料支出(元)8o16698162323oo4生活資料支出(元)13841839168296735o5剩餘勞動〔2—3+4〕元3357193-8614125o6剩餘勞動率〔54〕()

24261o5無1667147地租(元)348o685725184oo8收支相抵〔2(3+4+7)〕(元)

—123492-8o6-357-15o9地租率[]72()

6282543o3814441o地租侵占必要勞動[754]()

3735447936942911地租剝削率[]74()

25143724285361143上表可知各地佃農的剩餘勞動率差彆很大江蘇吳縣為負數最高為四川成都的2426這是和成都平原土地肥沃水利條件好有關它反映了中國農業經濟展的不平衡性;各地的地租率也不等最低為廣西鬱林的254最高為四川成都的628所有地租不僅侵吞了佃農的剩餘勞動還侵占了佃農部分必要勞動。所有地租剝削率都高於剩餘勞動率和地租率有的甚至高達2514(四川成都)而且剩餘勞動率高地租率、地租剝削率也高幾乎同步遞增。這明佃農提高生產力的成果儘被地主階級奪去了。這就是民國時期封建半封建土地製度下租佃關係的主要症結。

地租率與田等產量的背離無論是實物地租或貨幣地租的租率都是下中等田高過上等田。據193o年國民政府立法院統計各等田地實物地租對產額的百分比1省份報告地區上中下吉林21338345354山東8485518556浙江374824925o6貴州1151517547貨幣地租(錢租)也是如此。同年統計材料表明全國2o省水田的錢租對地價的百分比上等占1o3中等占113下等占12;旱地上等占1o3中等占11下等占115等等。這明越是壓在底層的佃農所負擔的地租率就越高因為貧苦的佃農往往很難租到上等田而隻能租到中下等田。

押租預租盛行附加租名目繁多據1933年國民政府主計處調查全國359個縣有押租的169縣占47尤其在長江流域、珠江流域盛行粵、貴、川、鄂、蘇、浙等省流行押租的縣數達6o以上四川且過了9o這與這些地區佃耕比重大佃農競相租佃的情況是分不開的。而押租金額各地高低不一有的低於年地租量有的相等有的甚至過五六倍(如江西九江)。押租成為地主預防佃農欠租的一種重要手段。

還有預租就是佃農在租種前(一般是年前或清明前)先將地租(一般是錢租)交付不管收成如何預租則保證了地主的收益。

不論押租或預租在各地的比重都趨於上升租金也在加大。如江蘇昆山縣押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o5年為2551914年上升為4o91924年達618;寶山縣劉行楊行一帶預租田占租田的比重1923年為15至2o到1932年上升為6o至7o。

還有其他經濟剝削和附加租。如當佃戶向田東承租時要擺“認東酒”地主或管家來收租時要設“迎東酒”、“交租飯”;常年有“田信雞”、“田信鴨”“嘗新米”、“嘗新果”;各地存在的“包佃製”、“莊頭製”和“租棧”等中間人從中漁利層層勒索;還有畝出租、大鬥收租佃戶為地主無償挑水、抬轎、修房甚至雲南等地地主逼迫佃農參加械鬥賣命對欠租佃農拘捕拷打和強迫其妻女為奴仆等等。

山東曲阜孔府遍布各莊的佃戶分彆為鴨蛋戶、掃帚戶、葦子戶、修路戶、哭喪戶等等孔府全年所需的鴨蛋、掃帚、葦蓆等全由佃戶無償供給1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788頁。

孔府、孔廟、孔林之間道路保養全由修路戶無償出工甚至孔府死人出殯由眾多的哭喪戶來哭喪送喪如此五花八門的經濟剝削和壓迫反映佃農的人身隸屬關係類似農奴。

永佃製趨向沒落明清時期形成的永佃製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後漸次衰落。永佃製的形成是廣大貧苦農民長期鬥爭的結果是用血和汗換來的。有的是佃農由於墾荒支付工本而獲得;有的是交納一筆押租金後而獲得;有的是自耕農典賣土地時隻出賣土地的“田底”權而保留了“田麵”的永遠耕作權;也有的是通過反抗手段迫使地主承認永佃權防止地主“奪田改佃”等等。這種租佃關係在江南一些省份如江、浙、皖等地曾比較普遍地存在約占佃耕總數的3o上下。在永佃製下地權被分割即分為“田底”與“田麵”(各地名稱不一浙江有叫“田骨”“田皮”、“大買”“買”江蘇有叫“大田”“田”、“大業”“業”廣東有叫“大租”“租”、“質田”“糧田”等等性質是一致的)佃農不僅有權長期使用土地租額較輕;而且可以出租或典賣“田麵”權。即使地主典賣田底權亦無礙佃戶的田麵權這便是所謂“換主不換佃”、“賣田不賣耕”的慣例。這明佃農獲得一部分地權是對封建土地所有製的一種衝擊。佃權相對穩定也有利於改善生產條件。

但是國民黨政府統治全國後頒布的《民法》規定“永佃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他人”“永佃權人積欠地租達二年之總額者”就可撤佃等等。在浙江無書麵契約的永佃權“遭撤佃者比比皆是”1。曆史表明永佃權隻是一時緩解租佃關係的緊張而不能徹底解決農民土地問題。唯有“耕者有其田”才能徹底廢除封建半封建土地製度。

1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253頁。

第四節農村土地的經營問題土地問題包括土地占有和土地使用兩方麵問題。土地占有決定與製約著土地使用;而土地如何使用則反映土地占有的性質和作用反映農業生產力的水平。兩者密切相關。民國時期農村土地的經營有如下形式農經營形式民國時期的耕地多數被地主富農所占有但使用土地的主要是中農和貧雇農。農民一家一戶是一個生產單位經營的田場狹有機構成差剩餘勞動率低下。

根據國民黨土地委員會1934年對16省163縣的統計平均每戶經營麵積為157畝其中47的農戶不足1o畝而且每戶地塊也是七零八落。中國農民經營規模細的原因一是中國耕地少人口多人均耕地不到3市畝;二是民族工業不達吸收不了農村的剩餘勞動力而多子析產製使各戶田場越來越狹;三是中貧農的經濟能力薄弱無力租佃大量土地耕種。中國農村一個整勞動力常年在田場勞動時間折合的天數一般是11o天上下這是農業勞動力的極大的浪費。

在農業資金、耕畜、農具方麵據1933年22省統計農村總戶數中因收不敷支而借糧的占48借款的占56借款也主要用於非生產性開支(如夥食、婚喪等)用於生產性開支則不到1o。借款購置農具和耕畜的很少無耕畜和耕畜不足的與年俱增。據對浙江嘉善、陝西郃縣兩地農家耕畜占有情況的調查1933年已有近半農戶無力飼養耕畜。連魚米之鄉的江蘇無錫禮社鎮在三十年代也出現“農民無力養牛年有減少至今已完全絕跡。耕田翻土全用人力”1的情況。

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已走上農業機械化道路之時我國對機械農具的使用則微乎其微。據統計全國電力灌溉(使用抽水機)的田畝最多的年份(193o年)也不過5萬畝還不到全國總耕地的萬分之一。從1915年由國外購進第一台拖拉機起到1949年除台灣省外總數也不過4o1台(標準台)。

農業勞動者素質低農業生產技術停滯不前。作為主要農業勞動者的貧苦農民由於長期遭受封建主義和帝國主義的掠奪和盤剝過著牛馬不如的生質差平均壽命僅及35歲9o以上是文盲半文盲科學文化知識幾乎是零農業生產全憑經驗沿用一套古老的耕作方法水土流失種子退化遇旱祈雨遇蟲求神因而農業生產力低下單位麵積產量長期徘徊甚至下降。且看下表1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3輯第977頁。

主要農產品單位麵積產量的變動(1931—1947)1單位每市畝市斤作物19311932193319341935193619461947秈粳稻336383351281347355339247麥14614615415313715114o138高粱16518718o17o19o2o9183168米164167161168172176166139玉米184194178176194176179171大豆14516318314413o16114815o油菜籽82878o9o88847585芝麻837976827569花生25824322425o225227棉花28293o2827343o28煙葉159153154154147—如果同外國相比1928至193o年間每公頃的稻米產量以百公斤計中國是189美國是227日本是359意大利是468、西班牙是6232。中國稻米的單位麵積產量遠不如外國。

由於農經營田場規模狹生產水平低下加上頻繁的天災戰禍剩餘勞動率一般是很低的。據1933年千家駒等人對廣西鬱林的自耕農、半自耕農兼佃農、佃農、佃農兼雇農的分彆調查這四類農家田場和家庭手工副業的收入抵償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即必要勞動)的支出之後剩餘勞動及其剩餘勞動率()分彆為495元(19)、512元(239)、362元(197)、288元(2o)1。正如馬克思所如果勞動力很少而勞動的自然條件又貧弱剩餘勞動便也很少。即使這樣低下的剩餘勞動自耕農還要支付目名繁多的賦稅佃農要支付苛重的地租幾乎都是全部侵占剩餘勞動和一部分必要勞動。

大農經營形式大農主要是指地主富農自己雇工經營的田場其規模較大在華中華南是3o畝以上在新墾區和華北是5o畝以上。大農的資金比較充足擁有足夠的勞動人手和耕畜有較完善的生產工具和較多的肥料也比較注意改良1嚴中平等《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361頁。

2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二)第456頁。

1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776—778頁。

種子和改良生產技術生產率較高經營目的是為了營利。應該大農經營是舊中國農業中一種比較先進的經濟成分帶有資本主義農業經濟的性質。自己經營田場的地主曆稱“經營地主”它和富農的區彆是地主本人不參加勞動土地往往由“大夥計”或管家代為管理。從全國來為數甚少唯山東、河北有一定數量。如山東淄川縣栗家莊村荊堂畢家有耕地9oo畝其中6oo畝雇工經營有長工3o多人季節性短工農忙時多達12o人備有各類生產和運輸工具資金和畜力、肥料充足畝產高出當地的一倍左右產品大多運到集市上出賣。同時樹荊堂還開設一個擁有72架織機、雇工上百人的絲織手工工場。1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兼手工工場主的經營地主。另一調查山東莒南縣團林3個村和贛榆縣金山3個村在1937年共有地主37戶戶均耕地81畝其中完全自己雇工經營的18戶一半出租一半自營的9戶全部出租的1o戶。該地經營地主在地主總數中的比重是大的。2富農雇工經營在近代中國經濟作物領域率先出現後一度富有生機。富農代表農村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其經營的展或萎縮一般是窺測農業生產是否走上資本主義道路的重要標誌。

但在全國範圍內富農經濟並不達到三十年代明顯走向衰退。

究其原因、正如當時薛暮橋所分析的“(1)他們雖有廣大土地但因地租很高所以寧願分割開來租給農民不肯自己經營;(2)他們雖有大量資金但因利息極高所以寧願放債不肯用來購買機器;(3)勞力太不值錢使用機器反不合算。”3到四十年代末期據全國12個省區的調查富農占總農戶的比例從三十年代中期的6下降為4左右土地占有數占耕地的總數從三十年代中期的18下降為13左右。4新式墾殖企業經營形式具有資本主義農業經營性質的新式農牧墾殖企業出現在二十世紀初最早的是19o1年張謇創辦的通海墾牧公司。1912年全國18省注冊的農牧墾殖公司有171家資本總額635萬多元1。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和戰後幾年裡伴隨著中國民族工業的展墾殖公司曾有較迅的展。據蘇、皖、浙、魯、豫、晉、吉、察8省不完全的統計1912年有墾殖公司59家資本286萬元到1919年達61o家、資本4576萬元2。其中蘇北沿海的墾1景蘇等《清代山東經營地主底社會性質》山東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7o—73頁。2參見陳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國農村》(三)第471—475頁。

3薛暮橋《舊中國的農村經濟》198o年再版第196頁。

1見李文治《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1輯第697頁。

2見章有義《中國近代農業史資料》第2輯第339—341頁。

殖公司展尤為迅猛到1922年有45家資本達2o146萬元(缺12家數)占地6378萬畝。(缺4家數)

這些新式墾殖企業有以下特第一從企業創辦人來看多半是官僚、軍閥和當地士紳真正由商人、實業家創辦的不多。

第二從企業的組織形式看新式墾殖公司多為股份公司和合資公司。

據統計1912年農商部登記注冊的171家農墾企業中股份製為112家占總數的655;合資的為35家占2o5;其他24家占14。

第三從企業的生產手段看擁有一些農機設備而多數還是人工畜力耕作。

第四從企業的經營效果看一般來規模的企業效益好些資本主義色彩較濃。

到二十年代後期新式墾殖企業明顯走向下坡。據南京國民政府1933年的考察報告蘇北鹽墾區的16個萬畝以上的墾殖公司除4個公司情況不明外其餘全是負債總數達1o74萬元各公司的未墾地占8o甚至有5個公司一也未開墾。結果是紛紛“割地了債”蘇北墾殖企業如此敗落基本上反映了全國墾殖企業的共同厄運。

除上述之外抗日戰爭時期在中國領導下的陝甘寧邊區和其他抗日根據地通過開展大生產運動出現了像南泥灣等地土地公有、集體勞動、共同消費的經營形式。還有在農民自願互利的原則下建立以個體經濟為基礎的農業集體勞動合作組織如變工隊、紮工隊、互助組等。這些新型的經營形式利於農業生產的展具有社會主義萌芽的性質。但就全國來它們還隻占很的部分。

中國農村土地關係的症結民國時期以富農為代表的大農經營和新式農墾企業未能正常展仍以封建半封建土地製度下的農租佃經營占統治地位地權集中和使用分散的矛盾愈加尖銳。本來隨著土地所有權的集中土地的使用也相對集中大農經營逐漸取代農經營是商品經濟社會展中的一般規律。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製度下中國的資本主義農業生產不能自由展商品經濟比較達的地方如東南沿海地區農租佃經營的比重反而更大。

我國的農經營主要是農租佃經營田場狹“靠天”種地資金匱乏畜力不足農具簡陋肥料短缺技術改良困難勞力浪費嚴重剩餘勞動很少加上苛租、重稅、高利和買辦商業資本的盤剝必要勞動也被侵占連簡單再生產也難以維持。

這些殘酷的事實深刻揭示了中國農村土地關係的症結一方麵擁有大量土地的地主階級(包括半地主式富農)很少像德國容克地主那樣大規模地雇工經營榨取農業工人的剩餘價值去展資本主義農業;另方麵租佃經營者主要是貧苦農民資金短缺也不可能像英國農業資本家那樣從地主手裡租入大塊土地創設雇工經營的農場。而且一度興起的富農雇工經營和為數不多的新式農墾企業很快因無利可圖甚至虧本而走向衰落。地權集中使用分散地主富農掠奪農民的基本手段仍把土地零碎分割出租榨取高額地租這就是民國時期占統治地位的封建土地占有和農租佃經營相結合的經濟結構。

地主富農占有土地越多出租土地的比例越大而地塊碎分使用的越厲害。廣大農民既無充足土地保障自己的獨立生活又沒有彆的出路一家幾個兄弟分家析產田場一再細分不得不租種地主的土地而受宰割。並且由於農民不斷失地促進了租佃的競爭而彈性地租又驅使地主對農民進行更加苛刻的剝削。如此惡性循環在根深蒂固的封建半封建土地關係的桎梏下生產力非常低下是民國時期農業生產長期停滯不前農民極端窮困和落後的根本原因。反映在階級關係上是收租地主同饑餓佃農的尖銳對立引起了整個社會的動蕩不安。所以這種極不合理的土地關係“是我們民族被侵略、被壓迫、窮困及落後的根源是我們國家民主化、工業化、獨立、統一及富強的基本障礙”1。因此非進行土地製度的徹底改革則不能解放社會生產力更談不上振興中華了。

1《關於土地改革問題的報告》(195o年6月14日)《選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頁。

第五節改革土地製度的種種主張與鬥爭徹底變革我國封建半封建的土地製度是摧毀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統治根基是實現資產階級民主革命的中心問題也是解放農民、解放社會生產力的一個關鍵問題。因此一切黨派和政治活動人物都要在這個問題上表態、亮相受檢驗、被取舍這是不以人們意誌為轉移的。正如在1936年所的“誰贏得農民誰就贏得中國;誰能解決土地問題誰就能贏得農民”。2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主張中國偉大的民主革命先行者孫中山在創立中國同盟會時就提出“平均地權”作為民生主義的核心、解決土地問題的綱領。

平均地權的目標是實現“地儘其利地利共享”。孫中山從自然法的觀論證了土地應歸為公有而不該歸私人壟斷。他認為“原夫土地公有實為精確不磨之論。人類生之前土地已自然存在人類消滅以後土地必長此存留。可見土地實為社會所有人於其間又惡得而私之耶。”“欲求生產分配之平均亦必先將土地收回公有而後始可謀社會永遠之幸福也。”1一般來資產階級實現土地國有的途徑有三一是稅去地主用征收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辦法實行土地國有;二是買去地主用收買的辦法把地主的土地變為國有土地;三是踢去地主用強製手段沒收地主的土地歸國家所有。

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主張主要是采取第一條途徑但也不排斥後兩條途徑。其具體步驟和方法是“規定地價照價征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地價由地主自報並登記在冊。地價稅采用累進稅法地價愈高其稅愈重。照價收買的規定可使地主在呈報地價時不願少報也不敢多報少報怕政府照價收買吃地價的虧;多報怕政府照地價抽稅吃重稅的虧。漲價歸公“其現有之地價仍屬原主所有;其革命後社會改良進步之增價則歸於國家為國民所共享”。21912年初孫中山出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時曾提議試行平均地權但由於意見不一南京臨時政府未能頒布有關平均地權的法令或措施。1912年4月1日他辭去臨時大總統職的當天表以“民生主義與社會革命”為2引自《斯諾文集》第1冊新華出版社1984年版第2o8頁。

1《孫中山全集》第2卷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514頁。

2《孫中山全集》第1卷中華書局1981年版第297頁。

主題的演強調“若能將平均地權做到那麼社會革命已成七八分了”3。此後孫中山一有機會就把實施平均地權綱領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1921年5月孫中山在廣州就任非常大總統後曾設立土地局著手整理田土並約請德國土地問題專家單維廉博士來華研討地價稅問題但因陳炯明叛變而中止。1923年2月孫中山在廣州重建大元帥府設立廣東全省經界總局著手屋宇田土清丈登記製定土地稅條例並再次聘請單維廉為顧問襄助其事。當時擬定的《土地登記測量及征稅條例草案》規定土地增值稅當為1oo即土地所有之增價當征其全數歸諸公家。強調要有相應的經濟製裁措施而斷無調和遷就之餘地。

正在此際國共兩黨合作正式成立。在1924年1月中國國民黨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的“宣言”中將“平均地權”的重心放在解決農村土地問題上。“宣言”明確指出“中國以農立國而全國各階級所受痛苦以農民為尤甚。國民黨之主張則以農民之缺乏田地淪為佃戶者國家當給以土地資其耕作。”1國民黨“一大”閉幕之翌日(1924年1月31日)國民黨中央決定設立農民部孫中山提名老同盟會員、員林祖涵出任部長彭湃為秘書。孫中山還親自審定公布《農民協會章程》創辦“農民運動講習所”。孫中山在講習所第一屆畢業典禮上表了“耕者要有其田”的演講深刻論述了“耕者有其田”的必要性和緊迫性他“民生主義真是達到目的農民問題真是完全解決是要‘耕者有其田’那才算是我們對於農民問題的最終結果。”因為“中國的人口農民是占大多數至少有成但是他們由很辛苦勤勞得來的糧食被地主奪取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幾乎不能夠自養這是很不公平的”。他一再強調“這是一個很重大的問題我們應該馬上用政治和法律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民生問題便無從解決”1。從此響亮的提出“耕者有其田”的口號喚醒民眾為解決土地問題而奮鬥。

至於如何實現耕者有其田孫中山主張通過立法手段“和平解決”“讓農民可以得利地主不受損失”做到“兩不吃虧”2。同時孫中山也考慮過另一種辦法即“仿效俄國的急進辦法把所有的田地馬上拿來充公分給農民”3。隻是認為當時條件還“沒有預備”不能馬上拿來實行。孫中山在1924年11月北上前夕親自簽署了“二五減租”令“即減少農民現納租稅——從百分之五十中減少百分之二十五”作為實現耕者有3《孫中山全集》第2卷第32o頁1《孫中山全集》第9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12o頁。

1《孫中山全集》第9卷第399—4oo頁。

2《孫中山全集》第1o卷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558頁。

3《孫中山全集》第1o卷第556頁。

其田的一個重要步驟。但尚未貫徹孫中山即過早去世。

國共兩黨在改革土地製度中的合作與鬥爭二十世紀二十至四十年代中國國民黨和中國曾有兩次合作兩次分裂都與土地問題密切相關。

1924年國民黨“一大”後在土地問題上人和國民黨左派一起貫徹“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主張特彆是支持農民減租鬥爭有效地動員和組織農民投身國民革命促成北伐戰爭的勝利進軍。

但是國民黨是一個很龐雜的組織始終存在著一股代表買辦豪紳階級利益的右翼勢力因此在土地問題上國民黨內部以及國共之間的鬥爭是必不可免的。國民黨“一大”通過的政綱由於右翼勢力的乾擾刪去了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收歸國有的條文。對於孫中山的二五減租等政令右翼勢力則陽奉陰違。他們尤其害怕和忌恨兩湖地區出現的農民平分地主土地的浪潮紛紛“要挾國民黨放棄土地改革政策以賺得大地主和劣紳的愛戴”1以致終於動四一二、七一五反革命政變大肆“清黨”、“”背棄國民黨“一大”宣言。

即使在這種形勢下1927年7月29日中央致國民黨同誌書中還呼籲“實行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口號”“繼續孫中山先生的國民革命偉業”2。由於國民黨反動集團的背叛國共兩黨分裂出現了“耕者有其田”與反“耕者有其田”的十年內戰。

南京國民政府在193o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全文分為總則、土地登記、土地使用、土地稅、土地征收等5編397條洋洋兩萬多言核心是保護地主土地所有製不得侵犯所以全文連“耕者有其田”的字樣也沒有。即使對“私有土地”有一些限製如過“土地麵積之最高額”將依法征收等也沒具體限額。

國民黨當局極端仇視和反對在蘇區領導農民進行的以實現“耕者有其田”為目標的土地革命。1932年1o月頒布的《剿匪區內各省農村土地處理條例》規定“被匪分散之田地及其他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律以還原主確定其所有權為原則。”3公然策動和支持被打倒的地主豪紳階級組織“還鄉團”、“複興會”進行反攻倒算。蔣介石還通電強調“今日中國之土地不患缺乏並不患地主把持。統計全國人口與土地之分配尚屬地浮於人不苦人不得地惟苦地不整理。”再三申令“承認業主地權保1《中央文件選集》第3冊中央黨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7o頁。2《中央文件選集》第3冊第235、237頁。

3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4冊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13o頁。持目前農村秩序”1。於是193o年公布的土地法尚未付諸實施有的立法委員和政府官員即明目張膽地叫囂“對於私有地最高麵積之限製應予刪除”;“關於地租最高額之規定應予刪除”等等2。所以在1936年喧鬨一場的“土地法修改原則”的爭議中竟連孫中山曾再三強調的地價稅應采取累進稅率的原則國民黨中央都通不過。

七七事變後國共第二次合作兩黨對土地政策都作了相應的調整。但國民黨戰時土地政策和戰區的二五減租剛剛開了個好兆頭蔣介石集團又唯恐“坐大”不斷製造磨擦致使國統區二五減租一再中輟、擱淺。1941年12月國民黨中央頒布《土地政策戰時實施綱要》十條雖然重申了“平均地權為總理民生主義實行之要道”並視之為“適應抗戰需要”的“當務之急”但它不是以培植國計民生為重而是以增加政府收入為重。結果是“減租無由”“增稅有著”扶植自耕農等措施收效甚微田賦征實、征購雖對充實軍糧調劑民食起了作用但近似殺雞取卵。國統區土地關係更加惡化農業生產明顯衰退。

領導的解放區始終不渝地執行減租減息政策。其原則是第一實行減租減息以改善農民生活提高農民抗日和生產的積極性;第二實行交租交息保留地主土地和財產的私有權以有利於聯合地主一致抗日;第三對待富農既照減其封建性剝削的租和息又保護其資本主義性質的雇工生產以鼓勵富農展生產和聯合富農抗日。減租減息收到很好的效果成為解決中國農民土地問題的一個重要階段。

八年抗戰勝利後各黨派本來可以遵循政治協商會議決議的精神建立民主聯合政府在全國範圍內實現減租減息再采取適當方法有步驟地達到耕者有其田。即使蔣介石集團挑起全麵內戰之後中央在1946年7月還一再考慮“對一般地主土地不采取沒收辦法擬根據孫中山照價收買的精神采取適當辦法解決之而且允許地主保留一定數額的土地。對抗戰民主運動有功者給以優待保留比一般地主更多的土地”1。直到1947年2月中央還向各地通報陝甘寧邊區若乾地方試行“以公債征購地主土地”、“得到中外記者讚許”的經驗。2與此相反蔣介石集團仍是“以不變應萬變”不論“二五減租”也好土地法修正公布也好所謂《綏靖區土地處理辦法》也好《農地改革法草案》爭論也好一概以“為政不得罪於巨室”的原則來對付。“甚至比較緩和得許多的限田辦法在政務會議中還有人反對認為不宜如此得罪地主1《蔣委員長對於解決土地問題意見》《地政月刊》第1卷第11期1933年11月。2蕭錚回憶錄《土地改革五十年》台北198o年版第117、81頁。1《中央關於向民盟人士明我黨土地政策給周恩來、董必武的指示》1946年7月19日。載《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第512頁。

2參見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第524頁。

失掉地主對於政府的擁護”3。國民黨中央常委張道藩也不得不承認“在積極倡導國父‘耕者有其田’和我們的‘二五減租’的製度。我們根本沒有付諸實施這真是可恥之極”1。

後來國民黨當局跼促台灣一隅正是“銘記大6的慘痛銳意改進土地製度”2使台灣在五十年代基本上實現了耕者有其田。

其他政治派彆關於土地問題的主張國共第一次合作徹底破裂後中國確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總方針采取“‘平民式’的革命手段來解決土地問題”3。其他政治派彆、社會名流也紛紛提出解決土地問題的主張和方案。

1第三黨的土地改革方案。

第三黨是指1928年春在上海成立的中華革命黨193o年8月正式改組為中國國民黨臨時行動委員會它的領導人是著名的國民黨左派鄧演達。該黨從成立時起就高舉孫中山的革命旗幟非常重視農民土地問題。在第三黨的綱領性文件《政治主張》中規定了“在原則上主張土地國有而用耕者有其田為過渡的辦法”4。要是立行宣布耕者有其田的法令不耕者不能有耕地;由國民會議規定土地法確定農戶占有耕地的最高額與最低額以及國家收買土地定價法;行5o年長期土地公債收買過私人最高額的土地;公共團體的土地歸為國有;一切軍閥貪官汙吏土豪劣紳及其他反革命團體的全部財產沒收為國有;收為國有的土地分配給耕作的農民但隻限於使用權與收益權而不準私行買賣土地。

這些規定表明了第三黨解決農民土地問題的真誠意願。但他們不讚同采取無條件地沒收土地的方法而是主張“平民革命”取得政權由平民國家通過立法手段以“收買”辦法來解決。結果鄧演達在1931年11月被蔣介石秘密殺害第三黨遭受極大打擊。1933年11月第三黨參與了蔣光鼐、蔡廷鍇、李濟深、陳銘樞等在福建成立的“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其政綱之一“立行耕者有其田實現計口授田”亦由於福建革命政府很快被蔣介石集團鎮壓下去“計口授田”也就落空了。

2國民黨改組派與中國托派關於土地問題的主張。

國民黨改組派(中國國民黨改組同誌會)是1928年至1931年間從國民黨當權集團中分裂出來以汪精衛、陳公博為的既反蔣又的政治3《土地改革》第1卷第5期第8頁1948年6月1日。

1《土地問題座談會紀錄》(1948年4月8日)《土地改革》第1卷第3期。2殷章甫《中國之土地改革》台北1984年版第162頁。

3《“八七”會議告全黨黨員書》1927年8月7日。

4《鄧演達文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63頁。

派彆他們在改組派刊物《革命評論》、《前進》上表政論標榜孫中山的平均地權主張將來由政府明令收買土地歸國有但認為中國沒有大地主否定中國封建主義土地製度的存在“無以農民暴動沒收土地之必要”惡毒攻擊領導的土地革命是“惡化的反革命派”而且“根本反對第三黨之存在”1。改組派自己則未曾提出一個像樣的解決土地問題的方案。中國托派接受托洛茨基、拉狄克等對於中國問題的觀認為1924—1927年大革命後封建勢力已變成殘餘勢力之殘餘“中國土地問題主要的已不是封建關係而是資本主義關係了”1。從而根本上否定了土地改革的必要性。陳獨秀則誣蔑領導的土地革命和紅軍戰爭是“盲動”、“投機”、“冒險”、“陰謀”。

3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主張。

閻錫山統治的山西與領導的陝北革命根據地隔河相望深恐勢力蔓延晉西。閻錫山認為是“以土地革命為奪取農民心理之要訣”“防共不得不解決土地問題”。於是在1935年8月底召開的晉西防共會議上提出“土地村公有”作為防共釜底抽薪之根本辦法。其內容由村公所行無利公債將全村土地收買為“村公有”;按田地之水旱肥瘠以一人能耕之量為一份劃為若乾份地分給村籍農民耕作;村民18歲呈領份地到58歲將地繳還;土地公債以產業保護稅、不勞動稅、利息所得稅、勞動所得稅擔保分年償還;耕作農民除繳納占農地收入十分之一的勞動所得稅和產業保護稅外田賦照舊交納。

閻錫山的土地村公有辦法公布後曾經轟動全國引起各界評論多數持否定態度。論者們認為“這完全是反映自足經濟時代的封建割據的思想”2。村公所是地主階級的禦用機關村公所的公田實際上是成為地主豪紳的私產。“土地村公有”隻不過“是一劑大眾的湯”而已。結果由於各方麵(特彆是當地農民)的質疑和反對沒法進行下去山西的封建半封建土地製度依然如故。

4地政學會派關於土地改革的方案。

中國地政學會1933年1月在南京成立各省市土地局等單位是團體會員。該會集中了國民黨中研究土地問題的專家學者主要負責人有蕭錚、萬國鼎等是國內研究土地問題的一個很有影響的機構它舉辦地政研究班創立地政學院創辦《地政月刊》等有組織地研究孫中山的民生主義土地政策翻譯和研究近代各國的土地政策和理論為國民黨當局製定土地政策出謀劃策。但其內部在看法上有嚴重分歧。

1陳公博《黨的改組原則》(1928年7月8日)載《革命評論》第1o期。1任曙《中國經濟研究緒論》《中國社會性質問題論戰》(資料選輯)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頁。

2孫冶方《私有?村有?國有?》《中國農村》第2卷第1期1936年1月出版。蕭錚等人鑒於我國土地問題的嚴重性於1947年4月成立中國土地改革協會表“宣言”十分尖銳地指出“中國的土地問題比以往任何時代都嚴重它已使我們的國家和民族走到一個前進或落後、興隆或頹敗的關頭上;如果我們不能解決它它便會解決我們。”1提出天然資源國有市地市有農地農有的主張。並行《土地改革》月刊大力“策進土地改革運動”。1948年2月該會公布醞釀半年之久的《土地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有“全國農耕土地應自即日起一律歸現耕農民所有。”“現在佃耕他人土地之農民分年清償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化佃農為自耕農。上項地價為現租額之七倍分十四年交納。但現租額以不過正產物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計算之。”根絕土地兼並“凡非從事於自耕之任何人民不得購買耕地”。“各地佃農應組織佃農協會代為辦理土地登記收繳地價”等等1。按“方案”條文來看確有把地主土地所有權轉移到佃農手中的內容和措施。“方案”公布後京滬各大報紛紛揭載全文引起國內外的強烈反響。蕭錚等人又在方案基礎上擬定《農地改革法草案》提請立法院審理終因意見不一不了了之。

此外社會名流也圍繞如何實現孫中山的“平均地權”和“耕者有其田”的原則表自己的見解。國民革命失敗時北京大學教授高一涵著文提出由國家出錢購買地主的土地實行“和平的逐步征收”“慢慢兒達到‘耕者有其田’”的主張。經濟學家馬寅初把耕者有其田主要歸結為“永佃權”主張改良租佃製度讓佃戶永久放心去種。社會學家吳景1934年提出由政府用土地債券收買地主土地分給農民由農民分期償還債券本息的方案;1948年春他又率先評論中國土地改革協會公布的《土地改革方案》認為用14年時間完成轉移地權是太長了應縮為7年等等。1948年春社會上土地改革的呼聲非常強烈大學教授倪青等47人、刁作謙等99人分彆聯名要求當局從厲行耕者有其田。上海各方人士曾於1948年4月15日表不流血革命運動宣言要求製定全國的土地改革計劃。

以上情況反映了各政治派彆和各界人士十分關注土地問題看到土地問題的嚴重性和緊迫性改革土地製度勢在必行。

中國的土地改革路線、方針和政策1927年中國舉行八一南昌起義打響了武裝反抗國民黨反動派的第一槍。提出“繼續為反帝國主義與實行解決土地問題奮鬥”1。接著1《中國土地改革協會成立宣言》1947年4月6日載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6冊第4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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